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存款

鄉鎮企業貸款原稱“社隊企業貸款”。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對鄉、鎮(村)舉辦的企業和合作企業發放的貸款。用於解決企業的流動資金和生產設備資金的不足。貸款的對象主要有:(1)鄉、鎮所辦企業以及相互間聯辦的企業;(2)個人聯辦並具備了企業條件的企業;(3)縣社聯辦、工農聯辦的企業以及為鄉鎮企業服務的供銷企業;(4)鄉、鎮所辦的拖拉機站、排灌站、科技推廣站和小水電站。貸款的條件是,經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工商企業經工商行政部門註冊領有營業執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原料有來源,產品有銷路;有健全的領導班子和管理人員;虧損有彌補來源,在銀行開戶。按貸款的經濟用途可分為生產周轉貸款、生產設備貸款、小水電貸款。貸款期限,生產周轉貸款一般不超過一個生產周期,生產設備貸款和小水電貸款一般一至三年,最長不超過五年。在貸款的管理上,要求做到:(1)對企業的各項資金來源進行綜合平衡,統一安排;(2)區別對待,擇優扶植;(3)企業根據生產計畫、供銷計畫和財務計畫,編報借款計畫,逐筆申請,核實發放;(4)貸款必須按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不準用於非生產性開支、非生產性基本建設、墊繳利潤和稅款、墊補虧損。企業違反經濟政策,不符合上述條件,銀行和信用社應幫助其改善經營管理,提出改進意見,如果企業不積極採取改進措施,應分別情況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扣收相應的貸款、提前收回部分詩全部款的信岱制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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