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建設局

邵陽市建設局

邵陽市建設局直屬13個事業單位,其中正局級事業單位1個:市第一建築勘察設計研究院;副局級事業單位4個:市第二建築勘察設計研究院、市園林綠化管理處、市火車站站前區建設管理處、市佘湖山生態新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科級事業單位8個:市小城鎮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城市綠化美化管理站、市城建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市住宅辦)、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市城鄉中等建設職業技術學校、市城建檔案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陽市建設局
  • 地點邵陽市
  • 直屬:13個事業單位
  • 屬性行政機構
  • 職工:940人
歷史沿革,人員編制,主要職能職責,

歷史沿革

1949—1954年,邵陽專署設立建設科;
1955—1957年,基本建設工作由地委工業部,工業部設立基建科具體負責;
1958年8月,成立專署基本建設局;
1960年4月,成立邵陽專區基本建設委員會,後解散;
1968年10月,成立地革委生產指揮組基本建設小組,後改為地革委生產指揮組基建組;
1970年12月,成立邵陽地革委基本建設局;
1979年9月,撤銷基本建設局,成立邵陽地區基本建設委員會;
1983年10月,撤銷地建委,與環保辦和人防辦合併成立行署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處,由行署辦管理;
1984年5月,改為為地區城鄉建設環保局;
1985年3月,又更改為地區建設委員會,明確地區建委屬部辦級機構;
1978年8月,建立邵陽市革委會基本建設委員會;
1986年3月,由原邵陽地區建委和原邵陽市建委合併為邵陽市建委;
2001年8月,改名為邵陽市建設局(建設工委);
2005年12月,撤銷中共邵陽市建設工委。

人員編制

市直建設局系統現有幹部職工940人,其中在職幹部職工714人,離休幹部5人,退休人員221人。市建設局機關現有編制35名,在編人數35人,班子成員13人,其中局長1人,副局長6人,紀檢組長1人,總工程師1人,工會主席1人,正調研員1人,副調研員2人。

主要職能職責

邵陽市建設局是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負責全市建設行政管理的政府工作機構。主要職能職責有: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審核或擬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園林綠化建設、村鎮建設、風景名勝區建設、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房地產開發等建設行業地方性政策和規定。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相關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改革方案。
(二)負責房地產開發、園林綠化、勘察設計等行業管理工作。
(三)依法依規歸集套用於城市建設的各類資金,參與城市建設項目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城市異地綠化建設費等建設類行政性收費及其他專項資金的徵收和管理,具體負責城市建設項目資金計畫、管理和使用;組織城市建設項目預(決)算審查;指導、監督城市建設專項經費的使用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四)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項目的計畫編制、年度計畫安排、組織實施、建設監管、綜合協調,並組織綜合竣工驗收和移交等工作;參與重點工程建設管理,並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設計方案的審查審批,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建設項目的園林綠化配套建設的審批,建設項目報建登記,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發放、拆除工程施工許可發放、竣工驗收備案和商品房預售許可等工作。
(六)負責管理建築市場(含建築勞務市場與勘察設計市場)和房地產開發市場;負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投標;負責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造價、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民用和公共建築節能管理等工作,負責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負責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與管理及危房鑑定工作;
(八)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進行審查報批;負責、指導、監督和協調全市風景名勝區、建制鎮、集鎮、村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承辦小城鎮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城鎮建設檔案管理。
(九)負責建設科技工作,管理建設行業科技成果,組織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科技成果鑑定、轉讓及推廣套用,指導建設行業的重大科技項目的引進。
(十)制訂全市建設行業隊伍的繼續教育規劃和各類人才培訓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建設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建設部規定的建設類(除房屋建築類施工企業外)及房地產開發資質管理和各類專業機構的設立、更名、初審工作;負責建設部規定的建設類註冊、執業、職稱、職業及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資格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建設行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應訴訴訟和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檢查監督建設行業各類從業人員依法執業情況,查處建築市場(含建築勞務市場與勘察設計市場)和房地產開發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建設系統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設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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