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

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

《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是2006年5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國光、高聖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
  • 作者:李國光、高聖平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6年5月
  • 頁數:934 頁
  • 定價:68 元
  • 開本:32 開
  • ISBN:9787802172371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為了準確理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配套規定的立法願意和相互關係,並在醫療活動和行政執法實踐、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和其他實務界、理論界的有關同志,以《療事故處理條例》多年的行政執法、司法實踐和成熟理論為基礎,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為主幹,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共同撰寫了這本《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新釋新解叢書》之一。《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綜合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公布施行以來執法、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系當今我國系統研究和闡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配套規定的最新之作。本書將相關規定置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糊槳堡相應條文之後,一併解釋,增加了本書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簡介

高聖平,男,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臘煮和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現任教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擔任中美能源集團公司等多家大型國企的法律顧問。獨著《擔保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動產抵押交易制度研究》、《民事契約理論與實務·定式契約卷》、《保證契約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公司法教程》、《新公司法與國企改制》等十餘種民商法著作。翻譯出版《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三卷)、《魁北克民法典》等多種譯著。在《法學家》等學術期刊上發表法學論文30餘篇。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本章概要】
第一條 (本條例的立法宗旨)
第二條 (醫療事故的概述)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醫療事故的等級)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本章概要】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醫療事故的防範)
第六條 (醫療機構對醫務人員進行有關法律規範、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和職業道德的培訓和教育)
第七條 (醫療服務質量監控)
第八條 (病歷的書寫和保管)
第九條 (病歷資料的管理)
第十條 (病歷的複印與複製)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與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第十二條 (防範、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的制定)
第十三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引起醫療事故醫務人員的報告義務)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後醫療機構的報告義務)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減損義務)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有關病歷資料的封存和啟封)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時證據的保全)
第十八條 (屍檢)
第十九條 (屍體的處理)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
【本章概要】
第二十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式的啟動)
第二十一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機構)
第二十二條 (再次鑑定)
第二十三條 (專家庫的建立)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工作機構和專家鑑定組的產生方式)
第二十五條 (專家鑑定組的人數和議事規去組幾則)
第二十六條 (專家鑑定組成員的迴避)
第二十七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依據和工作原則)
第二十八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式)
第二十九條 (鑑定時限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的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 (鑑定材料的審查核實以及醫患雙方的配合)
第三十一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製作與內容)
第三十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的授背凶權制定)
第三十三條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醫療事故鑑定費用)
第四章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本章概要】
第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罰的依據和對象)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刪榜酷故事故爭議的許可權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後的處充想獄理)
第四十條 (醫療事故爭議的行政處理與民事訴訟之間的關係)
第四十一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審核)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進行審核後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後醫療機構的報告義務)
第四十四條 (法院調解或判決解決醫療事故爭議後醫療機構的報告義務)
第四十五條 (逐級上報當地醫療事故有關情況的義務)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賠償
【本章概要】
第四十六條 (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四十七條挨燥地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爭議時協定書的製作)
第四十八條 (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行政調解)
第四十九條 (確定醫療事故具體賠償數額原則)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的範圍和標準)
第五十一條 (對醫療事故受害人親屬的損失的賠償)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的支付)
第六章 罰 則
【本章概要】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預防和處置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人員違法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拒絕進行屍檢以及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本章概要】
第六十條 (醫療機構的界定)
第六十一條 (非法行醫致人損害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軍隊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的時間效力)
常用醫療事故處理法律規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機構)
第二十二條 (再次鑑定)
第二十三條 (專家庫的建立)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工作機構和專家鑑定組的產生方式)
第二十五條 (專家鑑定組的人數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 (專家鑑定組成員的迴避)
第二十七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依據和工作原則)
第二十八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式)
第二十九條 (鑑定時限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的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 (鑑定材料的審查核實以及醫患雙方的配合)
第三十一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製作與內容)
第三十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的授權制定)
第三十三條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醫療事故鑑定費用)
第四章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本章概要】
第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罰的依據和對象)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事故爭議的許可權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後的處理)
第四十條 (醫療事故爭議的行政處理與民事訴訟之間的關係)
第四十一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審核)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進行審核後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後醫療機構的報告義務)
第四十四條 (法院調解或判決解決醫療事故爭議後醫療機構的報告義務)
第四十五條 (逐級上報當地醫療事故有關情況的義務)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賠償
【本章概要】
第四十六條 (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四十七條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爭議時協定書的製作)
第四十八條 (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行政調解)
第四十九條 (確定醫療事故具體賠償數額原則)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的範圍和標準)
第五十一條 (對醫療事故受害人親屬的損失的賠償)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的支付)
第六章 罰 則
【本章概要】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預防和處置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人員違法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拒絕進行屍檢以及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本章概要】
第六十條 (醫療機構的界定)
第六十一條 (非法行醫致人損害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軍隊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的時間效力)
常用醫療事故處理法律規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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