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輕工業行業協會

鄭州市輕工業行業協會

鄭州市輕工業行業協會是鄭州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的行業社團,成立於2019年12月27日,英文名稱英文譯名Zhengzhou Light l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ZZLIA),地址為鄭州市桐柏路62號河南工程學院圖書館樓502號。

本會是由鄭州市輕工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而依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市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和自律性的聯合行業組織。

本會的宗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打造國家中心城市為目標,以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五位一體建設為核心任務,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履行政府授權職能,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為企業、行業、政府服務;以輕工業高質量發展為主攻方向,搶抓“新基建”機遇,以創新為抓手,促進輕工行業產業向綠色化、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發展。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輕工業行業協會
  • 外文名:Zhengzhou Light lndustry Association
  • 中文簡稱:鄭輕協
  • 英文簡稱:ZZLIA
  • 服務範圍:服務會員、行業自律、諮詢培訓、承辦委託
  • 會長:宋瑞萍
  • 秘書長:王民忠
  • 主管單位: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專業委員會,發展歷史,組織章程,協會地址,

專業委員會

1、輕工業學術專業委員會
2、工業網際網路專業委員會
3、工藝美術專業委員會
4、食品醫藥專業委員會
4、紡織服裝專業委員會
5、家居裝飾專業委員會
6、檢測檢驗與安全專業委員會
7、新一代信息技術專業委員會
8、環境保護與資源綜合利用專業委員會
9、公共衛生應急物資專業委員會

發展歷史

2019年12月27日 在河南工程學院旗幟眾創空間507多功能廳舉行成立大會,審議通過了《鄭州市輕工業行業協會章程》,宋瑞萍選舉為協會第一屆理事會會長,王民忠為秘書長。
2020年1月15日,鄭州市輕工業行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2020年第一次會議在河南工程學際旗幟眾創空間510旗幟藝美生活家舉行,會議討論修訂並通過了協會章程。
2020年4月23日,鄭州職業教育行業協會與鄭州市輕工業行業協會的戰略合作夥伴簽約儀式在鄭州職業教育行業協會舉行。雙方協會的戰略合作促進提升行業競爭力,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水平、為輕工業行業輸送人才、培養人才,對促進輕工業行業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鄭州市輕工業行業協會;英文譯名ZhengZhouLightlndustryAssociation;縮寫ZZLI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鄭州市輕工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而依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市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和自律性的聯合行業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打造國家中心城市為目標,以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五位一體建設為核心任務,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履行政府授權職能,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為企業、行業、政府服務;以輕工業高質量發展為主攻方向,搶抓“新基建”機遇,以創新為抓手,促進輕工行業產業向綠色化、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河南省鄭州市桐柏路62號河南工程學院圖書館樓502、503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全市輕工業行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依法開展統計調查,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
(三)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向政府提出產業政策及結構調整的建議,接受委託組織對行業投資開發、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及環境評審論證與初審;
(四)協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開展本市工藝美術大師、行業工匠及其他相關榮譽稱號的評選、競賽等活動,擇優推薦國家級、省級以上的工藝美術大師、行業工匠等工作;協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展輕工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能力、成就等級的認證評審等活動;
(五)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修訂國際、國內、行業、地方、企業、團體等標準,指導行業質量檢測中心和全市性標準化機構的工作,開展輕工行業質量管理、名牌培育和輕工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組織協調行業和企業開拓市場及行銷活動;
(六)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組織科技創新活動和重大科研項目的推薦,進行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七)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舉辦展銷會、技術交流會、學術報告論壇等;
(八)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協調;建立行業預警機制,參與制定政策法規、弘揚傳統文化、保護智慧財產權、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打擊走私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維護產業生態;
(九)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和企業行為,培育專業市場,維護公平競爭;
(十)反映行業情況及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一)開展諮詢服務,創辦刊物,組織技術、職業培訓。
(十二)受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託,對本行業內的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業務指導;
(十三)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輕工業及相關行業具有一定影響;
(四)在鄭州市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各種所有制的輕工企業、事業、社會團體;
(五)長期在輕工行業工作,擔任或曾擔任單位領導或技術業務骨幹的個人。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優惠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提出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意見的提案;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輕工行業的行規行約;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會議;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年度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不能按時交納會費;
(二)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和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十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理事會或者本會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須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
(四)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十二)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一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理事兩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選舉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三分之二
本會秘書長的聘任,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一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常務理事三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所稱本會負責人,是指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6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為5-13人。負責人從常務理事或者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係;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四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
(四)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單位的負責人;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六條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後的會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會長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任會長、理事長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向會員和社會通報,並至少保存十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監事或監事會
第四十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或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四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五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七條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及有關規定建立黨支部
本單位上級黨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鄭州市中原區建設路街道協作路社區委員會。
本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
第四十八條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單位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並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六章信息公開
第五十條本會於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台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並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本會的基本情況;
(二)本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
(五)財務會計報告(慈善類社會團體必須提供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七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二條本會的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條本會財產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並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本會不得接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背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五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範使用票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財產來源於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併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一條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進行清算: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2020年1月15日經本會第一屆理事會2020年度第一次會議修訂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協會地址

河南省鄭州市桐柏路62號河南工程學院圖書館樓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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