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重慶市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決定

2014年9月25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重慶市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9.25
  • 實施時間:2014.09.25
(2014年9月25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重慶市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決定》已於2014年9月25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9月25日
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重慶市風景名勝區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風景名勝區內未經批准不得建設臨時建(構)築物,確需建設的,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報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構)築物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期滿之後確需繼續使用的,可以按原審批程式申請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風景名勝區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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