重慶市婦女兒童基金會

重慶市婦女兒童基金會

重慶市婦女兒童基金會成立於2009年,這是重慶第一個專門為提高婦女兒童素質,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促進婦女兒童事業更快發展而成立的公募型基金會。該基金會是市政府批准、在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獨立社團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婦女兒童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9年06月
  • 作用:提高婦女兒童素質
  • 成立時間:二OO九年五月六日
  • 性質:非盈利社團
發展歷史,理事成員,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為了更好地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建立開展公益慈善事業工作的有效機制和與之相適應的組織及活動方式,重慶市婦聯根據廣大婦女兒童的要求,向市政府請示儘快建立重慶市婦女兒童基金會,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重視和大力支持。市政府及時授權市婦聯為重慶市婦女兒童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並安排財政資金400萬元人民幣作為重慶市婦女兒童基金會的原始資金,並批示由市婦聯負責籌建工作。市婦聯在廣泛宣傳的基礎上,把籌集資金作為籌備工作的重要任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發動,重點深入,切實動員機關、企事業單位為婦女兒童奉獻愛心。
2009年06月20日上午,重慶第一個專門為提高婦女兒童素質,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促進婦女兒童事業更快發展而成立的公募型基金會——重慶市婦女兒童基金正式成立,市委副書記張軒出席成立大會。該基金首批救助400名貧困女高中生。

理事成員

基金會理事長由重慶市人大原副主任周建中擔任,常務副理事長由重慶市婦聯主席蘭運華擔任。同時,基金會聘請市人大副主任余遠牧、市政府副市長童小平、市政協副主席劉隆鑄為名譽理事長。

主要職責

基金會精心打造的品牌項目——“圓夢行動——重慶市貧困女高中生援助計畫”也正式啟動,10名受助學生代表現場接受了資助款。據了解,該項目主要是資助特困女高中生、女大學生和有可行性創業項目的貧困女性,首批救助覆蓋全市40個區(市)縣,給予400名貧困女高中生學習生活補助費每人1000元,總計40萬元。

建設宗旨

基金會的宗旨:提高婦女兒童素質,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促進婦女兒童事業發展。

組織章程

(二OO九年五月六日第一屆一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為重慶市婦女兒童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重慶市轄區範圍內。
本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地域範圍是:中國境內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提高婦女兒童素質,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促進婦女兒童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重慶市人民政府資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婦女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住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四路81號重慶市婦女聯合會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依法開展宣傳、組織諮詢、培訓、服務、義演、(賣、賽、展)等活動,開展婦女兒童資金募集活動;
(二)接受社會各界對婦女兒童事業的捐贈;
(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資助和公益活動;
(五)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際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各國婦女組織的友好往來和合作;
(六)支持或組織對婚姻、家庭及婦女兒童問題的研究。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熱愛婦女兒童事業,支持婦女兒童發展和權益保障;
(三)具有較強的公益意識,願意為婦女兒童公益事業貢獻力量;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社會影響力;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六)具備為婦女兒童健康發展提供職業技術服務和幫助的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理事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的權利:
1、具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推薦理事候選人;
3、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具有為本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5、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6、對本基金會基金運作和使用的監督權;
(二)理事的義務:
1、履行本基金會的宗旨,完成本基金會提出的任務;
2、為本基金會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3、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4、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本基金會的各項決議;
5、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6、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聘請;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六)審定重要檔案和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內部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聽取、審議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本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由常務副理事長召集。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在提交理事會之前, 徵求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本基金會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本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及內部機構的設立、內部機構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五)本基金會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印發會議紀要。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發。如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基金會章程規定,致使本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確定。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本基金會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的職權:
(一)理事長的職權:
1、全面主持理事會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3、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4、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5、組織召開理事長會議,研究決定理事會閉會期間的相關事宜;
6、 本基金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常務副理事長的職權:
1、協助理事長主持本基金會常務工作;
2、代表本基金會管理資金、項目和固定資產;
3、決定本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秘書長的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檔案;
3、組織協調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提交常務副理事長、理事長審定,負責財務的日常管理;
4、組織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定;
5、負責本基金會專職副秘書長和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提名, 交理事會決定;
6、完成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意願,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若干名。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重慶市人民政府財政支持資金;
(二)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四)投資收益;
(五)基金和資產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本基金會章程所規定之用途。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途:
(一)救助貧困婦女兒童;
(二)為提高婦女兒童素質,興辦各種培訓、諮詢以及社會教育事業。
(三)輔助黨和政府發展婦女兒童事業,特別是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家庭婦女兒童教育和福利事業;
(四)輔助婦女兒童培訓活動陣地的設施建設。
(五)宣傳典型、表彰先進;
(六)開展符合捐贈者意願的婦女兒童發展資助項目和募集資金有關的活動;
(七)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計畫一次募集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一次性投資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本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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