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切實築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二、規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三、加強鄉村醫生培養,四、完善鄉村醫生保障政策,五、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六、加強組織領導,

一、總體要求

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按照維護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要求,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養培訓制度,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穩定和最佳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更好地保障農村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到2020年,實現85%的鄉村醫生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20%的鄉村醫生具有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80%以上農村常住居民與鄉村醫生建立簽約服務關係。

二、規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

(一)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依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註冊的鄉村醫生和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以及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執業(助理)醫師或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鄉村醫生數量不足的區縣(自治縣),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經當地衛生計生部門考試、考核,擇優進入村衛生室執業。原則上按照每千農村戶籍人口不低於1名的標準配備鄉村醫生,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配有中醫醫生。
(三)加強鄉村醫生業務管理。鄉村醫生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基本藥物制度,嚴格執行診療規範、操作規程等技術規範,不得超範圍執業。鼓勵各區縣(自治縣)結合實際推行鄉村一體化管理,開展鄉村醫生與農村常住居民的簽約服務,提供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係,為實施分級診療制度奠定基礎。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加大適宜技術的推廣力度,鼓勵鄉村醫生提供個性化的健康服務,並按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
(四)健全鄉村醫生績效考核。在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部門的統一組織下,鼓勵採取“工分制”等量化方式,由鄉鎮衛生院定期對鄉村醫生開展績效考核。績效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基本藥物使用情況、民眾滿意度,鄉村醫生學習培訓情況以及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註冊、職稱晉升和政府補助資金分配的主要依據。

三、加強鄉村醫生培養

(一)實施訂單定向培養。加強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重點實施面向村衛生室的3年制普通大專免費醫學生培養,繼續實施農村醫學專業普通中專學歷教育。免費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到2020年,為村衛生室培養中專、大專醫學專業畢業生1500名以上。
(二)加強在職學歷教育。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衛生)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對參加醫學專業大中專及以上學歷提升教育並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政府對其學費予以適當補助。到2020年,分別培養中專、大專醫學專業學歷鄉村醫生1000名和2000名。
(三)開展崗位培訓。堅持鄉村醫生每月例會制度,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於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 2 周。具有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培訓,註冊鄉村醫生每3―5年到當地鄉鎮衛生院培訓,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個月。到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優先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鄉村醫生應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四)拓寬鄉村醫生髮展空間。鄉鎮衛生院在公開(考核)招聘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將鄉村醫生納入職稱評審政策範圍,具體參照重慶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職稱評審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完善鄉村醫生保障政策

(一)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助政策。各區縣(自治縣)要足額落實鄉村醫生專項補助、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一般診療費補助、基本藥物制度補助、村衛生室運行補助等資金,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經績效考核後及時兌現,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鄉村醫生工作實際,動態調整鄉村醫生補助標準。從2015年起,村衛生室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量及相應補助經費比例均應達到40%。鄉村醫生專項補助經費不得擠占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
(二)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區縣(自治縣)要支持和引導在崗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妥善處理好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養老問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建立健全鄉村醫生到齡退出、違法違規退出機制。村衛生室確有需要的,可以返聘60周歲以上的執業(助理)醫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或業績突出的註冊鄉村醫生繼續執業。對嚴重違法違規,依法被吊銷、註銷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退出。

五、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

(一)最佳化村衛生室服務環境。推進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依託農村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民生實事等項目,採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進一步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加快信息化建設,建立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為核心的信息系統並延伸到村衛生室,支持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實現村衛生室與區縣(自治縣)衛生信息平台的聯網運行。為村衛生室配置基於網際網路的攜帶型健康一體機,方便鄉村醫生為農村居民提供巡診及上門服務。
(二)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化解機制。各區縣(自治縣)要加強對鄉村醫生的責任意識、風險意識教育,建立適應村衛生室實際、能有效處理醫療糾紛和差錯事故的工作機制。全面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醫療風險合作共濟機制,提高抵禦醫療風險的能力。

六、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工作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統籌推進,全面調查摸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認真組織落實。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及時研究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完善教育培訓、職稱晉升、待遇保障等配套政策,建立工作督查和通報機制,確保鄉村醫生有關政策得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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