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指南

畢節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畢節市稅務機關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畢節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指南
  • 發布地區:畢節
時限要求,提交資料,申報程式,法律依據,

時限要求

(一)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的應納稅款,都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1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
(二)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提交資料

1、主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2份、
2、資料: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進行初次扣繳申報時,應報送納稅人的以下基礎信息。
(1)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職務、戶籍所在地、聯繫電話、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等。
(2)非雇員(不含股東、投資者):工作單位名稱等;
(3)股東、投資者:公司股本(投資)總額、個人股本(投資)額等;
(4)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含雇員和非雇員):外文姓名、國籍或地區、出生地(中、外文)、居留許可號碼(或台胞證號碼、回鄉證號碼)、勞動就業證號碼、職 業、境內職務、境外職務、入境時間、任職期限、預計在華時間、預計離境時間、境內任職單位名稱及稅務登記證號碼、境內任職單位地址和郵政編碼及聯繫電話、 境外派遣單位名稱(中、外文)、境外派遣單位地址(中、外文)、支付地(包括境內支付和境外支付)等。
扣繳義務人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解繳代扣稅款時,應向涉稅(申報)受理崗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和個人基礎信息。
個人及基礎信息發生變化時,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扣繳申報時,將變更信息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申報程式

(一)納稅人資料接收
稅務機關接收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報送的申報資料。具體包括:
(1)接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直接申報(上門申報)資料;
(2)接收郵寄申報:經稅務機關批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使用統一的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進行納稅申報手續(郵寄納稅申報的日期以郵政部門的郵戳為準);
(3) 接收數據電文申報(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網路傳輸、委託銀行代征返回代征數據):經稅務機關批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取數據電文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的 (申報日期以稅務機關計算機網路系統收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準)。採取數據電文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與數據電文相對應的紙制申報資料 的報送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
(二)基礎資料審核
1、審核納稅資料完整性
(1)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及規定報送的各種附表資料。
(2)納稅人辦理代扣代收、委託代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及規定報送的各種附表資料。
2、審核納稅申報內容
涉稅(申報)受理崗審核納稅申報表的項目填寫是否規範、完整。數據計算是否準確,邏輯關係是否正確。數據電文申報與書面申報資料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以書面申報資料為準。
3、審核結果處理
(1)納稅申報資料正確的,接收申報,在申報資料上籤署意見和收到日期,退還納稅人一份,同時錄入申報信息,徵收稅款。
(2)資料不齊全、填列項目不完整,或者資料邏輯關係不準確的,向納稅人說明原因,直接將有關資料退還納稅人,由納稅人更正後再次進行納稅申報;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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