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高行

鄭高行,男,漢族,浙江海鹽人,1971年2月出生,1992年8月參加工作,1997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高行
  • 籍貫:浙江海鹽
  • 出生日期:1971年2月
人物履歷,審查調查,開除黨籍,依法受審,人物語錄,

人物履歷

鄭高行,男,漢族,浙江海鹽人,1971年2月出生,1992年8月參加工作,1997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
1992.08—1997.08 海鹽縣公安局秦山派出所民警
1997.08—1998.08 海鹽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科員
1998.08—2000.01 海鹽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兼南區刑隊隊長
2000.01—2002.01 海鹽縣公安局澉浦刑隊隊長
2002.01—2002.07 海鹽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
2002.07—2003.03 海鹽縣公安局武原派出所副所長
2003.03—2004.10 海鹽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
2004.10—2009.09 海鹽縣公安局局長助理、刑偵大隊大隊長
2009.09—2015.06 海鹽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5.06—2016.09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黨委副書記、政委
2016.09—2019.12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黨委書記、局長,縣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
2019.12—2020.04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黨委書記、局長
2020.04 辭去公職

審查調查

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鄭高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海鹽縣紀委縣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經中共海鹽縣委批准,海鹽縣紀委縣監委對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鄭高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鄭高行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對執法活動施加影響;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涉嫌受賄、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鄭高行在擔任黨員領導幹部期間,理應牢記黨的宗旨,依法履職,維護正義,但其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漠,以權謀私,執法犯法,充當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保護傘”,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涉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海鹽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鄭高行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受審

經法院審理查明,鄭高行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107萬元;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故意使其受追訴。2021年4月21日,鄭高行因犯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107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人物語錄

“我今天走上違紀違法道路,有三點教訓刻骨銘心:做官莫想發財,想發財莫做官;公職人員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貧;黨員幹部要有敬畏之心、律己之心。”鄭高行在懺悔書中提醒黨員幹部要吸取自身教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