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8號)精神,設立鄂托克前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掛鄂托克前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鄂托克前旗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8號)精神,設立鄂托克前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掛鄂托克前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鄂托克前旗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組織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資質評審、評比評優的職責,工作由行業協會和社會評估機構承擔。
2.取消工商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營單位的年檢、驗照工作。
3.取消國家和自治區、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的職責
將原旗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原衛生局承擔的賓館餐飲區域和單純性餐飲服務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職責、旗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承擔的酒類食品流通監管職責、旗農牧業局承擔的食用農產品從種養殖環節進入到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整合劃入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職責
1.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營單位信息公示、年度報告工作。
2.增加餐飲環節行政許可職責。
3.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日常監管和食品加工小作坊審查登記職責、食品流通環節行政許可和日常監管職責、餐飲服務消費環節行政許可和日常監管職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經營相關許可、廣告審查和日常監管職責、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企業)日常監管職責、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企業批准職責、藥品零售企業兼營醫療器械審批職責、藥品連鎖企業二類精神藥品經營(零售)審批職責、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生產銷售人員登記職責和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和郵寄證明的核發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完善藥品標準體系、質量管理規範,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地方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2.推進全旗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3.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模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4.加強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關於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品、下同)、藥品(含中藥、蒙藥等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具體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參與起草全旗食品安全、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規章草案。
(二)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
(三)負責登記註冊管理工作;承擔負責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的年度報告、信息公示和監督管理工作;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工作。
(四)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職責,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格線化管理體系,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並組織落實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畫、整頓治理方案;落實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依法統一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承擔旗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五)負責生產加工、流通及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負責監督實施全旗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許可的核發;食品加工小作坊審查登記職責;組織開展酒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六)組織實施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誠信體系和信息化建設;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七)負責藥品(含中藥、蒙藥)、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和國家藥典等藥品、醫療器械標準;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落實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負責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監督化妝品、保健食品經營管理規範的實施;承擔食品藥品安全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監督管理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藥材交易;落實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食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負責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對經紀人、經紀機構、經紀活動和拍賣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依法開展經營行為規範、消費教育引導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建設工作;依法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各類違法經營行為;承擔12315、12365、12331電話和網路申訴舉報處理工作。
(十一)負責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組織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行為。
(十二)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動產抵押物登記工作;組織實施消費類格式契約條款備案;依法查處契約違法行為。
(十三)指導廣告業發展,對廣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各類廣告違法行為。
(十四)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名牌戰略工作;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負責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推薦和監管;負責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名牌產品推薦申報工作。
(十五)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組織指導全旗特種設備應急反應體系建設。
(十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和自治區、市質量發展相關實施計畫,開展產(商)品質量統計分析,組織產品質量抽查和產品質量事故調查,落實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實施產品質量監控和強制檢驗,對產品質量仲裁、檢驗、鑑定機構進行監管。
(十七)負責標準化管理和指導工作,落實國家標準,組織制訂地方標準規範,並對標準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推行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負責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和登記工作,指導企業標準化工作。
(十八)負責計量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和強制檢定工作;監督管理計量器具的製造、維修、進口、檢定、使用工作;規範和監督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依法對計量檢定技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和計量仲裁檢定;監督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工作。
(十九)監督管理產品質量,組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3C產品和認證認可後續監督管理;依據許可權承擔法定質檢機構(含授權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
(二十)負責開展市場監督管理、消費維權方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案件核審、法律監督工作。
(二十一)負責指導全旗個體私營企業協會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的工作。
(二十二)承辦旗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工作職責,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政務信息、機要、檔案、保密、信訪、精神文明、綜合治理、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工作;負責罰沒物資的出入庫管理和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行政事業性收入及罰沒款的收、繳工作;負責票據的領用、發放和繳銷工作;負責政府採購和基建工作;負責機關與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考核獎懲工作;組織實施幹部教育規劃和業務員培訓;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網路和車輛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區、市關於食品安全監管的政策法規,分析旗食品安全形勢,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並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組織協調食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重大事故查處;承辦食安委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落實各成員單位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股
負責轄區內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的監督實施;負責食品(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定期對食品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無證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查處和取締;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
(三)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流通環節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相關市場準入制度;負責組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承擔流通環節酒類安全監管工作。
(四)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股
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狀況調查評價和監測、抽驗工作;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發布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及質量公告工作;指導協調重大活動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對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使用情況監督抽查;組織查處食品餐飲服務環節的違法行為,參與相關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五)藥械化妝品監督管理股
負責藥品(含中藥、蒙藥)、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中藥飲片炮製規範、民族藥(蒙藥)、化妝品標準;監督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推行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負責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監管和指導藥房規範化管理工作;承擔上報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信息工作,評估和預防可能發生的安全風險;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藥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負責相關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產品召回工作;承擔藥械、化妝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六)註冊登記股
負責全旗各類市場主體的接件、現場審核、辦理、發證工作;負責許可證相關信息資料的錄入和統計、列印等;負責日常許可證登記的接件、發證、存檔工作。
(七)市場規範監督管理股
負責規範管理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組織開展市場專項治理;負責開展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和拍賣行為進行監督;組織實施經濟契約行政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登記;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和市場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市場監管所基層基礎設施建設和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
(八)企業監督管理股
組織指導轄區內內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查處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承擔負責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的年度報告、信息公示和監督管理工作;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工作。
(九)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股
負責轄區內商標行政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商標侵權和商標使用中的違法行為;監督指導商標代理工作;負責商標印製行為的監督工作;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廣告侵權及虛假行為。
(十)公平交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股
負責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組織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行為;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依法開展經營行為規範、消費教育引導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建設工作;查處假冒偽劣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負責12315、12365、12331電話以及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的處理工作;負責統計、分析、發布申訴、舉報情況和網路申訴舉報處理工作。
(十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股
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工作;對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經營、使用、檢驗檢測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組織制定全旗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情況。
(十二)計量監督管理股
負責組織實施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管理和監督本地區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組織和管理本地區量值傳遞;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
(十三)標準化監督管理股
負責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組織自治區地區地方標準的實施工作;組織企業標準備案工作和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工作;負責本地區標準諮詢和條、代碼工作。
(十四)質量監督管理股
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本級政府關於質量振興的政策辦法;指導本地區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和實施本地區提高產品質量的規劃、措施;負責組織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並提出整改意見;監督管理本地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
另下設4個基層市場監督管理所(敖勒召其市場監督管理所、上海廟市場監督管理所、城川市場監督管理所、昂素市場監督管理所)。
基層市場監督管理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門的工作部署。
(2)負責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負責轄區各類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轄區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進行年度報告,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3)負責轄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食品經營行政許可的現場核查工作。
(4)負責轄區授權範圍內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轄區內市場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肉食品檢疫監督工作;負責轄區商標廣告管理工作,保護商標專用權,對廣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6)負責轄區內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舉報投訴的處理工作,調解消費糾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7)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落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承擔轄區標準化的管理和計量管理工作,規範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8)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9)按照執法許可權,查處轄區內違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10)承擔上級部門授權或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鄂托克前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為50名(含基層市場監督管理所)。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
另核定機關後勤工作人員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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