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兒童救助基金會

重慶兒童救助基金會

重慶兒童救助基金會成立於2005年11月,是由重慶市民政局主管,在重慶市註冊的5A級家公募基金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重慶市轄區內公募資質。秉承“助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的核心理念,全心全意服務困境兒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兒童救助基金會
  • 外文名:CHONGQING CHILDREN'S AID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2005年11月
  • 服務對象:福利機構孤殘兒童和困境兒童等
  • 公益項目:慈幼共創·助養項目、慈幼共創·助醫項目、慈幼共創·教育項目等
  • 核心理念:助困境兒童健康成長
組織機構,理事成員,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公益項目,慈幼共創,

組織機構

基金會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公益服務,下設辦公室、項目一部、項目二部、財務部四個部門。

理事成員

理事長:
王永武 重慶兒童救助基金會理事長
副理事長、秘書長:
李新慧 重慶兒童救助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
理事:(排名不分先後)
周思穎 重慶市婚姻收養登記管理中心主任、書記
羅 俠 重慶商報公司新聞總監
胡和蓉 重慶女性公益聯盟副主席
張國橋 重慶銅雀台整形美容醫院有限公司總經理
程 柱 重慶市大足區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長
譚啟洪 裕城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總監
徐 茜 重慶昌瑞稅務師事務所經理
監事長:
萬仕先 重慶市婚姻收養登記管理中心涉外科科長
監事:(排名不分先後)
江文波重慶市民政局規劃財務處處長
浦 吉 重慶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副處長
朱雲劍 重慶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宣傳部部長
李鵬梅 重慶市兒童福利院院長、黨支部書記
鄒紹學 重慶市民政局社會救助處處長
周 軍 重慶市婚姻收養登記管理中心科長

建設宗旨

基金會的宗旨:助困境兒童健康成長。

業務範圍

業務範圍:集合社會力量,配合政府部門,開展兒童救助工作。
救助對象指:孤殘兒童、留守兒童、流動兒童、處於困境的需要救助的兒童等。

組織章程

重慶兒童救助基金會章程
二零一八年五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重慶兒童救助基金會,英文譯名CHONGQING CHILDREN'S AID FOUNDATION,縮寫CCA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具有慈善組織屬性的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助困境兒童健康成長。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本基金會原始基金來源於:重慶市婚姻收養登記管理中心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均是重慶市民政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重慶市江北區建新北路9號同聚遠景大廈14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集合社會力量,配合政府部門,開展兒童救助工作。
救助對象指:孤殘兒童、留守兒童、流動兒童、處於困境的需要救助的兒童等。
(一)組織接受海內外社會各界的慈善捐贈,按捐贈人的意願和本基金會宗旨,為救助對象提供生活、醫療、教育、康復等方面的幫助。
(二)為改善全市福利機構棄嬰和孤兒的成長環境和設施設備提供資助,並為他們回歸家庭提供幫助。
(三) 同海內外慈善機構和市內社會組織開展交流和合作,為在渝投資慈善提供諮詢、服務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公益事業;
(二)熱愛兒童撫養工作,願為兒童福利事業作貢獻;
(三)具有較高的聲望和影響;
(四)熟悉基金會管理的法律、法規,具備規範、安全、有效運作基金的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參加制訂、修改基金會章程;
(二)參加理事本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基金會工作報告;
(三)參與確定本基金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計畫;
(四)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理事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基金會活動;
(四)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機構內部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本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並設立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機構內部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機構內部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後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後,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後,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孤兒、棄嬰、處境困難的有救助需要的兒童的救助工作。
(二)按捐贈人的意願和本基金會宗旨,為救助對象提供生活、醫療、教育等方面的幫助。
(三)為改善全市福利機構棄嬰和孤兒的成長環境和設施設備提供資助,並為他們回歸家庭提供幫助。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是指:
(一)重大捐贈是指每次捐贈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募捐;
(二)重大投資活動是指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投資。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的比例,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規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項目管理遵循以下規定: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助醫、助養、助教、公益創投等項目;
(二)超過10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成立了中國共產黨重慶兒童救助基金會支部委員會,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基金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基金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基金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並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於黨建工作。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基金會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
(五)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慈善目的:
(一)用福利機構孤殘兒童的撫養;
(二)用於“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畫”;
(三)用於扶貧助學等。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似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年5月2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項目

基金會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孤殘兒童、留守兒童、流動兒童、處於困境的需要救助的兒童等。通過“慈幼共創·助養項目”“慈幼共創·助醫項目”“慈幼共創·教育項目”、“慈幼共創·公益創投”四大公益項目,為孩子們的成長帶來持續的幫助和正向力量。

慈幼共創

“慈幼共創”是重慶兒童救助基金會傳播品牌,濃縮了基金會的核心理念與使命,展現了基金會的慈善模式和目標。
“慈幼”一詞取自南宋慈幼局,該組織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救助嬰幼兒官方福利機構。南宋慈幼局作為當時救濟機構取得顯著效果,由政府資助對收養兒童提供生活保障及進行基本的教育的模式也被迅速推廣到各地,到南宋末年,已經是相當普遍。
“共創”則代表作為“愛心集合,慈善傳遞”的平台,基金會與社會大眾攜手,共創兒童美好未來,回響政府倡導的“社會參與”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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