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已經2006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6年10月27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
- 施行。時間:2007年1月1日起
- 通過時間:2006年10月16日
- 時間: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基本信息,實施細則,
基本信息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已經2006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全文
實施細則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及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和六中全會、市委二屆八次和九次全委會精神,進一步理順鄉鎮行政管理關係,提高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務能力,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創造良好的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鄉鎮現行管理體制和工作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轉變鄉鎮政府職能,推進農村綜合改革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鄉鎮綜合改革的工作要求,為了更好地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設,促進農村和諧穩定和經濟發展,按照合法合理、權責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則,以轉變鄉鎮政府職能、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為核心,切實解決鄉鎮原有職能職責和工作格局與新形勢、新任務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在鄉鎮不增機構、不增編制、不增人員、不增加財政負擔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加強鄉鎮行政執法監管改革的有效途徑,通過清理界定法定職責、規範委託執法職權、合理確定協助義務等形式,著力解決鄉鎮行政執法權責不明、監管不力、執法缺位等問題;通過創新服務模式、轉變服務方式、強化服務職能等形式,著力解決鄉鎮公共服務意識不強、服務體系不全、服務水平不高等問題,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增強鄉鎮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實現鄉鎮政府由傳統全能型管制型向法治型服務型轉變。
二、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創建法治型政府
(一)清理界定鄉鎮政府的法定執法職責
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賦予鄉鎮政府法定行政執法職責的,鄉鎮政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許可權與執法程式以及具體事項、範圍、標準和要求,履行好行政執法職責。清理界定的現行鄉鎮政府具體的法定行政執法職責共24項(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1)。
(二)規範限定鄉鎮政府受委託的執法職權
限定委託執法領域。區縣(自治縣、市)行政執法機關和市級行政執法機關在區縣設定的具有獨立執法權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區縣行政執法機關)委託鄉鎮政府實施行政執法限定於以下三個領域:一是公共安全監管領域。主要涉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銷售與燃放煙花爆竹管理、鄉村道路交通安全、內河交通運輸安全、煤礦與非煤礦山安全、農業機械安全的執法職權;二是市場秩序監管領域。主要涉及食品衛生、藥品監管的執法職權;三是人口資源環境監管領域。主要涉及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殯葬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動植物檢疫監管的執法職權。
限定受託執法主體。區縣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本機關行政執法的實際情況,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決定委託鄉鎮政府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職權。受委託的鄉鎮政府要建立相關的工作制度,確定相對固定的執法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鄉鎮政府以區縣行政執法機關的名義在委託範圍內行使行政執法職權。
限定委託執法範圍。區縣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決定限定的範圍依法委託鄉鎮政府承擔相應的行政執法職權,但重點限定在農村公共安全監管、市場秩序監管、人口資源環境監管領域中的部分具體事務性執法監管上,對於涉及面廣、影響大、技術性強的執法事項暫不宜委託給鄉鎮政府。可以委託鄉鎮政府執法事項共14項(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2)。
規範委託執法許可權。區縣行政執法機關委託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於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規範委託執法方式。區縣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本機關行政執法的實際需要以及鄉鎮的人力、物力、財力狀況,在附屬檔案2明確限定的委託執法範圍內,與鄉鎮政府在合法、自願的前提下,就達成一致協定的具體委託事項、許可權簽訂書面委託協定(具體委託執法事項各個鄉鎮可以不同)並向社會公告。鄉鎮政府應嚴格按照法定執法程式,使用委託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從事受委託執法事項的執法活動(委託協定書示範文本見附屬檔案4)。
規範受託執法責任。區縣行政執法機關對受託鄉鎮政府的行政執法行為應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託鄉鎮政府行政執法行為有過錯的,區縣行政執法機關承擔法律責任後,可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和追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區縣行政執法機關可以解除行政執法委託協定。受託鄉鎮政府超越委託許可權和範圍行使行政執法職權或將委託的行政執法職權再委託給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而產生的法律後果由鄉鎮政府自行承擔。
規範罰款收入管理。鄉鎮政府接受區縣行政執法機關的委託,在執法過程中收取的行政罰款收入,必須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統一上繳國庫。
(三)合理確定鄉鎮政府協助執法義務
依法界定協助義務。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鄉鎮政府應當履行協助區縣行政執法機關執法義務的,鄉鎮政府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協助執法事項和要求,切實履行好行政執法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拒絕或者消極對待。鄉鎮政府應當依法履行的協助執法義務共15項(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3)。
積極探索聯合執法。區縣行政執法機關與鄉鎮政府在試行委託執法的同時,應當積極探索聯合執法。通過健全執法信息共享、執法聯席會議、案件移送管轄、案件首接負責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優勢互補的執法聯動保障體系,形成城鄉一體、上下結合的農村執法格局,逐步解決區縣行政執法機關與鄉鎮政府之間存在的權責不一、協調不夠、效率低下、監管缺位等問題,共同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農村和諧穩定。
三、強化鄉鎮公共服務,創建服務型政府
(一)推動鄉鎮政府公共服務創新
建立鄉鎮政務集中諮詢制度。全市所有試點鄉鎮政府要根據現有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進一步整合內設機構職能職責,在不增加機構、人員的前提下,強化鄉鎮政務諮詢工作職責,選派作風好、能力強的人員,集中承擔諮詢服務工作,統一解答農民提出的有關生產、生活、技術、信息以及政策、法律等諮詢問題。
推廣鄉鎮政務代辦服務模式。鄉鎮政務代辦服務要充分體現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試點鄉鎮政府要全面推廣“統一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的服務代辦模式,實現農民申請辦事一個視窗受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繳。鄉鎮政務代辦服務,一律不得向農民收取代辦費用,代辦服務工作經費由鄉鎮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試行鄉鎮行政服務契約管理。試點鄉鎮政府在履行特定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對農民委託辦理的事項可以與農民簽定行政服務契約,契約內容應當明確簽約當事人名稱、服務事項、服務方式、服務要求、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內容。農民通過與鄉鎮政府簽訂行政服務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促使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有效推進,確保農民合法權益的實現。
探索政府出資購買公共服務改革。試點鄉鎮政府與原所轄各類企事業單位應按照政事與政企分開的原則推進機構改革,對可由原企事業單位提供的公共服務,按照“養事不養人”的原則,探索試行政府出資購買公共服務制度。對本鄉鎮不能直接提供公共服務的事項,可以通過市場購買部分農民需要的公共服務產品,可採取公開招標、委託經營、契約約定等方式,探索將一部分農村公益性事務逐步推向市場化、社會化,節約鄉鎮政府管理成本,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
(二)強化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
一是強化農村科技服務。為農業和其他產業提供新技術、新成果的示範、推廣,提高農業技術水平,推動農村經濟整體技術進步。鄉鎮政府要開展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積極開展技術培訓、諮詢服務,指導村社農民技術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促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發展。
二是強化農村信息服務。整合政務、農業、勞務、水利、人口計生、就業和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教育等信息資源,建立和完善區縣、鄉鎮、村三級信息服務體系,建立統一的鄉鎮信息資源管理中心,充分發揮信息資源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巨大作用。區縣政府要積極指導鄉鎮政府抓好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工作,逐步建立農業、農村、勞務、人口、地理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資料庫。鄉鎮政府要積極引導農民正確使用好、利用好市場信息、政策信息、氣象信息等為生產生活服務的信息資源。做好鄉鎮信息化規劃,加快通信、電視廣播“村村通”工程建設,通過電話、有線電視、網際網路等方式向農民提供產、供、銷等方面的信息服務,滿足市場需求,增加農民收入。
三是強化農村就業綜合服務。建立健全農村就業服務機制。鄉鎮政府要全面落實農村剩餘勞動力就業培訓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為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積極開展有組織的就業、創業培訓和勞務輸出。
四是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健全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為基礎,其他專項救助、臨時性救助和社會幫扶為配套的社會救助體系,進一步提升災害應急救援能力,積極推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實城鎮低保制度,健全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認真落實優撫保障政策,切實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和特困戶救助工作;積極推進農村養老保險,不斷提高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水平。
五是強化農村公共文化服務。以戶村為基礎、小城鎮為龍頭、城鄉共建為動力、連片創建為紐帶,廣泛開展“文明村鎮”、“文明村民”等創建活動。鄉鎮政府要加強村容村貌整治,建設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的新型農村社區。大力推進百縣千鄉宣傳文化工程、“鄉鄉建”多功能文化服務設施工程、國家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培養農村文化人才。積極構建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鄉鎮綜合文化中心、村居文化活動室等農村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形成較為完備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網路,根據農村文化需求,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基層文化活動,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六是強化農村義務教育培訓服務。鄉鎮政府要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完全保障。鞏固義務教育普及成果,大力發展職業教育,鼓勵農民子女報考職業學校以及參加職業學校短期職業培訓,同時要努力實現由短期培訓轉向長短結合,逐步過渡到以中長期培訓為主的轉變,促進農民文化素質提高和農村勞動力轉移。
七是強化農村公共醫療衛生服務。按照“一村一室”要求,採取政府投入為主,集體和個人投入相結合、民辦公助等方式,加快村衛生室規範化建設。加強農村疾病預防控制,提高公共衛生安全保障能力。加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範圍,落實配套措施,健全資金籌集、基金管理、服務與補嘗、監督等機制。鄉鎮政府要認真履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職責,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工作,本著自願的原則,積極動員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要配合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建設和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藥費用,最大限度提高參合農民實際受益率。提高農民醫療保障水平,著力解決農民看病難、看病貴和因病致貧的問題。
八是強化農村計畫生育服務。開展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為重點的優質服務。鄉鎮計畫生育服務機構要面向基層,深入鄉村,服務上門,方便民眾,緊緊圍繞生育、節育、不育提供計畫生育服務。免費為已婚育齡婦女查環、查孕、查病,為育齡民眾的健康著想,開展術後隨訪和生殖健康系列服務。鄉鎮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人口和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全面落實計畫生育獎勵優待及社會保障政策,鞏固農村計畫生育成果。
九是強化農村法律援助服務。建立健全鄉鎮法律援助機制,做好對農村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困難農民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免費提供法律援助。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適當減少或免除法律服務費。鄉鎮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四、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保證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一)加強組織領導
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任務重的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和區縣行政執法機關以及鄉鎮政府要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結合鄉鎮現行的管理體制和行政執法現狀,嚴格按照本決定,認真搞好本轄區範圍內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和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切實推動政府職能轉變與管理創新。
(二)加強工作指導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法制辦、編辦、人事局、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要在本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具體協調和組織實施。要求組織協調機構到位、工作力量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區縣行政執法機關和鄉鎮政府要自覺服從和服務於改革發展大局,按照統一部署,結合工作實際和工作職責,切實搞好改革試點工作。
(三)加強隊伍建設
各區縣(自治縣、市)和鄉鎮政府要切實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選配素質好、能力強的幹部到行政執法崗位,要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的培訓,要通過學習、教育、培訓,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切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同時,要建立鄉鎮行政執法機構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主體資格管理制度。鄉鎮政府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的合法委託,不具備行政執法機構主體資格的,一律不得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對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實行資格培訓和管理,沒有取得市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四)加強制度建設
建立執法公開制度。鄉鎮政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將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程式、執法依據、執法許可權、執法事項、處罰標準等內容向民眾和社會公開,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
建立案件報告制度。鄉鎮政府接受區縣行政執法機關的委託,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過程中,查處的違法案件每季度必須向區縣行政執法機關報送備案;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其法定職責或委託許可權範圍的,應立即向有權查處該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報告,並做好對違法人員(行為)的監控。
建立執法考核制度。區縣政府及相關委託執法部門應對受託鄉鎮政府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制定相關考核辦法進行專項考核。鄉鎮政府應根據區縣行政執法機關委託的事項、許可權,並結合本鄉鎮的實際,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執法考核辦法,對鄉鎮執法人員進行綜合考核和民主評議,監督、查處、糾正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並與相關責任人員工作職責、工作績效掛鈎,嚴格考核,獎懲兌現。
(五)規範財政保障
進一步理順區縣與鄉鎮的財政分配關係,規範鄉鎮收支行為,改進鄉鎮財政管理方式,充分調動鄉鎮政府當家理財、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各區縣要按照鄉鎮財政供給範圍及標準,確定鄉鎮支出需要。鄉鎮財政主要承擔鄉鎮政權運轉所需經費和提供公共服務所需經費,要在保證鄉鎮政權正常運轉的同時,有效增加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支出,重點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義務教育、公共衛生、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社會保障等納入公共財政支出範圍。
受託鄉鎮政府行政執法所需工作經費由區縣財政在編制部門預算、確定鄉鎮政府支出基數以及向鄉鎮政府實施轉移支付時統籌考慮,確保區縣行政執法機關委託執法事項、權責落實到位。
(六)強化行政監督
進一步加大對鄉鎮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法制辦、監察局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鄉鎮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活動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越權、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啟動追責程式,追究鄉鎮行政負責人和相關執法人員的行政和經濟責任,促進鄉鎮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執法人員依法正確履行職責,防止和減少鄉鎮行政執法中的失誤,提高行政效率,確保鄉鎮行政執法行為的規範化、法制化。
區縣(自治縣、市)政府行政執法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鄉鎮行政執法的監督,做到委託規範、指導及時、監督有力、追責到位。
鄉鎮政府要建立行政執法檢查、違法投訴舉報、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等制度,開展形式多樣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量化考核,發現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出現過錯,應及時進行糾正。
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法制辦、監察局要對鄉鎮行政執法情況開展執法檢查,通過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查閱有關案卷或資料、現場檢查等多種形式進行檢查,將檢查結果形成書面報告,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反饋給被檢查鄉鎮政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書面通報,並責令被檢查鄉鎮政府限期整改。
五、各區縣(自治縣、市)納入改革試點的具體鄉鎮由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決定,並書面公告。各區縣(自治縣、市)改革試點方案應報市政府備案,抄送市政府法制辦、市編辦。
六、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派出機構的執法監管和公共服務是否納入改革試點由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決定。
七、改革試點期間,本市政府系統的原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以本決定為準。
八、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鄉鎮政府法定的行政執法職責(24項)
附屬檔案2:可以委託給鄉鎮政府的行政執法職權 (14項)
附屬檔案3:鄉鎮政府法定的協助執法義務(15項)
附屬檔案4:
行政執法委託協定書
(示範文本)
委託單位:××(行政機關全稱)
法定代表人:
受委託單位:××區縣(自治縣、市)××鄉(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監督管理,規範××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的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條例》和《重慶市××條例(決定)》的規定,××區縣(自治縣、市)××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執法權。
一、委託執法範圍
負責本鄉(鎮)行政區域內××監督管理工作,直接查處××違法行為。
二、委託執法許可權
受委託單位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以××區縣(自治縣、市)××局的名義對××行為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行政檢查權。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為行使行政檢查權。
(二)違法行為制止權。對××行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有××行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糾正,並向××局報告。
(三)部分行政處罰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條例》、《××處罰辦法》,對違法行為人直接給予行政警告、對個人處以××元以下或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元以下行政罰款等行政處罰權。
(四)提請行政處罰權。受託鄉鎮政府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其法定職權或者委託職權範圍的,應當提請委託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委託執法責任
(一)委託單位責任
1.指導和監督受委託單位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以委託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對受委託單位因違法導致案件錯誤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委託單位承擔,委託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後,可以根據受委託人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償;
3.對受委託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託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委託單位可以解除委託執法協定;
4.委託單位應組織受委託單位執法人員參加市或區縣政府法制辦組織的執法資格培訓及相關業務學習,並為其申辦市政府行政執法證件;
5.委託單位為受委託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及規範的行政執法文書、表格;
6.委託單位將部分行政執法權委託給被委託單位後,委託單位應當承擔被委託單位在履行委託行政執法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實際費用。
(二)受委託單位責任
1.受委託單位只能在委託許可權和範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受委託單位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並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3.受委託單位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託單位委託的行政執法行為;
4.主動接受委託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委託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5.嚴格按照委託執法的有關規定,以委託單位的名義製作行政執法文書;
6.建立相關的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和行政執法相關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準確地向委託單位報送委託行政執法報表,定期匯報執法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8.及時向委託單位書面報告在委託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9.受委託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託許可權,亂施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受委託單位自行承擔。
四、委託期限
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委託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者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後,每××年由委託單位進行一次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委託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委託。
五、本委託書一式四份,委託單位和受委託單位各執一份,另兩份分送重慶市××局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委託單位(蓋章) 受委託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