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屯事件是指1916年8月13日,日本部隊由於與奉軍二十八師二十八團團部之間發生衝突,造成了不小傷亡的事件。經過奉系軍閥與日方雙方長時間的交涉,事件最後以奉系軍閥接受日方的一些條件而結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家屯事件
- 外文名:鄭家屯事件(ていかとんじけん)
- 發生時間:1916年8月13日
- 地點:鄭家屯(當時為遼源縣)
- 起因:奉軍與日軍之間起衝突
簡介,背景,經過,交涉,解決,評價,歷史意義,
簡介
1911年(辛亥革命)前後,日本軍國主義對外侵略擴張的野心不斷膨脹。為了達到侵略東北三省的目的,1916年(民國五年)軍國主義第二次策劃了滿蒙獨立運動,豢養和操縱蒙古叛軍巴布扎布收羅5000餘人,以反袁復清為由(此時袁世凱已死)於7月1日出兵南下。 洮遼鎮守使吳俊升在突泉阻擊巴布扎布斃500多名叛軍,吳俊升亦身負重傷。
巴布扎布在突泉受阻後,8月竄到遼寧、吉林兩省。奉天督軍張作霖急派28師阻擊。8月10日,28師55旅進駐遼源縣(雙遼縣舊稱),駐紮在裕勝堂,準備從鄭家屯切斷巴布扎蒲隆地的退路。8月12日,巴布扎布在郭家店受到28師阻擊,連遭慘敗。日軍見巴布扎布受挫,急忙派大尉福生田到28師,藉口戰鬥距鐵路線太近,阻止28師追擊巴布扎布。阻止未成,8月13日,盤踞在鄭家屯的日本守備隊借鄭家屯發生的一件瓜果之爭,挑起事端,製造了一起震驚中外的“鄭家屯事件”。
事件發生在1916年(民國五年)8月13日午後3時,一名中國兒童在鄭家屯鎮魚市街(新市街)吃瓜,不小心,將瓜籽甩在街中閒逛的廣濟藥房日商吉本喜代吉身上。日人大怒,把中國兒童扭住痛打。駐紮在鄭家屯的28師中國士兵路經此街,見日商痛打中國兒童,急忙上前勸阻,吉本喜代吉不服,將中國兒童推搡至路旁,便向中國士兵臉上連擊。中國士兵見日商如此蠻橫,忍無可忍,被迫還擊。此時圍觀民眾紛紛鳴不平,日商怕寡不敵眾,逃之夭夭。
同日下午4時,日本警士河賴同中尉井上松尾帶日兵20餘人,全副武裝跑到28師旅辨認同日商衝突的中國士兵。河賴和兩名日兵搶步將崗兵拘捕,繳下槍枝,其餘日兵一哄闖進院內。這時一個中國護兵身背手槍,從屋內走出,日本兵立刻撲將過去,奪下槍枝。在爭奪中,不斷槍響彈發,日本兵藉機一齊開槍。
經過半個多小時的混戰,28師士兵死5人,傷3人,中國行人傷1人;日兵死6人,傷數人。
此事發生後的第三天凌晨,日軍由四平街現(四平市)派來援兵,並在鄭家屯郊外架起5門大炮,揚言要炸平鄭家屯。與此同時,在鄭家屯張貼布告,“從鄭家屯到四平街(現四平市鐵路線內),不許華人進入,違者格殺不赦。”
縣知事靖兆鳳聞訊立郎召集商務會長和當地土紳名流30餘人,前往消爾沁日軍營地,與日軍軍官談判,靖知事首先承認事情的發生純屬誤會,表示歉意。希望以和談形式解決此事件。為表示誠意,靖知事願以個人性命和財產擔保。日軍中尉井上松尾向靖知事提出要求,把28師撤出遼源縣城,不得停留。靖知事和28師商量,為了避免中、日官兵再次衝突立刻開拔城外駐紮。
17日晚7時,日軍騎兵120人到達遼源縣,隨後又到日兵320科人,他們分別搶占了28師駐地。
10月,日本軍國主義乘機在鄭家屯開設領事館。11月10日,又強行在鄭家屯增設警察派出所。
1917年1月,鄭家屯事件交涉完結,中方基本屈從日本侵略者的要求,同意申飭28師師長,懲辦了有關軍官,出示禮遇日人告示,奉督向日本關東都督和駐奉總領事賠禮道歉,並撫恤日商吉本喜代吉。上述五項要求落實後,1917年4月14日,日軍撤離鄭家屯。
鄭家屯事件發生後,由於中國軍隊撤出鄭家屯,使原擬包圍巴布扎布的計畫落空。巴布扎布蒙古叛軍全部換上日軍軍服,在日本軍隊的保護下,炸毀饒陽河鐵橋,切斷奉軍北調部隊追擊的去路等,無惡不作。
背景
鄭家屯,為遼源縣(今雙遼市)所在地,位於吉、奉兩省交接地帶,具有相當重要的交通和戰略地位。根據早在1905年所簽訂的《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舊本雖然獲得了在南滿地區有守備鐵路的駐兵權,然而鄭家屯既不屬南滿範圍,也不是鐵路附近屬地,原無駐軍的理由。1914年8月, 對之窺視已久的日軍藉口其在鄭家屯附近舉行軍事演習時曾受中國警察的誤擊,以“ 保護居留民”為名,悍然進駐鄭家屯。後誤擊事件雖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但日本不顧中國政府再三的抗議,繼續非法駐軍。而到了1916年7月,日本唆使宗社黨,並加緊勾結“ 蒙匪”頭子巴布扎布,伺機煽動所謂的“ 第二次滿蒙獨立運動” 。中國軍隊除原駐的後路巡防隊外,二十七、二十八師也為鎮壓巴布扎布的叛亂而進駐鄭家屯。中日兩軍同駐一地,不時有磨擦發生,釀成了一種緊張氣氛。在這種極為不穩定的緊張形勢下,終於爆發了中日關係史上名噪一時的鄭家屯事件。
經過
1916年 8月13日下午3點左右,一個住在鄭家屯的、賣藥兼當鋪商人叫吉本喜代吉的日本人在街上買魚時,賣魚童以其給價太低不賣(又說, 因賣魚童誤將瓜籽甩到吉本衣服上),故吉本大怒,打了賣魚童。恰逢駐鄭家屯的二十八師馮德麟部騎兵團士兵路過,便上前勸解。吉本轉向華兵動武,不勝,反而遭到回擊,負了重傷,乃奔向日本領事分館的警察派出所告狀。 日本駐鄭家屯領事分館警察派出所巡查河賴松太郎,帶吉本前往遼源鎮守使署,當時恰巧鎮守使及交涉員都不在署內。接著,河賴來到二十八師騎兵團駐地,向該團長官提議會談,欲強行闖入,被門崗士兵所阻止。到了4點多鐘,河賴和吉本又到日軍軍營求援,這時約有50名日兵駐紮在鄭家屯。日軍軍營隊長井上大尉採納他們意見,派松尾中尉率領日兵多人,同河賴跑步來到二十八師騎兵團駐地。
一看全副武裝的日兵,中國軍隊緊急戒備,雙方臨陣對峙。河賴站在隊伍的前頭,再次要求與該團長官會談,被中國士兵以長官不在為由而拒絕。河賴拔刀恫嚇,欲直闖而進,中國軍隊毫不退讓,堅決阻攔,混亂中有人開槍,並導致互相交戰。當時,二十八師騎兵團駐地有約300名的中國軍隊,日軍因寡不敵眾而逃,中國軍隊乘勝追擊,包圍了日本軍營,戰鬥持續了3小時之久。此次衝突中國軍隊死5名、傷3名,日軍死12名(其中包括河賴巡查)、傷5名。下午6點20分左右,遼源縣知事靖兆鳳在彼此交戰時,前往日軍軍營進行交涉,以身家性命擔保絕對不讓事態擴大。到了下午7點左右, 雙方才停戰。
靖兆鳳接受日方所提出的中國軍隊退到城外的要求,動員二十七、二十八兩師,從13日夜到15日陸續退往城外,由後路巡防隊承擔維持城內的安全治安。同時,為了保證停戰的繼續,13日夜日方要求拘留靖兆鳳本人,到14日上午10點才釋放。接著,日軍又扣留了靖兆鳳之子靖子障至16日下午7點。到日為止,日方不斷派兵到鄭家屯,其增援軍隊有駐公主嶺騎兵兩個中隊、 鐵嶺獨立守備步兵一個大隊和機槍隊一個小隊、八面城的一個大隊等。不久,日軍宣布“ 由鄭家屯至四平街沿路南北兩側三十華里以內, 禁止中國軍隊進入”,迫使中國軍隊撤退到彰武一帶。日軍並將鄭家屯城內的遼源鎮守使署和各軍營全部占領。
交涉
事件以後,各方開始查實案情。張作霖令日本軍事顧問町野竹馬赴鄭家屯進行調查,日、中政府也分別派遣日本駐鐵嶺領事館代理領事官補酒勾秀一和外交部政務司長王繼曾查明事件真相。因為事件是地方性的,所以中國政府力主在奉天或者其它地方進行交涉,但遭到日方的堅決反對,最後日本強硬地決定了在北京由日本公使與中國外交部直接交涉。
8 月29 日,據酒勾的調查報告,大隈重信在內閣會議中通過了《鄭家屯事件解決案》,駐華公使林權助於9 月2 日向中國外交總長陳錦濤提出了這個“解決案”。其內容分為兩部分:日本政府要求中國政府的事項(日本要求事項) ,一、嚴罰二十八師師長;二、有責任之軍官悉行免黜,其中直接指揮暴行者處以嚴刑;三、嚴飭駐東三省南部及東部內蒙古之中國軍隊,嗣後不得再有挑撥日本軍隊或日本人民之任何言動,並由該處地方官以此項命令布告周知;四、承認日本政府為保護及管束居留於駐東三省南部及東部內蒙古之日本臣民,於必要地點派駐日本警察官,中國並於東三省南部增聘日本人為警察顧問。中國政府自願提出並聲明的事項(中國自願事項) ,一、駐紮東三省南部及東部內蒙古之中國各軍隊,聘用日本軍官若干名為顧問;二、中國士官學校聘用日本軍官若干名為教習;三、奉天督軍親往關東都督署及奉天日本領事館謝罪;四、對於被害者予以相當之慰藉金。
對此,中國政府於6 日召集內閣會議,根據王繼曾的報告,商議解決該事件的方針,並作出了對日方要求的回答書,由外交次長夏詒霆於11 日遞交給林權助。其內容為∶關於“日本要求事項”第一、二項,在發生事件之時,師長、旅長和團長均不在鄭家屯,委師長、旅長以全部責任,是有點苛刻的,希望改“懲戒”為“申飭”,而事件由中日兩軍引起,若中國團長擔負事件責任,日本將校也應該負責;關於第三項,中國政府平時行之,不用再說,這次發生了極為遺憾的事件,故特地以適當命令布告周知;關於第四項,是直接關係到國家主權的問題,不可能接受,希望撤銷;關於“中國自願事項”第一、二項,是重大問題,希望撤銷;關於第三項,希望改為奉天督軍的代表前去奉天領事館謝罪;關於第四項,中國政府不惜送賠償費給日方受害者,但日本政府也應該送賠償費給中方受害者。
由此可見,事件以後第一次兩國政府之間所正式互換的雙方意見有相當大的分歧,其主要原因是兩國政府調查人員所作的報告相差懸殊,值得注意的是,日方主張中方在事件中的“非”,而中方否定“華兵先開槍”、“華軍包圍日本軍營”等日方主張,堅持雙方都有“非”、都要處罰的精神。
日本提出的八項要求,特別是“日本要求事項”第四項與“中國自願事項”第一、二項,即軍事顧問、軍校教習和警察方面的要求,與在1915 年被中國拒絕的“二十一條”第五號中所包括的內容相比,實有過之而無不及。很明顯,在對華政策中走投無路的日本大隈內閣,企圖利用這種規模極小的中日兩軍糾紛,打開對華政策的新局面。換句話說,在依然如故的“以武力為依憑,用強硬外交手段來攫取在華權益”的方針下,大隈內閣向中國政府提出不適合於事件規模而荒唐無稽的無理要求,逢迎日本國內輿論,以期把自己失政的“第二次滿蒙獨立運動”暗暗地遮掩過去。然而,日本國內形勢已經不允許大隈內閣繼續存在下去,在交涉期間的10 月初,不等解決事件,由於對華政策的失敗,大隈重信被迫辭職,繼任首相的是寺內正毅。
關於軍事顧問、軍校教習和警察方面的問題, 雙方的談判很難取得一致意見,並成為當時中日間最大的外交懸案。其中對軍事顧問、軍校教習兩個問題,中國政府採取了堅決拒絕的態度,因此,雙方的焦點集中到派駐警察官的問題上來。10 月18 日,林公使向陳錦濤提交節略,說明派駐警察理由及職權,並聲明“與中國警察權無礙”,根據1915 年中日新約,“所有南滿東蒙地方日本臣民之數,必將逐漸增加,是以日本政府為保護其臣民起見,認為有派駐警察官之要”,日本在南滿各地已設若干警察派出所,“中國地方官事實上業經承認與之往來交涉”。對此,中國政府於10 月30 日派夏詒霆進行批駁:日本警察在南滿東蒙所執行的任務,是中國警察也可以處理的,不一定有必要派駐日本警察官。這樣,中日雙方在半年中經過十多次談判也未能達成一致,難以進展。
然而,日本的閣潮不能不影響到該事件的交涉,而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該事件是在大隈內閣“大陸政策”的指導下所引起的,又是在寺內內閣“大陸政策”的方針下解決的。
鑒於“日本在中國的經濟地位甚為微弱”的情況,寺內正毅早就想運用日本國內“歐戰繁榮”所產生的巨大資金,來擴充日本的經濟利益,其手段是給北京政府當權派以“借款”援助。然而,寺內上台時,日本在大隈內閣時期對中國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如“二十一條”等,引起了中國各方面的強烈反感,尤其是中日兩國政府之關係甚為疏遠。所以,寺內內閣以恢復兩國政府之間的“親善”為緊急任務,而對寺內內閣來說,鄭家屯事件的外交談判遲遲不決,甚是不便,並成為前內閣所遺留的難題。因此,一組織內閣,兼任外相的寺內正毅就在10 月12 日和11 月16 日向林公使發了兩次電,指出“中日兩國之間不允長久繼續存在這些令人不快的懸案”,“希望迅速解決這一事件”,並指示對三個懸案的大大讓步,去掉“日本要求事項”與“中國自願事項”的區別,“只是把(有關三個懸案的)備忘錄送交中國政府,表明日本政府對解決該問題的堅決決心”。其實,外交上的備忘錄對另一方絲毫沒有什麼約束力,這就意味著寺內內閣實際上決定放棄這三個要求。
1917 年1 月5 日,林公使向新任外交總長伍廷芳提出三個懸案的備忘錄:關於聘用軍事顧問,“藉可疏通兩國軍事官憲意思,且於預防誤會所致諸項事端亦有所裨無疑”;關於聘用軍官學校教習,“ 系幫助養成將來派遣滿蒙地方之武官,闡明中日兩國親善之精神,以期滿蒙地方再勿發生此次鄭家屯等項不祥案件”;關於派駐警察官,“ 帝國政府對於自國臣民既有必須保護之義務,並有取締一切之權利”,“系屬治外法權當然之措施,而毫無侵害中國主權之處”。對此,伍廷芳於1月12日向林公使面交說明書進行批駁∶第一,“奉天督軍公署本聘有貴國軍事顧問,茲準來文業已閱悉”;第二,“軍官學校向由本國陸軍人員教授,現尚無聘用外國人為教習之意思”;第三,中日新約“定所有在南滿東蒙之日本臣民應服從中國警察法令,以便中國警察實行其保護取締之職”,這種“警察問題與所稱治外法權自難牽混,本國政府不能認為當然之措施”,“於中國領土之內駐紮外國警察,無論如何究於中國主權之精神及形式上均有妨礙”,“至現在已經設定之日本警察官駐在所,業由本國政府及地方官迭次抗議並不承認”,“仍不能作為中國政府業經承認實行”。
解決
兩國政府代表伍廷芳與林權助,於1917年1月22 日在北京商定各條款,互換照會結案。其條文有:一、申飭第二十八師師長;二、有責任之中國軍官,按照法律酌量處罰,其應從嚴者,自應從嚴;三、於日本臣民之雜居區域內,以對於日本軍民待以相當禮遇等語,出示曉諭一般軍民;四、奉天督軍以相當方法表示抱歉之意,於關東都督及奉天總領事同在旅順之時行之,其方法由該督軍任意辦理;五、給與日本商人吉本五百元之恤金。如上已定之五項全部實行後,日本必須撤退因事件發生增派至鄭家屯的全部軍隊。
關於警察問題,當時日本在南滿已經設定了幾個警察派出所,派駐了日本警察官若干名,從而實際上只不過滿足於保持現狀而已,同時,林公使於1 月5 日提出的備忘錄中,有“中國政府不表同意(日本在南滿東蒙派駐警察官) 之時,日本政府只可應必要實行之”等語,但這種做法是脫離現實的,也與寺內內閣所決定的對華方針政策完全相矛盾。早在1917 年1月9日的內閣會議中,寺內內閣作出“關於對華政策之件”及“對華方針說明書”,明確其對華方針政策,並決定了關於南滿東蒙地區,“以穩健公正之法”,“逐步擴大增進帝國的特殊利益”。更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林權助反覆向時任國務總理的段祺瑞催促早日結案。這一切就證明了在事件了結照會中之所以不記三個懸案,是寺內內閣對中方表示某種讓步,其目的在於建立兩國政府之間的“親善”,儘快實施自己的“大陸政策”。
評價
從客觀上來說,這次軍事衝突的直接原因在於:第一,日軍非法駐屯在鄭家屯、設定軍事行政機構;第二,大隈內閣對華政策的失敗,即扶植宗社黨、編制勤王軍及南下蒙匪。因此,事件的“非”明顯就在於日本。林權助也在事件爆發不久向日本政府報告:“(剛發生事件之時) 若我國駐當地官府機構及其他再稍加以小心謹慎的考慮,或許可以避開這種極為不快的事件”,承認了日方的笨拙。儘管如此,在雙方互換的最後照會中,中國方面卻完全承擔事件的責任,其原因不只是在於日本的侵略野心與窮凶極惡,而主要是與中國國內的社會政治情況有密切關係。 袁世凱死後,黎元洪繼之,段祺瑞組閣。雖然段祺瑞掌握北京中央政府的實權,但是護國戰爭剛結束,南北問題尚未完全解決,在組閣問題上與國民黨針鋒相對,並且在北京政府中與黎元洪對立,新舊約法之爭、府院之爭等不斷發生,國內政局十分混亂。尤其是中央財政,面臨著極為嚴重的危機。當時北京政府的財政困窘已達極點,走投無路。袁世凱的帝制活動、鎮壓護國軍等,都是財政困難的主要原因,段祺瑞不得已繼承袁政府留下的這些爛攤子。在這種情況下,他為解決財政問題而不得不求助於外國,但當時歐戰正值激烈之時,英法等國無法顧及中國,可以向中國伸出援助之手的只有兩國,即美國和日本。從地理上來看也好,或兩國政治經濟狀況相比較也好,段祺瑞若想雄心勃勃地實施自己所決定的方針政策,就必須尋求日本的支持和援助。
1916 年11 月,段祺瑞決定借贈日皇大勳章為名,以曹汝霖為贈勛專使赴日活動,其實際目的“是藉此機會向日本表白段的真意,以促進兩國政府的接近和親善”。但這個計畫遭到黎元洪與國會的激烈反對,12 月段被迫改派熊希齡為特使,而被日方所拒絕,遂未得逞。但在這一段時期,段祺瑞再三主張中日兩國的友好關係之必要性,“中日兩國(歐戰結束後的)將來均受到歐美各國的壓迫”,“首先應促進中日兩國的友好合作,團結一致”,“鑒於現在的時局,正擬積極消除中日兩國之間的誤解,誠意實行友好合作,因而希望(日方)諒解其苦衷,並要求本職(指段祺瑞) 予以相當幫助”。
所以,中日兩國之間所存在的鄭家屯事件及其外交談判,對段政府也是苦惱的根源,同寺內內閣對三個懸案所做的一些讓步一樣,在談判中,段祺瑞也“以互讓之精神”進行交涉。在事件發生後不久的一段時間裡,段政府堅持中日雙方都有“非”、都要處罰的態度,但隨著外交談判的進展,其態度也有所變化。一看最後了結照會就知道,雖然把事件的“非”完全推給中方,北京政府的實際損失並不大,這就是段政府以“凡對於無礙主權各款所可讓步者無不讓步”的姿態努力進行交涉的結果。中央財政最窮困的狀態使段祺瑞產生與日本接近的迫切願望,而在“所是非曲直只得置之不論”的方針下,他不得不承擔事件的全部責任,以解決這個懸案,從而改善與日本的關係,指望日本的支援。眾所周知,此後段祺瑞與日本的關係愈來愈密切,段所領導的皖系軍閥實行所謂的“親日賣國政策”,是歷史事實。
歷史意義
雖然鄭家屯事件本身是由於日本大隈內閣的政策失敗與強硬手段而發生、 擴大化了,但在其外交談判過程中,尤其是大隈下台、寺內繼任以後,隨著日本“大陸政策”的轉變,即從大隈內閣的“以武力為靠山,用強硬外交手段來攫取在華權益”到寺內內閣的“運用巨大資本來擴充在華經濟利益”之轉變,為了建立兩國政府之間的“親善”關係,日本寺內內閣的態度逐漸變化,表示了一些讓步。與此同時,由於種種原因,主要是財政上的考慮,剛掌握中央大權的段祺瑞分析當時國內外各方面的形勢,決定了以日本為外援,誅鋤異己,以建立與鞏固其專制統治。因此,在事件交涉中,段政府也為接近日本而進行妥協讓步。互相讓步的結果集中表現在1917 年1 月22 日的結案照會中。這樣,通過鄭家屯事件及長達半年之久的外交交涉,對日本寺內內閣來說,為實現“中日親善”,實行自己“大陸政策”,而對中國段政府來說,為一舉解決財政問題,取得強大靠山來實行專制統治,分別提供了前提條件。事實證明,在此前後,兩國政府之間的密切關係,更準確地說是寺內內閣與段政府的“特殊”關係才建立起 來。著名的“西原借款”自事件解決的兩天前,即1917 年1 月20 日開始,是決非偶然的。對於當時中日兩國關係的這一系列變遷過渡,鄭家屯事件及其外交談判具有極為重要而象徵性的歷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