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酒泉市及所轄縣(市、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甘辦字〔2019〕28號),制定本規定。

酒泉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酒泉市人民政府國資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國資國企改革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國資國企改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所監管的市屬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承擔所監管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工作。
(三)指導推進市屬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加快市屬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對所監管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培訓和教育,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組織監督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加大國有資本運作力度,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
(六)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市屬國有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七)負責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擬定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國企改革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負責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稽查制度。對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資監管制度情況進行監督稽查。負責協調各種監督力量及監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類處置、督辦和核查監督檢查發現移交的問題。
(九)負責指導市屬國有企業黨建工作,制訂《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考核評價辦法》,提高黨建工作考核權重,把考評結果與企業領導人員任免、薪酬、獎懲相掛鈎。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機關內部管理和日常運轉,承擔機關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保密、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綜合文稿起草、文電處理、會議組織、後勤保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待遇、教育培訓、督查督辦工作。承擔意識形態、統一戰戰、群團組織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監督、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承擔所監管企業及領導人員的考核、組織人事、黨建考評和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資本運營科。承擔國有企業資本運作制度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國有資本運營。負責市政府國資委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國有股權抵押、託管、授權經營等行為。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及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有關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監事會建設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經濟運行及國有資產統計分析。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落實國有資產監管制度、“三重一大”事項和職務消費情況進行監督稽查。負責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承擔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職責。負責指導監督各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三)企業管理科。承擔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擬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負責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研究提出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意見。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承擔出資人審批事項和國資監管權責任清單工作職責。指導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等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股改上市、併購重組、合資等工作。承擔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承擔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戰略研究和組織實施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對外經濟交流合作。配合做好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生態環境和履行社會職責等工作。

人員編制

市政府國資委機關行政編制10名。部門領導職數另行核定,科級職數5名。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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