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征地拆遷與房屋徵收資金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征地拆遷與房屋徵收資金概算、結算工作,加強資金管理而制定的辦法。
醴陵市征地拆遷與房屋徵收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征地拆遷與房屋徵收資金概算、結算工作,加強資金管理,根據"權力下放、責任下移、任務下沉、利益下得"的原則和《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株政辦函〔2010〕170號)、《中共醴陵市委辦公室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醴陵市重點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醴辦發〔2012〕21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征地拆遷和房屋徵收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拆遷與房屋徵收資金是指醴陵市級項目征地拆遷的征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建築物補償費、被征地農民社保基金、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不可預見費、獎金等。
第三條 為了嚴格控制征地拆遷和房屋徵收成本,由市重點辦(征管辦)牽頭,市征地事務所、市拆遷事務所和市房屋徵收中心負責,業主單位和項目所在鄉鎮(街道、示範區)、經開區參與,在各項目開徵前,依調查情況、補償標準據實編制征地拆遷和房屋徵收資金概算,經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局和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條 征地拆遷和房屋徵收資金概算編制的具體內容:
(一)土地部分。
1. 征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其他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均根據調查結果按檔案標準編制。
2. 征地範圍內屬村民小組及組民出資或合資修建的設施,根據調查結果按政策標準編制。
3. 征地範圍內屬集體經濟組織出資所建的設施(如水渠、噴灌、抽水機台、水塘設施),按政策規定的地面設施平攤補償費包乾編制。
4. 遷墳補償費按山林地5座/畝、水泥墳補償標準1000元/座編制。有特殊情況的,按實清點。
5. 紅線範圍水塘均按每畝1.6萬元造塘補助費(造塘補助費可視同為水塘建設工程費)標準編制。
(二)拆遷部分。
1. 房屋拆遷補償、裝修補償、獎金、搬家費、過渡費和生產、生活設施包乾補償、購房補助、房屋裝修補助依據調查數據按相關檔案標準進行編制。
2. 房屋超高一律按增加4%、架空層按磚混結構的面積計提係數進入概算。
3. 房屋拆遷補助先按自拆重建的補助標準編制概算,再根據項目安置實際情況進行結算。
4. 非住宅房屋按相關檔案標準單項編制。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根據市場評估價確定。
(四)工作經費。
工作經費是指徵收拆遷責任主體單位用於開展征拆、徵收工作的各類費用,規劃設計、征地事務所、拆遷事務所、房屋徵收中心、房屋評估機構等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費用和重點辦用於項目資金的評審、編制概算、工作協調及全市征地拆遷工作業務培訓等費用。
1. 征地工作經費(以村為核算單位)。
征地責任主體單位:(1)徵用土地在100畝以下(不含100畝)的,工作經費以2萬元為基數,每畝工作經費按0.3萬元計算。
(2)徵用土地在100畝至500畝(不含500畝)的,超出100畝的部分每畝工作經費按0.2萬元計算。
(3)徵用土地在500畝以上的,工作經費報市政府研究確定。
征地事務所的工作經費根據責任主體單位的評價,按照最高不超過300元/畝的標準在責任主體單位的征地工作經費中計提;測量服務性收費按照最高不超過相關檔案規定最低標準的30%在責任主體單位的征地工作經費中計提。以上工作經費統一由責任主體單位支付。
2. 拆遷徵收房屋工作經費。
拆遷徵收責任主體單位的工作經費計提:拆遷徵收房屋在300棟以內的(不含300棟),按18000元/棟的標準計算工作經費;超過300棟的,報市政府研究確定。套房的工作經費按照棟房標準的60%計提。
拆遷事務所、房屋徵收中心的工作經費,根據責任主體單位的評價,按照最高不超過3000元/棟或1800元/套的標準在責任主體單位的拆遷徵收房屋工作經費中計提;房屋評估機構的服務性收費比照拆遷事務所、房屋徵收中心的標準在責任主體單位的拆遷徵收房屋工作經費中計提。以上工作經費統一由責任主體單位支付。
(五)不可預見費。
不可預見費是指用於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裁決、司法公證、信訪、強制執行、生產工作事故、特殊困難補助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的經費。
不可預見費按征地補償總額的3%和拆遷徵收房屋補償總額的10%計提。
(六)獎金。
征拆責任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拆除騰地任務的,以宗地為核算單位,另按照征拆工作經費總額的20%給予獎勵。
企業等非住宅建築物,征拆、徵收工作經費及不可預見費根據實際情況,按相關政策另行確定,報市政府審批。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工作經費、不可預見費及獎金的計提辦法限於城區四個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長慶示範區和東富鎮範圍內的項目建設工程,其它區域項目按上述標準的80%計提。涉及國家、省、株洲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不可預見費及獎金的計提辦法由項目指揮部按國家、省、株洲市相關規定拿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
第六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中安置房建設補助資金由用地業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計入征拆、徵收成本,繳入市財政專戶,由市財政分項目建立台帳,經分管副市長按進度審批後,撥付至安置房建設業主單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房屋置換款由徵收單位根據契約撥付到供房單位。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社保基金由市財政局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株洲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醴政辦發〔2008〕38號)、《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醴陵市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實施方案〉的通知》(醴政辦發〔2008〕75號)、《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我市新增建設用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徵收標準的通知》(醴政辦函〔2012〕31號)等檔案規定,向征拆、徵收責任單位收繳。
第八條 征地拆遷與房屋徵收資金由用地業主單位按照經過評審的資金概算撥付到市財政非稅局,再撥付至市重點辦,由市重點辦負責核撥到各征地拆遷與房屋徵收的責任主體單位。
第九條 征地拆遷與房屋徵收的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由市財政局和市重點辦實施監管,實行專款專用。
征地拆遷與房屋徵收的補償資金需由市征地事務所、市拆遷事務所和市房屋徵收中心依照政策編制補償表後,由現場負責人、經辦人、被拆遷戶簽字認可,征拆、徵收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章後,由市重點辦審批後發放。
第十條 工作經費的分配。工作經費的10%由市重點辦管理使用;工作經費的90%根據項目進度,分期撥付至拆遷、徵收責任單位。
第十一條 不可預見費及項目獎金由市重點辦在項目征地拆遷徵收工作完成後根據項目推進及任務完成情況撥付至各征拆、徵收責任主體單位。
第十二條 獎金由項目責任單位根據參與項目征拆、徵收的工作人員工作情況及工作成績分檔次造表,由項目主管領導批准同意後發放。
第十三條 征拆、徵收責任單位未能按期完成征拆、徵收任務並騰地的,取消第四條第五款的獎勵;比規定時間推遲三個月仍未完成騰地任務的征拆、徵收責任單位,扣除其工作經費總額的20%。超過六個月仍未完成任務的,按有關規定處理。進入司法強拆的項目除外。
第十四條 有經營性收入的土地征地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征拆、徵收任務並騰地的,除給予獎金外另給予土地純收入的2%作為獎勵。
第十五條 由國有公司負責撥付的資金由市重點辦審核後(拆遷戶的安置房購房款和安置房建設補助資金需經分管副市長審批),根據銀行資金管理的程式,由國有公司直接支付。
第十六條 市監察、財政、審計部門根據《中共醴陵市委辦公室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醴陵市重點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醴辦發〔2012〕21號)有關規定,對征拆、徵收補償及安置房建設等實行全程監督,加強對征拆、徵收資金、工作經費、不可預見費及獎金的監督與審計。征拆、徵收項目完成後,市審計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財務收支審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衝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市重點辦。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正在開徵和以後開徵的征拆、徵收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