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政府關於整治三輪車違法行為的通告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政府關於整治三輪車違法行為的通告》是2014年9月17日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通告,發布文號為永川府發〔2014〕3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政府關於整治三輪車違法行為的通告
  • 文號:永川府發〔2014〕33號
永川府發〔2014〕33號
為了切實整治三輪車違法行為,規範交通運輸秩序,最佳化城市環境,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利用三輪車從事客運經營,違者根據《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給予罰款處罰。
二、禁止不符合國家車輛相關標準、擅自改裝的三輪車上道路行駛,違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罰款處罰。
三、三輪車進入城區必須遵守限行規定,違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相關規定對駕駛人給予警告、罰款或者記分處罰。
殘疾人代步車經區殘聯登記備案並核發證照後,可由本人駕駛進入限行區域。
從事生產、生活必需品運輸的三輪車需到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辦理限行區域通行證,非尖峰時段可進入限行區域行駛。
四、禁止違法載人、超載、不遵守交通信號、不按規定車道行駛、亂停亂放、無證駕駛和占道經營,違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三輪車,違者根據《產品質量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擾亂單位、公共場所、交通工具等秩序或尋釁滋事,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且不聽勸阻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廣大市民應當積極配合整治工作,自覺抵制三輪車非法行為,舉報非法營運、非法改裝、非法銷售等違法活動。
八、本通告所稱三輪車,包含機動、電動三輪車。
九、未納入機動車管理的電動四輪車按照本通告執行。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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