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委託行政執法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市政府令198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巫山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限定委託執法領域。縣政府部門委託鄉鎮政府實施行政執法限定於以下三個領域:
(一)公共安全監管領域。主要涉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銷售與燃放煙花爆竹管理、鄉村道路交通安全、內河交通運輸安全、煤礦與非煤礦山安全、農業機械安全的執法職權;
(二)市場秩序監管領域。主要涉及食品衛生、藥品監管的執法職權;
(三)人口資源環境監管領域。主要涉及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殯葬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動植物檢疫監管的執法職權。
第三條限定受託執法主體。縣政府部門可以根據本機關行政執法的實際情況,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委託鄉鎮政府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職權。受委託的鄉鎮政府要建立相關的工作制度,確定相對固定的執法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鄉鎮政府以縣政府部門的名義在委託範圍內行使行政執法職權。
第四條限定委託執法範圍。縣政府部門可以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限定的範圍依法委託鄉鎮政府承擔相應的行政執法職權,但重點限定在農村公共安全監管、市場秩序監管、人口資源環境監管領域中的部分具體事務性執法監管上,對於涉及面廣、影響大、技術性強的執法事項暫不宜委託給鄉鎮政府。可以委託鄉鎮政府執法事項共14項(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1)。
第五條規範委託執法許可權。縣政府部門委託鄉鎮政府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只限定於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部分行政處罰權(指行政警告權和小額的行政罰款權)。
第六條規範委託執法方式。縣政府部門可以根據本機關行政執法的實際需要以及鄉鎮的人力、物力、財力狀況,在附屬檔案1明確限定的委託執法範圍內,與鄉鎮政府在合法、自願的前提下,就達成一致協定的具體委託事項、許可權簽訂書面委託協定,並向社會公告。鄉鎮政府應嚴格按照法定執法程式,使用委託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從事受委託執法事項的執法活動(委託協定書示範文本見附屬檔案2)。
第七條規範受託執法責任。縣政府部門對受託鄉鎮政府的行政執法行為應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託鄉鎮政府行政執法行為有過錯的,縣政府部門承擔法律責任後,可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和追償損失,情節嚴重的,縣政府部門可以解除行政執法委託協定。受託鄉鎮政府超越委託許可權和範圍行使行政執法職權或將委託的行政執法職權再委託給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而產生的法律後果由鄉鎮政府自行承擔。
第八條規範罰款收入管理。鄉鎮政府接受縣政府部門的委託,在執法過程中收取的行政罰款收入,必須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統一上繳國庫。
第九條凡是委託行政執法行為均應符合第二條至第八條的規定,凡涉委託行政執法行為的契約或檔案均應報政府法制辦審查後報縣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十條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保證委託行政執法行為落實到位。委託行政執法行為是一項涉及面廣、法律性強、情況複雜、任務重的工作。要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縣政府法制辦、縣編辦、縣監察局等部門要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具體協調和組織實施。縣政府部門和鄉鎮政府要自覺服從和服務於大局,按照統一部署,結合工作實際和工作職責,切實搞好委託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一條加強隊伍建設。要切實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選配素質好、能力強的幹部到行政執法崗位,要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的培訓,要通過學習、教育、培訓,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切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同時,要建立鄉鎮行政執法機構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主體資格管理制度。鄉鎮政府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的合法委託,不具備行政執法機構主體資格的,一律不得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對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實行資格培訓和管理,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二條加強制度建設。
(一)建立執法公開制度,鄉鎮政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將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程式、執法依據、執法許可權、執法事項、處罰標準等內容向民眾和社會公開,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
(二)建立案件報告制度,鄉鎮政府接受縣政府部門的委託,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過程中,查處的違法案件每季度必須向委託單位報送備案;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其法定職責或委託許可權範圍的,應立即向有權查處該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報告,並做好對違法人員行為的監控。
(三)建立執法考核制度。相關委託執法部門應對受託鄉鎮政府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制定相關考核辦法進行專項考核。鄉鎮政府應根據委託的事項、許可權,並結合本鄉鎮的實際,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執法考核辦法,對鄉鎮執法人員進行綜合考核和民主評議,監督、查處、糾正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並與相關責任人員工作職責、工作績效掛鈎,嚴格考核,獎懲兌現。
第十三條規範財政保障。受託鄉鎮政府行政執法所需工作經費由縣財政在編制部門預算、確定鄉鎮政府支出基數以及向鄉鎮政府實施轉移支付時統籌考慮,確保委託執法事項、權責落實到位。
第十四條強化行政監督。加大對鄉鎮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縣政府法制辦、縣監察局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鄉鎮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活動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越權、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啟動追責程式,追究鄉鎮行政負責人和相關執法人員的行政和經濟責任,促進鄉鎮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執法人員依法正確履行職責,防止和減少鄉鎮行政執法中的失誤,提高行政效率,確保鄉鎮行政執法行為的法治化。縣政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鄉鎮行政執法的監督,做到委託規範、指導及時、監督有力、追責到位。鄉鎮政府要建立行政執法檢查、違法投訴舉報、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等制度,開展形式多樣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量化考核,發現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出現過錯,應及時進行糾正。
第十五條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的從其規定。本辦法由巫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1
可以委託給鄉鎮政府的行政執法職權
序號 | 委託項目 | 委託行政機關 | 受委託 行政機關 | 行政執法法定事項及許可權 | 可以委託行政執法具體事項及許可權 |
1 | 安全生產管理行政處罰 |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 | 鄉鎮人民政府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採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 一、對各類安全生產、安全經營、安全運輸的日常監督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行政警告權。 二、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處一千元的罰款: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
2 | 銷售煙花爆竹行政處罰 |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 | 鄉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未取得臨時銷售許可證,或不按照臨時銷售許可證規定的範圍、時間、地點銷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臨時銷售許可證,並在五年內不得再次向其發放臨時銷售許可證。 臨時銷售點採購、銷售規定品種、規格以外的煙花爆竹,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向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專營企業向限放區域內臨時銷售點批發規定品種、規格以外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 一、不按照臨時銷售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地點銷售的,處一千元罰款。 二、向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
3 | 燃放煙花爆竹行政處罰 | 縣公安機關 | 鄉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放區域或場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在限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規定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一、違反規定,在禁放區域或場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處五百元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罰款;個人處二百元罰款。 二、在限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違反《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規定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二百元罰款。 |
4 | 鄉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處罰 | 縣公安交警部門 | 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 一、鄉村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監督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行政警告權。 二、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下列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不按規定超車。 機動車載物超高、超寬、超長。 機車載人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的。 註:以上委託事項、許可權只限於鄉村道路。 |
縣交通行政管理機關 | 鄉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據情節輕重,對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可處二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的,可處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可處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一、違反《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二百元罰款。 二、對違反《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三百元罰款。 三、對違反《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損壞路產不報告的,可處一百元罰款。 四、違反《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可處三百元罰款。 注一:主城九區除外。 注二:以上委託事項、許可權只限於鄉村道路。 | ||
5 | 內河交通運輸安全行政處罰 | 縣海事管理部門、縣漁業行政管理部門 | 鄉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船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的規定註冊,取得船員服務簿。 船員應當經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其中客船、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等的船員還應當經相應的特殊培訓,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件。 體育運動以及漁業船舶、鄉鎮自用船舶船員的管理由其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員實行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制度。 在規定期限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船員應當參加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強制性安全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者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安全培訓和考試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註銷其船員適任證書或者適任證件。 第十五條 船員在船期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有關要求,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額、超載、超速、逾時、超越航線駕船; (二)搶航、搶漕、搶檔; (三)違反規定人畜混裝; (四)駕駛貨船、漁船、鄉鎮自用船舶等不具備載客條件的船舶私載旅客; (五)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仍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活動,或者在航行、停泊和作業活動期間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六)其他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船員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其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對負有責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超額、超載、超速、逾時、超越航線駕船; (二)搶航、搶漕、搶檔; (三)違反規定人畜混裝; (四)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仍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活動,或者在航行、停泊和作業活動期間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五)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區的特殊規定和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有關通告的; (六)不正確使用聲、光信號和其他信號的。 對前款第四項行為的檢測、認定,由海事管理機構參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 一、內河交通安全日常監督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行政警告權。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警告並處以三百元以下罰款: 不攜帶有效的船員適任證書行船的; 到期未在船員服務簿上辦理簽證的; 發生事故,在規定時間內不提交事故報告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四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所有人、經營人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客渡船違反規定隨意停靠的; 違反規定,人、畜混裝的; 酒後作業的。 |
6 | 礦山安全行政處罰 | 縣煤炭管理監察部門 | 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擅自開採保全煤柱或者採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危險方法進行採礦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由煤炭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在煤礦採區範圍內進行危及煤礦安全作業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一、煤炭開採、煤礦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行政警告權。 二、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可以責令改正。 |
7 | 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行政處罰 | 縣農機水利農業管理部門 | 鄉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及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違章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並可暫扣駕駛證、操作證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 (一)證照手續不齊駕駛或操作作業機械的; (二)未辦理農業機械產權變更異動手續的; (三)未經批准改變農業動力機械結構或性能的; (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使用農業機械的; (五)未經年度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繼續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的; (六)塗改、偽造、冒領牌照或駕駛、操作證的; (七)一年內違章記錄超過5次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款,並可暫扣駕駛證或操作證3個月到6個月: (一)農業機械在易燃區作業無防火設施的; (二)農業機械作業場所危險處未設定警告標誌和安全設施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並可暫扣駕駛證或操作證3個月。 (一)酒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二)將農業機械交給無駕駛證、操作證的人員駕駛、操作的; (三)出借、挪用牌照、駕駛證、操作證的; (四)使用無效證件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五)不按規定牽引農業機械或拖帶掛車的; (六)違章載人或駕駛室(台)超員乘坐的; (七)駕駛、操作與本人證件簽注不相符合的農業機械的。 | 一、農業機械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行政警告權。 二、違反《重慶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及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的; 未經年度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繼續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的。 三、違反《重慶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及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農業機械在易燃區作業無防火設施的; 農業機械作業場所危險處未設定警告標誌和安全設施的。 四、違反《重慶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及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五十元的罰款: 酒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將農業機械交給無駕駛證、操作證的人員駕駛、操作的; 違章載人或駕駛室(台)超員乘坐的; 駕駛、操作與本人證件簽注不相符合的農業機械的。 |
8 | 藥品監管行政處罰 | 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鄉鎮人民政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未經批准,擅自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藥品或者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的藥品超出批准經營的藥品範圍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個人設定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藥品超出規定的範圍和品種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對轄區內的藥品經營、使用單位和個人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二、受理藥品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依照相關程式進行處置或向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三、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情節輕微行為予以當場糾正; 四、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醫療器械及其有關證據材料,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五、對適用簡易程式的違法案件可作出警告、當場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對適用一般程式的違法案件須提請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 七、完成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交辦的行政處罰協辦事項。 |
9 | 食品衛生監管行政處罰 | 縣食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 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食品流通環節、餐飲業的食品衛生日常監督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行政警告權。 二、違反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
10 |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行政處罰 | 縣建設規划行政管理部門 | 鄉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施工、限期改正,並可對其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一)無證、越級或超範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不按規範設計,不按設計施工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五)未經工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和傷亡事故的,除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外,可對責任單位處以直接經濟損失金額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等級證書;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未按村鎮規劃審批程式或者未按批准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進行建設,尚能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建設單位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村民未經批准或者違反村鎮規劃修建住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或限期拆除;尚可採取補救措施的,限期改正,可並處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 一、村莊集鎮建設,村莊集鎮建設安全,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日常監督檢查權、違法行為制止權、行政警告權。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無證、越級或超範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的; 違反規定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未經工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未按村鎮規劃審批程式或者未按批准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進行建設,尚能採取改正措施的,對建設單位處以一千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百元罰款。 註:主城九區內鄉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