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城縣林業局
- 類型:職能機構
- 內設機構:辦公室
- 地點:鄉城縣
部門概況,機構設定,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部門概況
鄉城縣林業局成立於1982年,是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擔負著全縣林業生態建設、林業產業指導與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資源保護的重任。內設辦公室、林政股、財會、天保中心、退耕辦、野保股等6個股室,掛靠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管轄縣森林公安局,下轄3個片區林業工作站。全局在職幹部職工87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12人。
近年來,縣林業局領導班子開拓創新,帶領幹部職工艱苦奮鬥,加強自身建設,形成了一套良性高效的工作機制,樹立了良好的部門形象。2008年以來,林業局領導班子和廣大幹部職工,牢牢把握林業發展的新機遇,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林業政策,大力保護、培育和利用森林資源,堅持走“生態建設產業化、產業建設生態化”的林業可持續發展之路,先後實施了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特色林果產業建設等工程,開創了我縣林業生態建設、林業產業發展、林業文化繁榮的新局面。 近年來,該局進一步落實責任制,嚴格保護現有24.5萬公頃森林資源。加強公益林建設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造林成活率、面積合格率、保存率等技術指標均達國家標準。進一步加強全縣退耕還林管理,全面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核桃、藍莓、鄉城蘋果、美國大櫻桃、香巴拉壽桃等林果產業正日益成為農牧民民眾增收致富的“金鑰匙”。工作連續三年被評為全州“先進單位”。
近年來,縣林業局領導班子開拓創新,帶領幹部職工艱苦奮鬥,加強自身建設,形成了一套良性高效的工作機制,樹立了良好的部門形象。2008年以來,林業局領導班子和廣大幹部職工,牢牢把握林業發展的新機遇,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林業政策,大力保護、培育和利用森林資源,堅持走“生態建設產業化、產業建設生態化”的林業可持續發展之路,先後實施了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特色林果產業建設等工程,開創了我縣林業生態建設、林業產業發展、林業文化繁榮的新局面。 近年來,該局進一步落實責任制,嚴格保護現有24.5萬公頃森林資源。加強公益林建設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造林成活率、面積合格率、保存率等技術指標均達國家標準。進一步加強全縣退耕還林管理,全面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核桃、藍莓、鄉城蘋果、美國大櫻桃、香巴拉壽桃等林果產業正日益成為農牧民民眾增收致富的“金鑰匙”。工作連續三年被評為全州“先進單位”。
機構設定
根據《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印發鄉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鄉委發〔2010〕79號)、《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 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鄉城縣機構編制委員的通知》和《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鄉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鄉委辦發〔2011〕2號)檔案要求,設立鄉城縣林業局(簡稱縣林業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縣濕地保護、土地沙化、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二)增強組織制定全縣林業產業發展和業務指導,組織編制、審批或轉報多種經營、技術改造、項目指導並實施。
(三)增加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戶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林業發展和林業生態環境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擬定縣林業發展和防沙治沙、防護林建設和生態綠化等林業生態環境建設的規劃。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和林果辦的具體工作。
(三)負責管理植樹造林、國土綠化、國有林業資產、防沙治沙、荒漠林和國有林的管護封育,對各類林業基地、林業工程項目建設,國有林場、苗圃以及集體林場巨觀管理。
(四)組織指導實施全縣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動態監測統計及管理工作。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管理使用,監督林木、木材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全州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和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批報批。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初審及主管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的開發利用。協調林業企業在轉產、改制過程中與有關部門和政府之間關係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五)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和政策,擬訂全縣重大林業改革的相關實施意見和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縣林業產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六)負責管理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負責瀕危物種和國家、省、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森林植物管理。
(七)負責全縣森林資源管護,制定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規劃及預防、撲救措施;組織、協調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負責林業行政案件的查處和林業執法體系建設;指導森林公安工作,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的重大案件。
(八)負責林業基本建設,負責對林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核和上報,協調地方與林場的關係。
(九)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
(十)監督、管理林業資金,主管全縣林業基金,野生動物保護基金的籌集和管理。負責林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預審或申報。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縣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縣級林業資金,管理縣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全縣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報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監督林業系統財會、審計工作。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宣傳、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依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機關工作,協調組織綜合性問題的研究,起草綜合性檔案,負責文秘、檔案、收發、信息、信訪、保密、維穩、目標管理、機要、接待、房管、基建、政府信息公開、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調解工作,開展法律諮詢;負責林業系統的普法教育工作;
(二)綜合股(行政審批)
調查研究全縣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國土綠化和防治荒漠化等方面的林業綜合性方針、政策;負責林業規範性檔案管理;承辦林業執法監督、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依法承辦林業行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和行政審批事項;指導、協調林業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
宣傳貫徹國土綠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政策法規;承擔全縣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負責退耕還林、植樹造林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以植樹種草等生物防治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經濟林的培育;負責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森林植物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指導全縣國有林場(苗圃)、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管理;負責指導全縣林業科學技術研究,制定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承辦重大林業科技攻關項目的申報工作;負責林業科技成果的推廣與套用;承擔林業技術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林業對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協作項目的實施。承辦縣綠化委員會和林果辦的具體工作。
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指導監督森林資源的管理使用和林政執法工作;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檢查驗收工作;組織編制下達全縣森林採伐限額,並負責監督檢查限額採伐制度的執行和林木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負責林地、林權的管理;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全縣林地保護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木材檢查站的工作。
宣傳貫徹野生動植物的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政策和法規;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指導、監督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與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全縣森林和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指導野生動植物保護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工作。
負責國家和省有關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制定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規劃;指導協調森林防火和實施重點林區森林防火預防、撲救措施及網化建設;掌握全縣森林火災情況,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指導全縣林業防汛工作,掌握全縣林業防汛情況,發布防汛信息;指導全縣森林防火無線電通訊工作。承辦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擬訂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林業系統建設項目及財務預決算,提出縣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林業建設和林業專項資金;負責林業統計信息工作;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意見;協調林業企業在轉產、改制過程中與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問題;監管森林資源資產及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全縣林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承擔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等;負責組織擬訂全縣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林業產業布局、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森林資源綜合利用,林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負責制定林業產業化項目的收集、匯總、篩選和初審;指導全縣林產品生產、加工、經營、儲備,配合做好全縣林業產業標準化建設、林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指導、協調林業系統的多種經營工作;負責指導森林生態旅遊的管理工作。
(三)資源林政股(加掛政策法規股、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辦公室、野生動植物保護股牌子)
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工作;負責編制森林採伐限額及憑證採伐、運輸管理,林地、林權管理,鄉鎮林業管理站、木材檢查站管理等工作;負責應由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負責全縣森林分類經營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及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工作,督促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負責林地林權登記和換髮證工作,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發展林業要素市場,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組織協調山林權屬糾紛調處工作;負責林業綜合性方針政策的調研和擬訂工作;負責林業法制宣傳教育,指導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重大行政案件;負責全縣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工作。
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工作;負責編制森林採伐限額及憑證採伐、運輸管理,林地、林權管理,鄉鎮林業管理站、木材檢查站管理等工作;負責應由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負責全縣森林分類經營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及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工作,督促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負責林地林權登記和換髮證工作,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發展林業要素市場,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組織協調山林權屬糾紛調處工作;負責林業綜合性方針政策的調研和擬訂工作;負責林業法制宣傳教育,指導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重大行政案件;負責全縣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工作。
(四)營林股(加掛花垣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花垣縣退耕還林辦公室牌子)
指導和檢查全民義務植樹、部門綠化和城市綠化等工作;負責全縣營林工作,調整林業產業結構;負責全縣營造林質量管理及檢查驗收;負責全縣封山育林和鄉村林場建設指導和管理;負責全縣營林生產長遠規劃和年度造林、更新、撫育管理計畫的編制並監督執行;督促做好所有林業工程、林業重點項目的論證、申報、實施管理;負責全縣營林生產的技術培訓、科技支撐項目的全程管理;負責全縣退耕還林項目的總體設計、年度計畫、組織實施、技術培訓、質量管理和檢查驗收。
指導和檢查全民義務植樹、部門綠化和城市綠化等工作;負責全縣營林工作,調整林業產業結構;負責全縣營造林質量管理及檢查驗收;負責全縣封山育林和鄉村林場建設指導和管理;負責全縣營林生產長遠規劃和年度造林、更新、撫育管理計畫的編制並監督執行;督促做好所有林業工程、林業重點項目的論證、申報、實施管理;負責全縣營林生產的技術培訓、科技支撐項目的全程管理;負責全縣退耕還林項目的總體設計、年度計畫、組織實施、技術培訓、質量管理和檢查驗收。
人員編制
縣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含紀檢組長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2名。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及人員編制按縣委辦發〔2010〕92號檔案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其他事項
(一)鄉城縣森林公安局。掛鄉城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牌子,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和林業、公安部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既是鄉城縣林業局管理的副科級行政機關,又是鄉城縣公安局的序列機構。黨政工作以縣林業局管理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管理為主,同時接受上級森林公安機關的管理和指導。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