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8〕89號
簡介,內容,

簡介

渝府發〔2008〕8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內容

一、重要性
認真作好《條例》的宣傳工作,充分認識生豬屠宰管理的重要性
生豬及其產品是人民民眾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副食品,生豬產品的質量安全,直接關係到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條例》的修訂發布,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在生豬屠宰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為規範生豬屠宰活動提供了更為健全的法律依據,必將對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發揮重要作用。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在近期集中一段時間,廣泛運用各種宣傳渠道,採取多種宣傳形式,做好《條例》的宣傳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生豬屠宰廠(場)認真學習《條例》。通過廣泛深入的學習宣傳,讓“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生豬屠宰管理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使有關管理人員、執法人員、生豬屠宰人員進一步提高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
二、貫徹實施各項工作
嚴格落實各項工作,切實抓好《條例》的貫徹實施
我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市政府和商務部的統一部署,繼續認真抓好各項貫徹實施工作。
(一)加快法規建設
加快我市生豬屠宰管理的政策法規建設。一是修訂我市2000年頒布實施的《重慶市生豬屠宰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市商貿流通主管部門牽頭,會同農業、工商、衛生、財政等部門,按照《條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具體的修訂方案,儘快出台新的管理辦法。二是修訂《重慶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市商貿流通部門會同農業、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民眾”的原則,提出修訂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抓好換牌發證工作
抓好全市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換牌發證工作。市政府決定,《條例》施行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換牌發證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商務部的有關規定,在市商委的統一指導下,組織有關部門對《條例》施行前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換髮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發給定點屠宰證書,此項工作於2009年1月25日前完成。
在新修訂的《重慶市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和《重慶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出台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暫緩審批新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三)開展等級評定工作
開展全市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資質等級評定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其目的在於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進生產和技術條件。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商務部的總體部署和市商委的安排,開展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資質等級評定工作,加快推進生豬機械化定點屠宰進程,促進我市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向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方向發展。
(四)加強生豬屠宰執法監督檢查
嚴厲打擊生豬屠宰各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是保證生豬及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條例》明確規定在生豬屠宰、生豬產品銷售等環節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生豬屠宰執法監督檢查,特別是要依據《條例》的相關規定,加大對私屠濫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淨化生豬屠宰市場環境,確保肉品質量安全。
(五)規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管理
一是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監督檢查,建立起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退出機制,對現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達到《條例》規定條件的,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二是建立生豬來源和產品流向溯源體系。各區縣(自治縣)商貿流通主管部門要在2007年豬肉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的基礎上,督促指導生豬屠宰企業建立完善活豬進廠、肉品品質檢驗、病害生豬及產品無害化處理、肉品出廠等制度,進一步規範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台賬管理,健全生豬來源和產品流向可追溯體系。三是加強生豬屠宰檢疫監管。嚴格執行駐場檢疫監管制度,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實行屠宰加工過程全程監管,嚴格宰前檢疫和宰後檢疫,嚴格監督病害生豬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落實生豬屠宰廠(場)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責任。四是落實生豬無害化處理的補貼政策。商務部、財政部已頒布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商務部、財政部令2008年第9號),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國家財政對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適當補貼。市商委要會同財政、農業等部門,儘快研究提出實施意見,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加快建立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和監管平台,落實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資金。
(六)進一步明確生豬產品的流通範圍
《條例》明確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條例》的規定,確保合法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在全市範圍內流通。
在我市小型生豬屠宰點管理辦法未制定出台之前,對農村鄉鎮手工過渡屠宰場點,在與當地區縣(自治縣)商貿流通主管部門簽訂過渡屠宰協定的前提下,允許其繼續臨時過渡屠宰,屠宰的肉品經檢疫合格後方可上市銷售,肉品銷售的範圍仍限於在本鄉鎮。
三、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認真貫徹實施《條例》,加強生豬屠宰管理,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意義重大的工作,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配合,切實把這項工作抓實抓好。要把加強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完善屠宰管理機構,配備執法監管人員,落實工作經費,確保廣大人民民眾真正吃上“放心肉”。對因工作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市政府原制定的《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〇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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