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是1993年4月15日國家旅遊局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旅遊局
  • 頒布時間:1993年4月15日
  • 施行時間:1993年4月15日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一條

為及時了解和妥善處理好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旅遊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遊者人身重傷、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遊住宿、交通、遊覽、餐飲、娛樂、購物場所的重大火災及其它惡性事故;
(3)造成其他經濟損失嚴重的事故。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參加“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聯絡網的單位(以下簡稱“報告單位”),都有責任將重大旅遊安全事故上報“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

第四條

報告單位在接到旅遊景區、飯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場合發生的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報告後,除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外,應同時以電傳、電話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

第五條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事故發生後的首次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3)事故接待單位及與事故有關的其他單位;
(4)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繫電話。
2.事故處理過程中的報告內容:
(1)傷亡情況及傷亡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團名、護照號碼;
(2)事故處理的進展情況;
(3)對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關方面的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請示或報告的事項。
3.事故處理結束後,報告單位需認真總結事故發生和處理的情況,並做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
(1)事故經過及處理;
(2)事故原因及責任;
(3)事故教訓及今後防範措施;
(4)善後處理過程及賠償情況;
(5)有關方面及事故家屬的反映;
(6)事故遺留問題及其他。

第六條

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在接到報告單位的報告應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情況,並對所請示的問題做出答覆。

第七條

“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設在國家旅遊局綜合司(電話:5138866—1623 傳真:5122096 地址:北京建內大街甲九號郵政編碼:100740)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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