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國土資源局

根據《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8號)精神,設立鄂托克前旗國土資源局,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托克前旗國土資源局
  • 屬性:政府部門
  • 隸屬: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 功能:土地資源開發管理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根據《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8號)精神,設立鄂托克前旗國土資源局,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土地使用權收回審核。
(二)改變土地用途審核。
(三)農牧民宅基地用地的審批(涉及占農用地)。
(四)占補平衡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設計核准等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關於國土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旗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和措施;制定旗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接除煤礦露天開採臨時使用集體土地審批權外,其他臨時用地審批權。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審核,指導、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總體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等國土規劃。
(三)監督檢查各鎮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利用、礦產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全旗國土資源來信來訪案件的辦理,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政策,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職責;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利用的監督工作。
(五)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
(六)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國家標準,指導、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制度。會同農牧業部門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負責土地使用權收回審核、改變土地用途審核工作及農牧民宅基地用地的審批(涉及占農用地);承接開採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審批權;承擔報旗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依法實施全旗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監測土地市場動態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測和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並進行依法查處;承擔須經上級審批的各類用地、礦業權審批的初審報批工作;負責占補平衡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設計核准等審批事項。
(八)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查登記報批和管理許可權內的採礦權出讓審批發證和轉讓、抵押審批登記;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查報批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管理地勘成果;負責礦泉水、地熱水的開採管理。
(九)組織編制旗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實施測繪行業管理,進行測繪資格初審和報批工作。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地質環境;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安排並監督檢查財政撥款的各類專項經費和其它業務經費。
(十二)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技術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負責對各鎮土地資源管理所幹部的管理,指導全旗國土資源幹部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旗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國土資源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接待、督察、保密、保衛、後勤、機關財務、綜合業務與協調工作。
(二)財務征費室
組織擬定有關財務制度,對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財政撥給的各類專項經費和其他業務經費的管理工作;對國土資源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監督管理;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稽查;管理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投資工作;負責專項資金管理、部門預決算工作;負責宣傳貫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承擔全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納費登記、開採回採率係數核定和掛鈎工作;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匯交入庫、會計及統計工作;按照規定協同旗財政部門辦理採礦權人申請減免、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審查、覆核和報批工作;依法對違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政策法規股
依據國家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土地和礦產資源開發的立項、審批、報送工作進行審核監督,提供政策法律法規依據;組織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宜;辦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法制宣傳、從業人員法律法規教育工作;擬定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及違法案件查處辦法,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四)報批中心
承辦企業用地報批手續,土地報批業務諮詢,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宣傳。
(五)地質股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認定、占用登記、統計管理工作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承擔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對地質勘查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勘查成果;依法審查對外合作區塊;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組織認定並管理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剖面等地質遺蹟、礦業遺蹟保護區,組織探礦權年度檢查工作。

人員編制

鄂托克前旗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另核定機關後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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