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安置房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醴陵市安置房管理辦法(試行)
  • 試行地區:醴陵市
  • 發布時間:2013年10月1日
  • 索引號:103/2016-00006
  • 生效日期:2013年9月29日
  • 失效日期:2015年9月29日
醴陵市安置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城市建設,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提高人居環境,促進征地拆遷工作,維護被拆遷戶合法權益,根據《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株政發〔2011〕2號)、《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醴陵市實施株洲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有關問題的批覆》(株政函〔2012〕72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醴陵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採用安置房安置或宅基地聯建安置或自購商品房安置三種形式。
第三條醴陵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原則上採取分散安置,符合條件的可採取宅基地聯建方式安置。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成立征地拆遷安置房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發改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房產局、市住建局、市審計局、市物價局、市人口計生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公安局等單位和黃泥坳街道、來龍門街道、陽三石街道、西山街道、經開區、長慶示範區為成員單位,具體負責征地拆遷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街道(長慶示範區)、經開區應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安置房建設協調、組織審查安置人員資格、安置房分配及安置小區的管理。各職能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章安置房安置
第六條安置房安置是指被拆遷房屋按徵購標準補償後,由符合住房安置條件的被拆遷戶按住房安置人口×45㎡×450元/㎡的標準領取購房補助,並按規定指標購買安置房。
第七條安置房購房指標按20㎡/戶+45㎡/人計算,安置房購房指標不低於90㎡/戶,不足90㎡的按90㎡計算。
第八條採取安置房安置的,政府給予套房安置補貼。套房安置補貼按住房安置人口×40000元/人計算。
第九條住房安置人口實行資格審查制度。由各街道(長慶示範區)、經開區組織相關部門對安置人口進行資格審查,並公示審查結果。
第十條被拆遷戶選擇安置房套數在2套及2套以上的,房屋樓層須搭配選擇,具體選擇要求按各安置小區制定的方案執行。被拆遷戶在指定的樓棟內可跨棟跨戶型選擇,並按國家規定結算樓層差價。
第十一條安置房設計時應根據各安置小區的地理位置,考慮設計部分經營性用房,經營性用房房屋產權歸國有公司所有。地下室為車庫,車位由拆遷戶自願購買,購買價格根據同期市場價格確定。車庫面積不占安置房購房指標。
第十二條經營性用房由國有公司負責統一經營管理,其收益作為安置房管理專項資金,定向用於補貼安置房物業服務費及安置小區基礎設施或共用設施維修等公益性開支。
國有公司要加強對安置小區的管理,定期公布小區財務狀況,做到收益使用公開透明。
第十三條安置房安置採取期房安置和現房安置兩種形式。
第四章安置房規劃設計
第十四條安置房選址按照相對集中、合理布局的要求,以片區進行安置(打破村界),安置房設計以基本戶型為主體,形成總體建築設計方案後,由市規劃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評審,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安置小區設計應符合國家住宅建築規範要求,達到城市居民小區標準,基礎設施配套完善,休閒體育運動場所布局合理,綠化景觀環境優美,小區服務功能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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