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整治主城區非法營運車輛規範出租客運市場秩序的通告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整治主城區非法營運車輛規範出租客運市場秩序的通告》在1999.09.01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整治主城區非法營運車輛規範出租客運市場秩序的通告
  • 頒布時間:1999年09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9月20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實施日期,通告全文,

實施日期

經1999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

通告全文

為了進一步加強主城區交通管理,維護正常的出租客運市場秩序,改善投資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主城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內從事出租客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通告。
二、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未持有市客運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在主城區內營運的“面的”車或機車(兩輪、三輪和輕便機車)、殘疾人專用車及其他非法出租客運車輛,在取締之列。
三、出租客運車輛的發展權在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區內任何地區、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審批出租客運車輛,已審批的應自查自糾,停止營運,全部取締。
四、在主城區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市客運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並嚴格遵守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
五、禁止主城區外的出租客運車輛在主城區內駐地營運。
六、禁止任何單位、個人用機車(兩輪、三輪和輕便機車)或殘疾人專用車從事載客營運。
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從事客運的“面的”車,必須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線路經營,嚴禁跨線營運;禁止未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面的”車從事客運。
八、違反第三條規定擅自審批出租客運的,由監察機關會同客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理,追究當事人行政責任。
九、違反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由市客運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客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十、違反本通告第五條規定的,由市客運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客運管理機構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本通告第六條規定的,由市客運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客運管理機構或有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對行為人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殘疾人從事營運的,處以警告,責令其停止營運,並處以200元罰款。
(二)非殘疾人從事營運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違反本通告第七條規定的,由市客運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客運管理機構或行為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三、對違反本通告規定,同時違反公安、地稅、物價、工商等法律法規,公安、地稅、物價、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相應規定一併處罰。
十四、市客運行政管理部門可對非法營運車輛採取滯留強制措施,採取滯留強制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由被滯留車輛當事人承擔。
十五、市民應自覺維護出租客運市場秩序,積極檢舉、揭發非法客運的人和事,有關部門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300元獎勵。
舉報電話:63864421(重慶市社會客運管理處)
67871530(重慶市公路運輸管理處)
十六、本通告所稱市客運行政管理部門是指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和市交通局。市客運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客運管理機構是指重慶市社會客運管理處和重慶市公路運輸管理處。
十七、本通告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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