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納稅申報辦法

《郵寄納稅申報辦法》是2016年5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度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郵寄納稅申報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5月27日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檔案信息,規章全文,

檔案信息

序號
制定機關
標題
發文日期
文號
廢止條款
5
國家稅務總局 郵電部
郵寄納稅申報辦法
1997年9月26日
國稅發〔1997〕147號
廢止第一條“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的內容

規章全文

郵寄納稅申報辦法
(1997年9月26日國稅發第147號公布,自1997年9月26日起施行,根據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正)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7〕1號),不斷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完善納稅申報制度,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以及國家郵政局頒布的《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凡實行查賬徵收方式的納稅人,均可採用本辦法。
二、郵寄內容
郵寄申報的郵件內容包括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三、辦理程式
(一)納稅人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稅務機關規定的要求填寫各類申報表和納稅資料後,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可以根據約定時間由郵政人員上門收寄,也可到指定的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
無論是郵政人員上門收寄,還是由納稅人到郵政部門辦理交寄,郵政部門均應向納稅人開具收據。該收據作為郵寄申報的憑據,備以查核。
(二)郵政部門辦理納稅申報特快專遞郵件參照同城特快郵件方式交寄、封發處理,按照與稅務機關約定的時限投遞,保證傳遞服務質量。具體投遞頻次、時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稅務部門協商確定。業務量、業務收入統計按照同城特快業務現行規定辦理。
(三)各基層稅務機關要指定人員統一接收、處理郵政部門送達的納稅申報郵件。
四、郵資
納稅申報特快專遞郵件實行按件收費,每件中準價為8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以中準價為基礎上下浮動30%。價格確定後,須報經省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郵件資費的收取方式及相關手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和郵政部門協商確定。
五、申報日期確認
郵寄納稅申報的具體日期以郵政部門收寄日戳日期為準。
六、專用信封
郵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與同級稅務機關共同指定印刷廠承印,並負責監製;由各地(市)、州、盟稅務局按照國家郵政局、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式樣(附後)印製;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
七、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郵政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郵寄納稅申報辦法
郵寄納稅申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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