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酒泉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酒泉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甘辦字〔2014〕42號)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酒泉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酒發2014〔98〕號)精神,酒泉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酒泉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所屬部門:酒泉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甘肅省酒泉市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附則,

職能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根據市政府轉變職能有關要求應該取消的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除保留市屬醫療機構、各縣(市、區)縣級醫院、企業醫院和肅州區城區門診部及口腔診所的執業登記(變更、校驗)外,將社區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門診部、診所、醫務室的執業登記(變更、校驗)下放至各縣(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按照“誰登記、誰註冊”的原則,將上述醫療機構的醫師和護士執業註冊下放到縣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2.根據市政府轉變職能有關要求應該下放的職責。
(三)承接的職責
1.外籍醫師來酒泉短期行醫審批職責。
2.港澳台醫師來酒泉短期行醫核准職責。
3.醫療廣告的審查和保健相關產品(保健食品除外)的廣告證明、網際網路醫療保健服務信息的審核職責。
4.社會資本舉辦的50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院、200張床位以下的中醫和專科醫院設定審批、執業登記職責。上述醫療機構的醫師和護士執業註冊職責。
(四)調整的職責
1.將市發展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劃給市發展改革委員會。
3.將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轉移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5.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工作。
4.堅持中西醫並重,完善中醫藥發展政策措施,加強基層、醫療機構和公共衛生領域的中醫藥建設,推進中醫藥服務貿易中醫藥相關產業發展,加大中醫藥人才培養力度。
5.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上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擬定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資源配置,組織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和省級相關指標,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療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工作,負責國家、省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和追蹤評價。
(四)負責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管理醫療機構,規範醫療市場。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依法監督管理采供血機構及臨床用血質量。承擔全市重大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六)負責組織推進全市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依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及甘肅省藥品增補目錄,指導落實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政策措施。
(八)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落實。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負責衛生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組織實施醫學科研成果的普及套用,指導和協調醫療衛生學術團體的工作。承擔綜合衛生髮展政策研究和調研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規範執法行為,督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負責擬定計畫生育目標管理方案,組織計畫生育工作考評,指導和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參與和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制定並組織實施中醫藥及相關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強中醫藥行業監管。
(十六)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市幹部保健委員會、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市統籌解決人口問題領導小組等的日常工作。
(十七)負責患者權益維護,保障患者在就醫和計畫生育服務過程中的基本權益。
(十八)負責衛生和計生系統財務、會計、基建、裝備、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做好計畫生育藥具的計畫、供應、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衛生服務價格政策,並實施監督檢查。
(十九)擬訂並指導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
(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衛生與計畫生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黨務、政務、事務等綜合協調工作;制定機關工作和財務管理制度;承辦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督查等日常工作;組織年度業務工作目標責任考核、重大事項督查督辦工作;起草綜合性會議檔案,承擔委務會及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安排;負責接待、車輛和政府採購管理;承擔機關和預算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後勤和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衛生信息網站的維護和信息發布。
(二)規劃與人事科
負責擬定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並指導實施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資源配置與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市醫療衛生系統設備配置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統一管理和利用國外衛生貸款和國內外其它援助款項;負責全市衛生、計生基礎設施項目的編制、報審、管理及督促落實。組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和工資管理、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協調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組織護士執業、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職稱評審工作;承辦紀檢監察工作任務;協調對外交流工作。
(三)疾病控制與衛生應急科(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擬定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職業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督導各項防治措施的落實;實施國家免疫規劃;指導全市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承擔法定傳染病疫情信息統計與報告;承擔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積極組織有關部門參與地方病防治活動;依法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地方病防治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指導和協調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地方病防治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擬定相關規劃和預案,收集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調撥工作。
(四)醫政與科教科
擬定全市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負責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和重點學科建設,實施公立醫院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承擔全市緊急醫療救援和采供血質量監管任務,承擔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協調處理醫療糾紛及相關民事訴訟,組織醫療事故鑑定;組織醫師執業考試;負責審查醫療廣告;依法對執業許可和醫療機構及醫療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科技攻關和成果推廣;負責繼續教育培訓和公派進修人員的選拔、管理。
(五)基層衛生與計畫生育指導科
擬定農村衛生和社會衛生政策、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管理工作;收集分析農村衛生相關信息;落實衛生支農的各項政策,制定和實施基層衛生人員培訓項目;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指導,組織開展績效考核。指導和督促基層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畫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擬訂全市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方案,並對規劃、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考核、評估;指導、監督地方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六)政策法規與監督科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綜合監督;擬訂監督工作規範、計畫,督辦重大違法案件,規範監督執法行為;承擔規範性檔案審核、衛生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依法監督職業衛生、公共場所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對醫療機構及醫療市場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協調辦理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政務服務視窗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工作。
(七)婦幼衛生科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指導全市相關機構建設及業務工作;參與全市婦女和兒童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負責母嬰保健、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八)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與流動人口管理科
擬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流動人口和移民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縣市區建立流動人口衛生與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協同相關部門構建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協作機制,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推動流動人口和移民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構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特別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計畫生育綜合改革的完善和實施;研究提出促進人口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統籌解決人口的對策建議;負責計畫生育綜合改革的日常工作;承擔市統籌解決人口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中醫科
貫徹執行中醫藥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中醫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省和本市制定的中醫藥技術標準和機構建設標準;參與轄區內中醫醫療機構的規劃、設定、審批、登記、監督及管理;負責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師承、技術服務和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中醫藥人員的資格審查、考試、考核、註冊登記,開展名中醫評選等工作;負責中醫藥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推廣普及中醫藥適宜技術;指導開展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推進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基層醫療機構中醫藥工作;參與中醫醫療廣告審核工作;負責中醫藥服務貿易和中醫藥相關產業發展的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和指導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配合做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相關工作。
(十)健康教育與幹部保健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規劃,負責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宣傳網路體系建設;負責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先進典型的宣傳報導;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和健康知識普及;參與全市健康服務業規劃編制、工作計畫擬定及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政策、措施的調研和具體工作的推動落實;承擔市幹部保健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幹部職工保健措施,負責市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協調衛生與計畫生育學會、協會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業務與學協會工作的銜接,承擔相應的工作任務;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體制改革科(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辦公室)
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關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出醫療服務和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協調製定醫療衛生服務價格政策,監督全市醫療衛生服務價格政策的落實;對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上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負責市醫改領導小組會議的會務和會議材料的起草;負責全市信息化建設和衛生統計工作。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為財政全額撥款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方針、政策;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指導、監督檢查及日常管理;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數據匯總、統計、分析;監督管理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運行情況,保證基金安全有效運行;負責調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中發生的爭議、糾紛;建立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完成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安排的各項工作。

其他事項

(一)與市發展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市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省、市人口發展規劃的有關任務。
(二)與酒泉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市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會同酒泉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三)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及時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應當儘快制定、修訂。2.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3.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賓館、洗浴、理髮、游泳等公共場所的衛生許可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核發;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等的許可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核發。
(四)原市衛生局、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所屬的事業單位(群團)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管理,其職責任務、機構規格、編制和領導職數保持不變。
(五)原酒泉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更名為酒泉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監督所,隸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管理,其職責任務、機構規格、編制和領導職數保持不變。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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