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是2013年10月3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3〕207號
項目 | 主要任務 | 貫 徹 措 施 | 責任部門 |
一、監督檢查企業落實首負責任 | (一)監督檢查奶畜養殖者落實首負責任。 | 組織並監督檢查奶畜養殖者、奶站全面落實乳品質量安全制度,嚴格飼料、獸藥的科學使用和管理。 | 市農委 |
(二)監督檢查生鮮乳收購單位落實首負責任。 | 組織並監督檢查奶站和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嚴格執行生鮮乳收購、貯存、運輸制度和不合格生鮮乳主動報告及無害化處理制度,嚴格生鮮乳質量檢驗,防止不合格生鮮乳流入市場。 | 市農委 | |
(三)監督檢查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落實首負責任。 | 監督檢查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落實以下首負責任: 1.具備自建自控奶源,對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實施批批檢驗,確保原料乳(粉)質量合格; 2.嚴格執行原輔料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出廠全項目批批檢驗、銷售記錄和問題產品召回等制度; 3.建立完善嬰幼兒配方乳粉電子信息記錄系統; 4.設定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從業人員上崗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 5.不以委託、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不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不生產未經備案同意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6.制訂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建立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 7.落實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事故先行賠償責任,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按照“誰生產誰負責、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賠償; 8.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 市質監局 | |
一、監督檢查 企業落實首負 責任 | (四)監督檢查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落實首負責任。 | 組織並監督檢查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落實以下首負責任: 1.採購和銷售經監管部門批准企業生產的幼兒配方乳粉和列入監管部門公示目錄的幼兒配方乳粉; 2.嚴格執行食品採購查驗、索票索證、登記記錄製度; 3.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從業人員上崗和定期培訓制度; 4.實行嬰幼兒配方乳粉專櫃專區銷售; 5.對距保質期不足1個月的幼兒配方乳粉,及時採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對不合格和過期、變質嬰幼兒配方乳粉,及時採取退市和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問題產品再次流入市場; 6.落實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事故先行賠償責任,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按照“誰生產誰負責、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賠償; 7.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 市工商局、市商委 |
(五)監督檢查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出口商或其代理商落實首負責任。 | 1.境外向我市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應按照備案規定進行備案,持有備案憑證; 2.對經營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作出保證,進口報檢時提供對應生產日期或生產批次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檢測報告,嚴格執行進口和銷售記錄製度; 3.要求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國內收貨人配備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落實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事故先行賠償責任,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按照“誰生產誰負責、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賠償; 5.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 重慶檢驗檢疫局 | |
二、強化監督監管 | (一)加強對奶畜養殖的規範指導和技術培訓,推進奶牛標準化規模養殖。 | 1.扶持奶農合作社建設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支持乳品企業自建、參股和收購規模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推進奶業一體化發展。 2.在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實施《奶牛場衛生規範》,建立健全奶牛養殖檔案,記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使用時間和用量,為建立生鮮乳質量追溯體系奠定基礎。 3.推廣機械化集中擠奶,保證擠奶質量。 4.查處使用“三無”奶牛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的行為。 | 市農委 |
(二)嚴格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的生產經營準入和資質審核,加強日常監管。 | 1.嚴格飼料生產經營的準入,依法查處不符合《飼料生產企業許可條件》要求的飼料生產企業。 2.加強奶牛飼料質量安全的監督監測,對飼料生產、銷售及養殖環節違法添加和使用違禁藥物及非法添加物等案件的查處率達100%,對銷售“三無”飼料(無生產許可證、產品批准文號、產品標籤)等案件的查處率達100%,三聚氰胺監測合格率達100%。 | 市農委 | |
(三)強化對生鮮乳收購站、運輸車輛的日常檢查、交叉互檢和巡查,堅決取締不合格奶站和運輸車輛。 | 1.按照方便奶牛養殖者、促進規模化養殖的原則對生鮮乳收奶站進行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嚴格審查和發放《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加強對生鮮乳收奶站的日常檢查,及時查處或取締不合格的收奶站。 2.對生鮮乳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押運員,生鮮乳交接單嚴格審查,發放《生鮮乳準運證明》,確保生鮮乳在運輸過程中的質量安全。 | 市農委 | |
(四)以抗生素、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為重點,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與監督執法,確保生鮮乳質量安全。 | 1.加強生鮮乳生產、收購、運輸各環節的監管,對規模養殖場採取“一對一”監管,強化並落實牛奶質量安全監管責任。 2.圍繞重點地區、重點環節和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生鮮乳生產、收購、運輸各環節的摻雜摻假等違法行為。 3.建立生鮮乳質量監測網,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畫,及時掌握生鮮乳質量水平,及時發現並處置不合格生鮮乳,為監督執法提供技術支撐。 4.建立跨區縣、跨部門、跨行業的生鮮乳質量安全互動聯防聯控機制,堅決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妥善應對突發事件,確保生鮮乳質量安全。 | 市農委 | |
二、強化監督監管 | (五)嚴格嬰幼兒配方乳粉新建和擴建項目的核准。 | 按照國家嬰幼兒配方乳粉發展戰略規劃,建立嚴格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新建和擴建項目審批核准制度。 | 市經濟信息委 |
(六)嚴格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許可,全面實施《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範》。 | 1.對取得產業政策證明,申請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嚴格按照《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條件審查細則》審查,實施生產許可。對不具備自建自控奶源,奶源質量無保障和不符合許可審查要求的,不予許可。 2.參照藥品管理的措施,提高企業生產設備設施、原輔料把關、生產過程控制、檢驗檢測能力、人員素質條件、環境條件控制、自主研發等方面的能力。 3.實施《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範》,並加強對執行情況的檢查審核。 | 市質監局 | |
(七)建立嬰幼兒配方乳粉備案、公布制度。 | 1.按照《嬰幼兒配方乳粉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建立產品備案制度,監督生產企業將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原輔材料、包裝標籤報市質監局備案。經備案同意,生產企業方可組織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銷售。 2.公布並實時更新取得許可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及產品名錄,方便經營者和消費者識別真偽。 | 市質監局 | |
(八)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再審核再清理工作,嚴格查處非法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行為。 | 1.2013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頓任務,並向市食安辦報送清理整頓結果。 2.加強對乳品生產單位的監督檢查,打擊未取得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而超範圍生產的違法行為。 | 市質監局 | |
(九)建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及相關產品生產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法違規單位“黑名單”。 | 1.建立健全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單位信用檔案管理制度、“黑名單”制度。 2.加強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包裝材料、生產設備、工具器具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確保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技術標準和要求。 | 市質監局 | |
二、強化監督監管 | (十)加強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單位的許可管理。 | 1.對申請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的,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和要求進行審查。在食品流通許可項目和註冊登記項目中實行分類單項審核和管理,對經營場所實施單獨的現場核查,嚴格落實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範圍標註,把好嬰幼兒配方乳粉主體準入關。 2.建立健全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主體信息資料庫。 | 市工商局 |
(十一)加強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單位的日常監管,重點開展經營單位保持許可條件,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 1.按照市場主體屬地管理要求,監督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2.監督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單位設專區(專櫃)經營經監管部門批准企業生產的和列入監管部門公示目錄的幼兒配方乳粉。嚴格查處銷售未經監管部門批准和監管部門公示目錄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3.監督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單位嚴格落實進貨查驗、進銷貨記錄製度(“一單通”制度),健全完善供貨商檔案,索取每批次嬰幼兒配方乳粉全項目檢驗報告等質量合格證明性檔案。 4.監督經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單位提供進口乳粉對應生產日期或生產批次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5.按照食品標籤標識要求,監督檢查上市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包裝及標籤標識,及時查處不合格產品。 | 市工商局 | |
(十二)開展食品流通環節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 | 組織全市開展食品流通環節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整治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單位許可資質、落實首負責任、建立執行管理制度、產品包裝標籤及質量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 市工商局 | |
(十三)加強對母嬰用品專營店和網路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監管。 |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母嬰用品專營店和網路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 市工商局 | |
二、強化監督監管 | (十四)加強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廣告宣傳的監管。 | 1.建立完善嬰幼兒配方乳粉廣告宣傳審查和監測制度。 2.加強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廣告宣傳的監測,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 市工商局 |
(十五)健全完善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法違規單位“黑名單”。 | 1.建設嬰幼兒配方乳粉信用信息系統,整合電子監管系統、食品流通許可信息系統、快檢、抽檢信息系統,建立健全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信用信息資料庫。 2.建立健全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主體誠信電子檔案,並將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的典型違法案件的經營主體直接納入“黑名單”,實現監管部門聯網共享,依法向社會公布。 | 市工商局 | |
(十六)試行藥店專櫃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 | 在全市選擇部分區縣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專櫃銷售試點,實行專區專櫃銷售,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市逐步推廣。 | 市工商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 |
(十七)嚴格執行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 | 1.對向中國出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境外生產企業實施註冊,並在申請註冊時明確擬出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品牌。嚴禁未註冊企業向境內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 2.執行衛生證書確認,要求向中國出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附有出口國家或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衛生證書,且衛生證書樣本經國家質檢總局確認。 | 重慶檢驗檢疫局 | |
(十八)嚴格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入關報驗審核。 | 1.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進口商或代理人報檢時提供契約、發票、裝箱單、提單、經確認的衛生證書、預包裝原文標籤樣張、原文標籤中文翻譯件、中文標籤樣張等資料。首次進口的,提供嬰幼兒配方乳粉標準中列明的全項目檢測報告;非首次進口的,提供首次進口檢測報告複印件以及國家質檢總局要求項目的對應生產日期或生產批次的檢測報告。 2.對標註獲得獎項、榮譽、認證標誌等內容的,提供經外交途徑確認的證明檔案。 3.要求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籤必須在入境前印製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 4.對無中文標籤標識的產品,一律作退貨或者銷毀處理;對報檢時產品距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予受理,嚴禁進口大包裝嬰幼兒配方乳粉到境內分裝。 5.對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嚴格按規定及標準實施檢驗及簽發證書,對檢驗檢疫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後,方可銷售;對檢驗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證明,並按照不合格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 重慶檢驗檢疫局 | |
二、強化監督監管 | (十九)加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入關後的後續監管。 | 1.對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實行備案管理,及時公布並實時更新取得許可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口商及產品名錄。 2.監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進口商落實嬰幼兒配方乳粉進口和銷售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進口和銷售相關信息,相關記錄至少保存2年。 3.依託進口商備案系統,對進口商進口和銷售記錄製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監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進口商建立並落實不合格產品報告和召回制度、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 | 重慶檢驗檢疫局 |
(二十)推行嬰幼兒配方乳粉電子信息化管理。 | 推行嬰幼兒配方乳粉電子信息化管理,力爭在2014年年底前建立嬰幼兒配方乳粉電子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產品全程可查詢、可追溯。 | 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重慶檢驗檢疫局 | |
(二十一)建立並實施嬰幼兒配方乳粉風險監測和定期監督抽檢制度。 | 1.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結合我市實際,系統和持續地收集生產、流通、出入境環節嬰幼兒配方乳粉中生物性、化學性污染因素和有害因素;發現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及時將相關信息報告市政府並通報市級相關職能部門。 2.以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零售網點為對象,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風險監測和定期抽檢。抽檢覆蓋嬰幼兒配方乳粉全部企業、全部品牌和全部品種。 | 市衛生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重慶檢驗檢疫局 | |
(二十二)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 嚴格實施食品檢驗機構的認證認可,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檢驗能力和水平,保證檢驗結果準確可靠。 | 市質監局 | |
三、加大打擊 懲處力度 | (一)嚴厲查處倒賣和非法收購不合格生鮮乳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生鮮乳非法收購運輸“黑窩點”的打擊力度。 | 1.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認真調查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中的每起違法案件或線索,嚴查各類違法行為,保持對違法行為嚴懲重處的高壓態勢。 2.公安機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快速偵辦相關刑事案件,加大對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3.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公安、法務部門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加強溝通協作,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通報、案件移送、聯合檢查、提前介入等協作機制。 | 市公安局、市農委、市質監局 |
(二)嚴厲打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篡改生產日期、塗改標籤標識等違法行為。 | 市公安局、市農委、市質監局、市工商局 | ||
(三)嚴厲查處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和營業執照生產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違法行為。 | 市質監局、市工商局 | ||
(四)嚴厲打擊仿冒知名嬰幼兒配方乳粉註冊商標、特有包裝裝潢以及偽造產地等虛假表示、虛假宣傳行為。 |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 ||
(五)嚴厲打擊走私嬰幼兒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為。嚴查嬰幼兒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逃漏檢行為。 | 重慶海關、重慶檢驗檢疫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