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上申報納稅管理辦法

粵地稅發〔2007〕211號檔案,是廣東省地稅局關於網上稅務申報方式、申報材料、賬號管理、憑證管理等的行政性管理規定,於2007年10月1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上申報納稅管理辦法 
  • 地區:廣東省
  • 實施時間:2007-10-1
  • 條數:22
第一條 為規範網上申報納稅管理,方便納稅人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地稅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網上申報納稅是指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登記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法定的申報納稅期限內,通過網際網路登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系統,提交各地方稅(費)的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並完成稅款繳納的申報納稅過程。
第三條 網上申報納稅以納稅人自願為原則,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積極鼓勵和引導納稅人採用網上申報納稅。
第四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網上申報納稅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納稅人申請開通網上申報納稅方式,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網上申報納稅登記表》(見附屬檔案1),並提供如下資料:(一)稅務登記證副本;(二)委託銀行劃繳地方稅(費)授權書(協定書);(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納稅人申請開通網上申報納稅方式前,應在當地任何一間已加入稅庫銀聯網辦稅系統或稅銀庫聯網辦稅系統的銀行開立繳稅(費)賬戶,與之簽訂委託銀行劃繳地方稅(費)授權書(協定書),同意開戶銀行根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指令從其指定賬戶中劃繳稅(費)款。
第七條 對符合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與納稅人簽訂《網上申報納稅協定書》(見附屬檔案2),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應發出《核准郵寄(電子)申報徵收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登錄網上辦稅系統的用戶名和初始密碼。
第八條 納稅人需要變更繳稅(費)賬戶的,應在辦理有關涉稅事項的5個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供與銀行重新簽訂的委託銀行劃繳地方稅(費)授權書(協定書)。
第九條 納稅人需要變更網上申報納稅方式的,應填寫《網上申報納稅登記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據此取消納稅人的網上申報納稅方式。
第十條 納稅人根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發放的用戶名和初始密碼進入網上辦稅系統。納稅人第一次登入網上辦稅系統應及時修改密碼,並妥善保管好密碼。由於納稅人的原因導緻密碼泄密而造成的損失由納稅人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納稅人遺失密碼的,應填寫《網上申報納稅登記表》,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網上申報納稅協定書》等證明材料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重新設定密碼。
第十二條 納稅人網上申報納稅的申報期限和繳款期限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執行。
第十三條 納稅人採用網上申報納稅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的,其納稅申報日期和繳納稅款日期以稅務機關稅收徵收管理系統接收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 納稅人在網上申報納稅過程中要按照系統提示的應繳稅種等核定信息,對申報表以及附表的數據進行認真的核對,確保網上申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五條 納稅人超過法定納稅申報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的,網上辦稅系統不予受理,納稅人必須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前台進行納稅申報。
第十六條 網上納稅申報成功後,納稅人沒有在法定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十七條 納稅人網上申報納稅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不再開具完稅憑證,統一由開戶銀行開具電子繳稅回單作為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
納稅人需要取得正式完稅憑證的,可憑銀行開具的電子繳稅回單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
第十八條 納稅人通過網上辦稅系統報送電子數據的,應每年定期集中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紙質納稅申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具體報送的時間由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確保網路系統的安全和穩定。網上辦稅系統發生異常,在法定申報納稅期內無法及時修復並提供網上申報納稅服務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納稅人直接上門申報納稅。
第二十條 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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