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實施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實施意見》是2016年重慶市政府發布的通知。

2023年12月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渝府發〔2023〕21號),將《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6〕57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檔案廢止,檔案全文,

檔案廢止

2023年12月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渝府發〔2023〕21號),將《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6〕57號)予以廢止。

檔案全文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加快整合建設工程防雷許可,進一步強化監管,保障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落實改革要求,最佳化防雷許可
(一)將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城鄉建設部門監管。
(二)油庫、氣庫、彈藥庫、加油站、加氣站、棉麻倉庫、糧庫,火工品、煙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氣體、化學(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生產與存儲等易燃易爆場所,以及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產品深加工工程、化纖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煤礦、非煤礦山)、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三)高層建築(高度超過100米)、橋樑(懸索橋、斜拉橋及其他高聳結構類型的特殊橋樑)、城市軌道交通、大型露天演藝場所或體育場館等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的大型項目,其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由氣象部門負責。
(四)除以上(一)(二)(三)條規定之外的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氣象、城鄉建設部門應會同其他主管部門加快釐清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其他專業建設工程中存在職能交叉的防雷監管範圍,制定項目清單;氣象、安監、煤監部門和旅遊景點主管部門要加快釐清並制定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清單。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將防雷監管項目和場所清單定期向社會公布。
(五)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六)規範防雷檢測行為,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市氣象局要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加強對防雷減災服務市場的事中事後監管,從源頭上確保建設工程防雷安全。
(七)在開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具備能力的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在開展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許可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取得相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有關機構開展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同時,審批部門委託開展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防雷裝置檢測,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不得向相對人違規收取相關費用。
(八)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銜接,細化措施,於2016年底前完成相關交接工作。氣象部門必須做好過渡期內防雷行政審批和防雷安全監管工作,交接工作完成前已受理的建設工程防雷許可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評價、施工監審和防雷裝置檢測等技術服務工作仍由原市、區縣(自治縣)防雷專業機構(防雷中心)負責。
二、落實防雷責任,確保防雷安全
(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繼續依法履行防雷監管職責,落實雷電災害防禦屬地管理責任,把防雷安全納入安全目標考核體系,確保本地區防雷安全。
(十)氣象部門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鑑定、防雷科普宣傳和雷電災害防禦技術研究,劃分雷電易發區域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可能遭受雷擊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十一)氣象、城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落實防雷安全監管責任,將防雷安全納入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大檢查、隱患排查、專項督查範疇,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
(十二)建設工程業主單位作為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做好建設工程防雷裝置建設的組織和管理,切實開展防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制度,嚴禁委託無資質、超資質、租藉資質、掛靠資質檢測單位進行防雷裝置檢測。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依據國家防雷規範做好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檢測工作,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承擔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建設工程防雷裝置建設的各方應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確保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入使用,並符合國家防雷規範和氣象部門規定的使用要求,保障建設工程防雷安全。
(十三)市、區縣(自治縣)防雷專業機構(防雷中心)作為政府依法履行防雷監管職責、落實雷電災害防禦屬地責任的科技支撐單位,要依法履職,切實承擔(二)(三)條規定範圍內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技術支撐工作,依法開展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充分發揮在防雷安全應急處置、雷電災害事故調查鑑定、科普宣傳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效遏制重特大雷電災害事故。
(十四)市編辦、市城鄉建委、市氣象局要會同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部門,加快修訂建設領域行政審批流程,完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事項工作流程,將整合後的防雷許可事項納入重慶市網上行政審批平台,切實最佳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
三、強化防雷改革領導,落實保障措施
(十五)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防雷改革的組織領導,完善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機制,建立雷電災害防禦工作聯繫制度,強化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研究解決防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確保防雷改革任務按期順利完成。
(十六)市氣象局要協助有關部門加快推進涉及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立改廢工作,會同質監、城鄉建設、安監等部門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防雷安全事中事後監管地方標準體系。
(十七)市、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防雷減災工作公共財政保障體制機制。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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