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戶外廣告設定規範

邢台市戶外廣告設定規範

為規範我市戶外廣告設定,保護和美化城市市容環境,根據《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邢台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台市戶外廣告設定規範
  • 外文名:Xingtai Outdoor Advertisement Setting Specifications
  • 類型:廣告規範
  • 背景:保護美化城市市容環境
邢台市戶外廣告設定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戶外廣告設定,保護和美化城市市容環境,根據《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邢台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廣場、建築物、構築物上,以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條幅等為載體和在機動車輛上設定的廣告(含商業廣告、公益廣告和門店牌匾)。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的設定。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的原則:
(一)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和交通安全要求,合理布局,科學設定;
(二)應當與建築、街景、環境相協調匹配;
(三)應當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
(四)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並經常保持整潔、完好,及時更新、維護、保養,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五)應當按市容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燈光。
第五條 下列區域及位置禁止設定各類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及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二)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三)風貌建築保護區、風貌建築及保護性、標誌性建築;
(四)異型樓頂或坡屋頂;
(五)透視圍牆、鐵藝護欄圍擋;
(六)沿街商鋪門窗;
(七)各類涵洞內、橋樑下。
第六條 下列區域限制設定戶外廣告:
(一)外環線以內區域大型占地廣告;
(二)中心城區廣場、綠地及周邊三十米範圍內各類廣告;
(三)中心城區主幹道路兩側綠地及隔離帶內占地經營性廣告
(四)中心城區設定的臨時戶外廣告。
第七條 凡在中心城區、繁華區、商業街、風貌保護區及風貌建築物、保護性建築物設定牌匾的或利用大型商業設施、餐飲、文化娛樂場所建築物立面設定戶外廣告的,均應採用霓虹燈、亞克力、LED等新型材質,製作平面造型或內光源燈箱在牆體鑲嵌,不得破壞原建築物立面造型,不得遮擋或影響建築物的整體景觀。
仿古建築可採用木質書法牌匾並加配燈光。
第八條 大型單柱式戶外廣告塔必須按規劃、等距離、同標準,有序設定。間隔不小於五百米,單面面積統一為十八米乘六米。
第九條 利用公交站牌、路名牌、電話亭、報亭、報欄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定內光源戶外廣告燈箱的,屬同一形式多處設定的,應統一規格、統一材質,間隔不小於五十米。
第十條 利用建築工地圍擋設定戶外廣告的,總高度控制在四米以下,下部做一至二米的實牆基礎且頂部設定照明燈具,單個廣告牌長度不得超過十五米,廣告牌之間相鄰部位應做裝飾。
第十一條 利用平頂建築物頂部設定戶外廣告的,應與建築物融為一體,整體垂直拔高,廣告自身結構不得外露,並與原有建築物的建築風格和尺寸相協調。
(一)六米以下建築物頂部設定的戶外廣告,高度不得超過二點五米;
(二)六米以上十二米以下建築物頂部設定的戶外廣告,高度不得超過四米;
(三)十二米以上十八米以下建築物頂部設定的戶外廣告,高度不得超過六米;
(四)十八米以上二十四米以下建築物頂部設定戶外廣告,高度不得超過八米;
(五)二十四米以上建築物頂部設定戶外廣告,一般應採用霓虹燈。
重點街道外光源看板廣告要對燈具進行隱蔽裝飾。建築物頂部設定戶外廣告應按設計要求設定通風道並對其進行裝飾。
第十二條 指示牌應按國家標準設定,並使用規範字型。對非市政交通設施指示牌,應統一設定集成式指示牌。
第十三條 利用實物造型和雕塑設定戶外廣告的,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體現藝術性,不得偏重於廣告宣傳。
第十四條 利用機動車輛設定戶外廣告的,應在車身兩側,不能遮擋車窗,並符合公安交管部門的相關技術規範。
第十五條 利用照明電桿或電力桿等電桿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條道路只準在一種電桿上設定廣告,每根電桿上只準設定一個燈箱廣告;
(二)同一路段的電桿燈箱廣告應做到內容、色彩協調,形狀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三)燈箱廣告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於三米,面積不得大於兩平方米;
(四)便道燈箱式廣告,廣告牌面積不得超過五平方米,廣告牌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大於一米;
(五)燈箱裝燈功率每平方米不得低於一百二十瓦。
第十六條 用於營造氣氛,短期設定布質標語、張貼畫、氣球、飛艇、充氣類造型等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在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機關批准的區域和時限內設定。
第十七條 以工商部門註冊或上級部門下達單位名稱設定門店牌匾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則上實行一店一牌、一單位一牌。大型營業場所可加設一塊豎式霓虹燈牌匾。道路交叉口兩側均開設門面的,可在兩側門面分別設定牌匾;
(二)寫字樓實行一樓一牌,駐大樓單位指示牌,可統一在大樓入口處規範設定;
(三)牌匾設定位置應在門楣上方,樓房牌匾上部應與二樓窗台下沿平齊,平房牌匾高度不超過一點六米。除特殊規定外,牌匾均為貼牆式平面布置,長度與門面長度一致,厚度不超過零點二米。
(四)相鄰兩戶牌匾設定應當無間隙,並在同一平面,外觀平齊,底邊封口
(五)連鎖經營單位的統一標識、牌匾,應按照本規範設定,必要時可參照連鎖經營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一般為二至五年,期限屆滿後應當拆除。
(一)大型占地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為五年;小型占地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為三年;
(二)建築物頂部及牆體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為三年;
(三)各種異形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為兩年。
施工工地圍擋戶外廣告設定期限與施工期限相同。臨時戶外廣告設定期限一般為三天。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範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邢台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範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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