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醫療事故行政處罰的若干規定(試行)

《上海市醫療事故行政處罰的若干規定(試行)》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醫療事故行政處罰的若干規定(試行)
  • 地點:上海市
  • 類型:規定(試行)
  • 內容:醫療事故行政處罰
通知公告,規定內容,

通知公告

上海市衛生局關於下發《上海市醫療事故行政處罰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衛生局、上海申康醫院發展中心、各有關大學、中國福利會、各市級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服務平安世博大局,現將《上海市醫療事故行政處罰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區縣衛生局要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一步梳理、完善相關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管理許可權嚴格執法。市、區縣衛生局間有關行政處罰案件移交、轉辦的具體細則另行下發。
二、上海申康醫院發展中心、各有關大學、中國福利會應結合《規定》的實施,進一步加大對所屬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的日常管理和督查力度,切實落實好管理職責。
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廣大醫務人員要本著對患者高度負責的精神,始終把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放在首要位置。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組織本單位的醫務人員認真學習《規定》的有關內容,進一步梳理、完善規章制度,並嚴格落實。要繼續加強對醫務人員各項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常規和醫德醫風的教育,嚴格實施“三基”、“三嚴”制度,進一步改善服務態度,規範診療行為,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診療技術水平,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
附屬檔案:上海市醫療事故行政處罰的若干規定(試行)
上海市衛生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規定內容

上海市醫療事故行政處罰的若干規定(試行)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醫療事故行政處罰工作,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醫療事故處罰的管轄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由市、區(縣)衛生局按照以下管轄原則對醫療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政處罰,但涉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診療科目、醫務人員執業證書的案件,由原發證部門負責實施行政處罰。
(一)市衛生局負責查處醫療機構承擔完全或主要責任的一級、二級醫療事故以及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的三級、四級醫療事故。
(二)區(縣)衛生局負責查處醫療機構承擔次要或輕微責任的一級、二級醫療事故以及醫療機構承擔主要、次要或輕微責任的三級、四級醫療事故。
二、對醫療機構的行政處罰原則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同一科室在12個月內發生兩起以上“二級以上、責任程度為主要責任以上”的醫療事故或三起以上“責任程度為主要責任以上”的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該科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診療科目。
醫療機構因醫療事故限期整改、停業整頓期間,其登記機關應當暫緩校驗,並根據情況,給予1—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三、對醫療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原則
(一)一般處罰原則
1、一級、二級醫療事故
(1)對責任程度為完全責任的醫療事故主要責任人應當給予責令暫停1年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2)對責任程度為主要責任的醫療事故主要責任人應當給予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
(3)對責任程度為次要責任的醫療事故主要責任人應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4)對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的醫療事故主要責任人可以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三級、四級醫療事故
(1)對責任程度為完全責任的醫療事故主要責任人應當給予責令暫停6個月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
(2)對責任程度為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的醫療事故主要責任人應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3)對責任程度為輕微責任的醫療事故主要責任人可以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對於醫療事故涉及多個環節、多個責任人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先明確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輕重,視責任程度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加重處罰原則
1、對有以下情形之一併造成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主要責任人,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1)發錯藥;
(2)打錯針;
(3)輸錯血;
(4)拍錯片;
(5)錯報或漏報輔助檢查結果;
(6)開錯手術部位;
(7)將手術器械或紗布等異物遺留在患者體內;
(8)擅離職守;
(9)不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無菌操作規程,造成醫院感染暴發。
2、對12個月內發生兩起以上“責任程度為主要責任以上”的醫療事故的醫務人員,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四、醫療事故行政處罰的依據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醫療機構上報的《醫療事故報告書》、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或者雙方當事人協商為醫療事故的協定書和對醫療機構、相關醫務人員的調查筆錄等相關材料實施行政處罰,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五、醫療事故相關人員的行政處分
各醫療機構對醫療事故的責任人應視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對於適用加重處罰的醫療事故,各醫療機構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對醫療事故中負有管理責任的相關人員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並將處分結果報所在地區(縣)衛生局,同時抄報市衛生局。
六、對醫療事故中有從業資格但無需執業註冊的其他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罰參照本規定執行。
七、本規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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