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輕工業行業協會

河南省輕工業行業協會(簡稱輕工協會),經省政府批准於2008年5月成立。河南省輕工業行業協會是在省政府領導和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指導下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由河南省輕工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而依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的全省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和自律性的聯合行業組織。是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的支撐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輕工業行業協會
  • 成立日期:2008年5月
  • 批准部門:河南省人民政府
  • 機構性質:綜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主要職能,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河南省輕工業行業協會由全省性不同性質的有代表性的企業、有關教育、科研單位和輕工業知名人士自願聯合組成,並經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廳登記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為企業提供各項服務的中介組織,是政府聯繫輕工業各行業、各類企業的橋樑與紐帶。業務主管部門為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的單位會員。現有會員總數600人,其中企業會員數168個,個人會員數432人。省輕工協會2008年5月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理事會選舉原河南省發改委巡視員陳清波同志任會長,鄭州輕工學院黨委書記林世選為常務副會長。選出理事238人,其中常務理事68 人,選出副理事長18人,秘書長1人,執行秘書長1人,推選名譽理事長4人,聘任顧問6人。目前,名譽會長有:張以祥、史濟春、張大衛、王平。劉建利為秘書長、李尚武為執行秘書長。還有全省知名的國有、民營企業家、知名專家、學者、教授趙曉廣、李希輝、劉承楨、呂彥力、馬玉平、柴成雷、程志偉、李京剛、姜豐偉、丁根生、宋 曉、吳元全、孔相卿、王建奇、王祥太等任副會長。

主要職能

河南省輕工業行業協會主要職能為:
1、開展全省和地區輕工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依法開展統計調查,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
3、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向政府提出產業政策及結構調整的建議,接受委託組織對行業投資開發、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及環境評審論證與初審;
4、參與制定、修訂國家、行業標準,指導行業質量檢測中心和全省性標準化機構的工作,開展輕工行業質量管理、組織制定輕工行業地方標準工作,組織協調行業和企業開拓市場及行銷活動;
5、組織科技創新和重大科研項目的推薦,進行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6、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舉辦展會、技術交流會、學術報告會;
7、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協調;建立行業預警機制,開展制定政策法規、保護智慧財產權、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8、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和企業行為,培育專業市場,維護公平競爭;
9、反映行業情況及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10、開展諮詢服務,創辦刊物,組織技術、職業等培訓;
11、受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託,對本行業內的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業務指導;
12、 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任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河南省輕工業行業協會(簡稱河南輕工協會),其英文譯名為HENAN LIGHT INDUSTRY COUNCIL,縮寫為HNLIC。
第二條 河南省輕工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河南輕工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而依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的全省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和自律性的聯合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和任務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以“八榮八恥”為準繩的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履行政府授權委託的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廣泛聯繫國內外輕工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同業組織,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為企業、為行業、為政府服務,促進我省輕工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是在河南省民政廳依法登記的法人社團,業務主管部門是河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在工作中接受河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在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全省和地區輕工業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依法開展統計調查,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
(三)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向政府提出產業政策及結構調整的建議,接受委託組織對行業投資開發、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及環境評審論證與初審;
(四)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修訂國家、省內行業標準,指導行業質量檢測中心和全省性標準化機構的工作,開展輕工行業質量管理、名牌培育和輕工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組織協調行業和企業開拓市場及行銷活動;
(五)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組織科技創新活動和重大科研項目的推薦,進行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舉辦展銷會、技術交流會、學術報告會;
(七)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協調;建立行業預警機制,參與制定政策法規、保護智慧財產權、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打擊走私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維護產業安全;
(八)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和企業行為,培育專業市場,維護公平競爭;
(九)反映行業情況及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開展諮詢服務,創辦刊物,組織技術、職業等培訓;
(十一) 受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託,對本行業內的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業務指導;
(十二) 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團體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輕工業及相關行業具有一定影響;
(四)在河南省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各種所有制的輕工企業、事業、社會團體;
(五)長期在輕工行業工作,擔任或曾擔任單位領導或技術業務骨幹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優先優惠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可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提出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意見的提案;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輕工行業的行規行約;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會議;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代表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會長、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本會工作,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限制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單位的負責人;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包括主辦、支持各類業務活動的收入等;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平調。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27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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