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征地血案

邳州征地血案是指江蘇邳州市河灣村發生在2010年1月7日的一起農民與征地企業之間衝突致人傷亡的惡性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邳州征地血案
  • 地點江蘇邳州市河灣村
  • 時間:2010年1月7日
  • 性質:惡性案件
  • 對象:農民與征地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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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案經過

邳州征地血案(Pizhou land massacre;Pizhou solicits Land the murder case )。
該案件經媒體披露後,引起了中共中央和江蘇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關注和重視。《江南時報》報導,國務委員、公安部黨委書記、部長孟建柱作出批示,要求依法嚴肅查處。另據江蘇省公安廳新聞發言人辦公室信息,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關注和重視該事件,均作出批示要求依法嚴肅查處。隨後,江蘇省委政法委、公安廳主要領導也在第一時間對該案作出指示,責成徐州邳州市兩級公安機關抽調精幹警力,全力破案。江蘇省公安廳和國土部南京督察局遂介入部署調查此事。2010年1月21日,國土部南京督察局負責人隨即帶隊進駐邳州,調查違法征地及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情況。

血案回顧

邳州征地血案復原
1月7日,邳州市河灣村百餘村民與前來強行徵用該村耕地的200多名手持棍棒、砍刀的社會閒雜人員發生衝突,致村民李冬冬、李衛南受傷。其中李冬冬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李衛南則經搶救脫險。
1月16日,由徐州市檢察院、徐州市公安局、邳州市檢察院、邳州市公安局四家單位的法醫聯合對死者進行了屍檢,結論為刺中肝臟致大出血死亡。
到19日晚,公安機關經辦案查實確定了參與鬥毆的社會閒雜人員總計75人,包括孫孝軍、陳愛中、路祥超等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內的72人已抓獲歸案。目前,警方對上述人員以涉嫌聚眾鬥毆罪,分別採取了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等刑事強制措施。
邳州征地血案處理
20日上午,江蘇省邳州市警方抓獲了“1·7”村民李冬冬被刺死案的最後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同時,邳州市對這起原運河鎮河灣村村支書違規強行占地引起刑事案的有關責任人進行了嚴肅查處,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運河鎮黨委書記等3人予以免職。
據邳州市政府新聞發言人介紹,20日,死者李冬冬家庭舉行了遺體告別儀式,並將其遺體火化安葬。警方共抓獲61名現場參與嫌疑人和14名涉案人員。河灣村原村支書孫孝君被刑拘,河灣村村級領導班子已經重組,並對該村財務開始進行審計。
目前,公安機關正抓緊依法審理此案。針對河灣村部分項目用地情況正依照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調查整改。

案情分析

此案和當地存在的“以租代征”有關。以租代征,是指地方政府不是通過法律規定的徵收制度改變土地的用途,而是以租賃方式將農地改為工業用地。
為什麼地方政府不採用徵收,而是要以租賃的方式來改變農地的用途?
受限於中國複雜的土地制度,地方政府不以徵收而以租賃方式來獲得工業用地的情形屢見不鮮。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同時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制度。不僅如此,還通過不同的行政層級來強化這個制度,如《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超過三十五公頃的耕地以及其他超過七十公頃的土地,都需由國務院批准。同時,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還對省、市、縣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審批許可權做了規定。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初衷,可能是為了保護耕地,確保國家的糧食安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個制度和當下各地的實踐產生了嚴重的脫節。一個最為明顯的現實是,經濟發展客觀上需要擴大城市面積,而且工業的發展也需要更多的廠房。但是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地方政府很難通過合法的徵收程式將農地轉為建設用地,或者是這種制度的運行成本很高,使得很多地方政府不得不通過種種諸如“土地指標用途轉讓”、“螞蟻搬家”等制度來獲得城市化急需的土地。這種問題在珠江三角洲和長江三角洲等區域表現得格外明顯。
以租代征就是在這個背景下的一個“制度創新”。以租代征的實質是地方政府繞開上級政府,自主決定建設用地的數量。如果農地的承包經營戶和租用方之間的利益能夠達成妥協,那么這可能是一種化解地方政府用地指標短缺,同時也讓農民分享城市化進程的一種制度創新。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那么這個制度就會變成地方政府和企業合謀,共同侵害農民利益的制度。
從目前已披露的事實來看,邳州市的以租代征就存在這方面的問題。據邳州市河灣村很多村民反映,村里拿農地租給開發商的價格是每畝17萬元,但最後補償給村民的金額卻只是每畝3萬元。其中14萬元的差價,可能就落入了地方政府和村幹部腰包之中。村民和企業之所以發生糾紛,並不是村民反對以租代征,而是反對這種利益分配不均的制度:一方面,村民獲得的賠償金額(或者說是轉讓的租金)極少;另一方面,即便是這種極少的賠償金,企業也是拖欠支付。這兩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才有當地村民反對這種違法的以租代征。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這種以租代征的方式之所以能夠稱為地方政府(尤其是鄉鎮一級政府)的厚愛,是因為這種機制充分考慮到了基層政府的利益。在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中,農地一旦轉化為建設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土地出讓金的受益者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政府根本無法染指其中。但是由鄉鎮政府主導的以租代征,就可以將其中相當一部分的收益落到鄉鎮一級政府的腰包之中。如此之大的利益驅動,才令不少基層政府有強烈的衝動去落實以租代征。
同時,中國當下集體所有的土地制度也是培育以租代征制度的溫床。在集體所有的土地制度下,集體而非農民是土地的所有者。這就意味著集體的領導者——往往是村支書或者是村委會主任——就有了尋租的機會,尤其是在不少村民自治不甚完善的地區更是如此。
由此可見,表面來看,以租代征釀成了此次邳州衝突事件。但如果做深層次分析,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集體土地中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制度性漏洞才是導致此次惡性事故的最終原因。需要指出的是,只要中國繼續城市化的進程,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集體所有制的土地制度不發生變化,此類悲劇還將再度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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