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內澇災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16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邯鄲市人大常委會
全文,解讀,

全文

(2016年6月24日邯鄲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2017年10月30日邯鄲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監督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主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具體實施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礦區、永年區、肥鄉區、各縣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保、公安交警、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排水(雨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標徑流雨水排放途徑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設施、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每年列出專項資金用於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防汛應急工程和無出路管道的建設,完善城市排水系統。
第六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計畫,一併列入政府建設計畫,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商場等建築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台(露台)、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定污水管道,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使用後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線。
第七條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傳,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保護城市水環境的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排水設施保護。
支持環保社會團體、志願者開展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市、縣(市、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優先安排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新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設施技術標準、規範及其建設標準。已建成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畫並逐步實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建或者委託第三方建設、運營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或者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不得排水。
第九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委託、指定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具備相關資質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
維護運營單位的義務如下:
(一)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排放未達標污水。
(三)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跟蹤記錄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並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報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量、泥質泥量、運營成本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送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檢修等原因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汛期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及時排除隱患;發現險情時,及時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報告,並按照預案採取排澇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城市排水設施的保護範圍為:
(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幹線管道邊緣兩側各五米以內,排水支線管道邊緣兩側各一點五米以內;
(二)排水溝護坡兩側各一米以內,排水渠護坡兩側各三米以內。
第十一條在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時,或者鋪設其他管線與城市排水設施發生重疊、交叉時,施工單位應當徵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的意見,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危害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補救措施。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重建或者採取補救措施的費用。
第十二條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城市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油脂、污泥、施工泥漿、泔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易燃易爆腐蝕性液體;
(二)在城市排水設施保護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堆放物料、植樹、埋桿或者進行其他施工作業;
(三)損毀、盜竊、拆除、遷改、占壓城市排水設施或者在排水管網內穿管或者穿線;
(四)向城市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檢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開雨污水井蓋、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道路紅線(綠線)範圍內,不得建設用戶排水設施。在建築物與建築控制線之間敞開式區域必需建設用戶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後三十日內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單位代管,所需維護管理費用由排水戶承擔。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依法設計、施工、監理,並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其相關資料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量超過城市排水管網接納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遷改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徵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意見後制定改動方案,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遷改或者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排水戶自建排水設施的,排水設施及其與城市排水管網的連線工程應當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指導和監督下設計和施工。
第十五條排水戶應當依法建設相應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糞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預處理設施,並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保證外排水質達標。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從事建築、鋼鐵、紡織印染、電鍍、電力、餐飲、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氣等排放污水濃度相對較高、含雜物和易燃易爆液體較多的重點排水戶,除採取前款措施外還應當定期對污水預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水質、水量進行檢
查和檢測。
醫療衛生機構除採取前兩款措施外還應當建設醫療廢水預處理消毒設施,對產生的醫療廢水嚴格消毒,達到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第十六條排水設施的日常養護與維修及其相關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市排水設施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包括其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線點間的部分,由其產權人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內的排水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區內的排水設施,由其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維護單位。
(四)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自開工之日起道路紅線範圍內已有城市排水設施的維護保護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城市排水設施驗收合格移交後,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城市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禁止無證排水或者不按許可規定排水。
第十八條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按月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使用公共供水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污水處理費。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應當在發票上單獨列明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數額,與水費收入分賬核算,並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污水收集、處理及其配套污泥處置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管,財政、價格、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污水處理費徵收與使用情況,並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對象、範圍和標準,不得減免、緩徵、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污水處理費。
第十九條污水處理費按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排水、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乾排水,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排)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排)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
第二十條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應當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實行數據聯網,並按規定時限,如實填報取水量數據。
代征污水處理費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實行數據聯網,實現信息共享;並按規定時限,如實填報用水量和收費數據。
第二十一條積極發展城市再生水利用產業,新建城區應當按照規劃配套建設再生水廠(站)、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
再生水設施應當有明顯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再生水與自來水管道連線。
第二十二條在再生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的,下列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和觀賞性景觀、濕地等環境用水;
(二)鋼鐵、電力、化工等高耗水企業生產用水;
(三)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其它生產生活非飲用水。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河渠水系、新開河道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確保排放出路暢通。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採取透水鋪裝、建設下凹式綠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等措施進行建設和改造,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滯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
住宅小區可以採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進行建設和改造,提高建築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蓄滯能力。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管、水利、氣象、公安交警、建設、電力等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內澇防治、會商、聯動機制。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內澇風險評估和應急處理制度,在城市廣場、立交橋、低洼路段等易澇點設定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出現內澇,立即強制排水。
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內澇要求,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排水戶應當服從防澇指揮機構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五條承擔城市排水防澇排放通道功能的河、湖、渠,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路面和雨水管入河口的高程與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確保城市景觀和汛期排瀝需要。
第二十六條城市排水管理單位進行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設定明顯標誌。
從事搶修和巡查的專用車輛和機具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為工程救險車的,應當噴塗統一顏色,安裝警示標誌,並在明顯位置設定“排水搶修”標誌。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情節較輕的,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非經法定程式擅自變更城市排水規劃的,或者不按城市排水規劃及其建設程式組織實施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排水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排水戶拖延、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的;
(三)減免、緩徵、隱瞞、滯留、截留或者挪用污水處理費的;
(四)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用水量數據的;
(五)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投訴、舉報不調查、不處理的;
(六)有其他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排水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有關技術標準維護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處理處置污水、污泥的;
(三)不向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四)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
(五)對城市內澇未及時採取應急措施的;
(六)不及時修補破損、被盜雨污水井蓋的;
(七)發生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逾期未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或者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催繳;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按照年欠繳污水處理費數額確定處罰倍數並進行相應罰款:
欠繳數額不足十五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一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足二十五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一點五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足四十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二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四十萬元以上不足六十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二點五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處應繳數額三倍罰款。
第三十條本條例所稱排水戶,是指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即將於12月1日起施行的《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於明年、後年乃至長期,城市面對暴雨甚至更嚴峻的挑戰時如何接受檢驗的疑問給予了科學準確的回答。
    據了解,城市的排水與污水處理是一個系統的公共服務事業。它的源頭連著居民、機關、企業;中段又在城市地下鋪設著的遍布各個角落的雨水和污水收集與輸送的管道間;末端還有污水與再生水處理以及河、湖和工農業、園林、市政雜用等各類用水設施,關聯與服務著城市的各個方面。只有在法規的支撐和政府的領導下,科學系統地規劃和管理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工作,才能充分發揮它的城市基礎保障作用。
    立法為先
    排水與污水處理是維繫城市“生命體”健康循環的重要環節,是提高新型城市化質量的要件,與民生改善、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密切相關。
    加強城市排水管理,防治內澇災害和水污染,保護水環境,直接關係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城市人居環境改善。2008年2月1日,市政府制定了《邯鄲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25號令),對規範我市排水行業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迅速發展,在城市排水管理、污水處理、設施監管等方面出現了一些新問題,管理辦法已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2014年1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對全國範圍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行為作了規範。
    2015年10月22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的議案。在經歷了初審、二審之後,今年初,相關部門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2016年6月24日,邯鄲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三審,順利通過了該條例。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定於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點防“澇”
    參與《條例》起草和修改的相關人士表示,《條例》的出台,對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轉,以及城市排水設施保護、內澇防治、污水排放建設、監督、管理的義務和責任都做了明確規定。特別是結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條例》中也對承擔排澇通道功能的河湖在不同時期的水位高程做了規定。這些內容對於防治城市內澇,改善水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都有著重大意義。
    對城市而言,雨季中城市內澇可能給予居民生活帶來的不便會讓人“記憶深刻”。尤其是今年夏季的一場大雨,更加深了人民對於“澇”的印象。
    細讀《條例》,可以看到,全文把防治城市內澇作為重中之重的內容,不惜利用五分之一的條文去破解“雨季看海”問題。
    《條例》集中安排了6個條款,從規劃、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設定不同主體的義務,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城市內澇防治、會商、聯動機制。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內澇風險評估和應急處理制度。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應當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並明確承擔排澇通道功能的河、湖、渠不同時期的水位高程控制要求,力求為城市構建起立體式防內澇保障體系。
    具體到實施,《條例》規定政府要把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當中,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設施、防澇設施和維護資金的投入,加強排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和維護運營單位要在易澇點設定強排裝備,發現內澇立即強排;承擔防澇排放通道的河流要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確保汛期排瀝需要。
    ——這就為內澇防治建立了一套立體的保障體系,會讓我們的城市與“內澇”說再見。
    齊抓不懈
    除卻解決了“澇”的問題,《條例》還對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規劃與建設、規範雨水和污水排放行為、妥善處置污泥、再生水回用等問題,甚至城市井蓋等設施的管理問題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相關人士稱,雨污分流便於雨水收集利用和集中管理排放,保證污水處理廠的處理效率,將會大大提升城市的環境質量、城市品位和管理水平,切實改善廣大市民民眾的生存環境和生活質量。
    《條例》規定,城市排水要堅持“雨污分流”原則,用水部位都要設定污水管道,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線。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計畫,一併列入政府建設計畫,同步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商場等建築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台(露台)、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定污水管道,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使用後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線。
    專業人士稱,這些規定對於節能減排、改善水土資源很有意義,必將推動城市人居環境的持續好轉。
    長期以來,由於城市排水設施保護範圍不明確,責任劃分不清晰,出現了重建設輕管理、重應急處置輕平時預防的問題,城市排水設施經常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壞,影響城市排水工作正常運行。
    因此,《條例》集中安排5個條款設定了城市排水設施的保護範圍,明確了保護範圍內的限制行為和禁止行為,劃定了設施紅線,進行了責任區分。
    關於污水排放,《條例》對一般排水戶、重點排水戶和醫療衛生機構三個層次設定了嚴格的污水預處理義務。規定排水戶應當依法建設相應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糞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預處理設施,並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保證外排水質達標。重點排水戶除採取前款措施外還應當定期對污水預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水質、水量進行檢查和檢測。醫療衛生機構除採取前兩款措施外還應當建設醫療廢水預處理消毒設施,對產生的醫療廢水嚴格消毒,達到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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