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協助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區)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本市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擬訂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負責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做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涉核安全協調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提出環境保護意見。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並執行相關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與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根據授權,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對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提出問責建議。
(十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較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查處跨區域、跨流域生態環境違法問題。協調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三)領導市生態環境局縣(市、區)派出分局黨的建設及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縣(市、區)派出分局幹部人事、財務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配合海關打擊走私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建設美麗中國。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信息、保密、機要、檔案、信訪、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機關黨建、意識形態、紀檢監察、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幹部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承擔縣(市、區)分局科級幹部選拔任用和考核工作,負責全系統幹部、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群團組織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規劃發展與財務管理科。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承擔生態環境項目和資金管理相關工作。牽頭協調污染防治攻堅戰相關工作。承擔全市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生態環境保護科(行政審批服務科)。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負責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和環境質量、生態狀況等信息發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溫室氣體減排、應急等監測,進行生態環境質量評估和預測預警,承擔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水生態環境科。負責地表水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工作,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擬訂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並指導建設。組織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
(五)大氣環境科。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組織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指導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負責工業企業環境管理綠色發展體系建設。
(六)土壤生態環境科。負責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負責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危險廢物跨市轉移、有毒化學品轉移、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管理制度。
(七)輻射安全監管與應急管理科。監督管理核設施、放射源安全,組織輻射環境監測。參與核事故應急工作,承擔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參與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市核安全局日常工作。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市級生態環境破壞事件應急預案。牽頭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市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縣(市、區)環境應急管理工作。
(八)執法監督與宣傳教育科。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起草、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起草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承擔環境保護許可事項的執法和較大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承擔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負責生態環境信息公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行政編制
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26名,保留工勤編制1名。部門領導職數另行核定,科級職數12名。
派出機構
市生態環境局下設7個派出機構,正科級,其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1、市生態環境局肅州分局
2、市生態環境局金塔分局
3、市生態環境局玉門分局
4、市生態環境局瓜州分局
5、市生態環境局敦煌分局
6、市生態環境局肅北分局
7、市生態環境局阿克塞分局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張桐
黨組成員、副局長:姚璞、祁曉花、
副局長:張繼
黨組成員:張永禮、劉曉燕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