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單獨兩孩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單獨兩孩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單獨兩孩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
  • 外文名:需要
渝府辦發〔2014〕3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單獨兩孩政策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2014年4月3日
重慶市單獨兩孩政策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中發〔2013〕15號)以及市委四屆四次全委會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穩妥有序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二、基本原則
總體穩定,確保政策實施風險可控,生育水平不出現大的波動;城鄉統籌,城鄉同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城鄉一體化和區域協調發展;分類指導,在國家指導下,結合實際,穩步實施;協調發展,統籌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的均衡發展,統籌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具體內容
有一個子女的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範圍與對象。
全市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居民中,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妻。
(二)適用條件。
須同時滿足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夫妻一方或雙方戶籍地在本市。
(三)獨生子女的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再生育時視為獨生子女:
1.本人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2.本人曾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但為現存唯一子女。
3.本人為養父母依法收養的唯一子女且無證據表明有其他兄弟姐妹的,或者為養父母依法收養的兩個及以上子女中現存唯一子女。
4.依法生育一個子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一名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的,該生育的子女及被收養的子女均視為獨生子女。
四、審批程式
(一)當事人申請。
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妻,按照下列程式申請再生育服務證。
1.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應當書面提出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理由等。
2.再生育申請應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審查並簽署意見。
3.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戶籍證明、婚姻登記證明材料原件及其複印件,獨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況證明及其父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證據材料(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及單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張。
(二)鄉鎮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下列程式審核再生育申請。
1.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對申請作出處理: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申請,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按規定不屬本機關受理範圍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將受理行政機關明確告知申請人;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申請應當受理,並當場發出受理通知書。
2.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應當在政務和村務公開欄內公示5日以上。經公示無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區縣(自治縣)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對公示有異議的,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應簽注不符合的理由,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區縣(自治縣)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由區縣(自治縣)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區縣審批。
區縣(自治縣)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再生育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申請人再生育服務證並書面通知其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發證機關應認真做好再生育服務證登記、審批材料的歸檔、立卷工作,長期保存,以備查詢。
五、政策銜接
(一)獨生子女獎勵政策。
1.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仍按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
2.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妻,在單獨兩孩政策實施前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現提出再生育申請的,從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已享受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不予收回。
3.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妻,在單獨兩孩政策實施後生育一個子女、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又提出再生育申請的,在辦理再生育審批時應退回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二)獎勵扶助制度。
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後,符合國家及市級獎勵扶助政策的,繼續享受獎勵扶助有關待遇。
(三)社會撫養費徵收政策。
1.單獨兩孩政策實施後符合再生育條件但在單獨兩孩政策實施前已再生育子女的,仍按違法生育處理。
2.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妻,未經區縣(自治縣)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按《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六、工作保障
(一)組織領導。
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不變,黨政一把手負總責不變,計畫生育“一票否決”不變。繼續加強計畫生育目標責任制考核,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完善單獨兩孩政策工作,由衛生計生部門牽頭組織協調,定期通報人口變動情況;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新聞媒體開展專項宣傳活動,防止負面炒作;公安、民政部門負責定期通報新生兒入戶、婚姻登記情況;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有關政策的落實,各部門密切配合,各負其責。
(二)政策宣傳。
全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制定宣傳方案,編寫宣傳提綱,廣泛宣傳實行計畫生育以來所取得的顯著成績;宣傳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和有關政策;宣傳調整完善單獨兩孩政策的必要性和具體內容;倡導再生育合理間隔,引導民眾理性選擇生育時間,自覺執行計畫生育政策。
(三)業務培訓。
按照分級培訓的原則,市、區縣(自治縣)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下一級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各級幹部要增強政策觀念、法制觀念和服務意識,熟練掌握政策及具體操作程式,切實履行職責。
(四)工作監測。
建立區縣、鄉鎮、村(社區)三級監測網路,部分市級醫院、各區縣(自治縣)人民醫院、婦幼保健院設立孕情監測點,在政策實施3年內,加強再生育審批、孕情及人口出生情況監測,定期發布有關情況,定期開展檢查,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五)風險防控。
針對可能出現的出生人口高峰、計畫生育工作滑坡、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提出更多利益訴求、違法生育人員盲目攀比、輿論惡意炒作等風險,切實加強計畫生育管理,制定有關應急預案,確保政策平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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