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商地方項目

部商地方項目是指在確定隸屬關係省、市、自治區不變的情況下,由國務院主管各部(或相當於部一級的委員會、總局、署、公司等,下同)為主,商同地方安排的建設項目。它主要是為了使國務院各主管部同地方計畫銜接得更好而設定的。這類項目往往是那些對國民經濟或社會發展影響較大,或者是建成後生產的產品,需要統一調配的地方建設項目。

其建設方案一般都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市、自治區共同商定;投資計畫由地方下達,國務院主管部一般也劃撥投資予以資助。這類項目建成後,固定資產歸地方所有,財務收入一般是上繳地方財政。我國自1984年起,取消了部商地方項目的設定;後又增加了“包乾補助地方項目”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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