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寧區環境保護局是一家位於邕寧區的政府環境保護監督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邕寧區環境保護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地點:邕寧區
- 國家:中國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城區環境保護計畫、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城區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監測預警工作,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城區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全城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意見,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管理許可權審核城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按委託指導並負責排污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五)承擔城區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城區人民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六)負責城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城區內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化學品、放射源等環境污染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城區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和組織實施生態城市的建設工作。
(八)負責城區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九)指導和協調城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承辦城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辦公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處)負責局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局領導和總工程師公務活動;擬定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文秘、督辦、檔案、政務信息、政府網站編輯、信息化管理、信息公開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和人大意見、議案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負責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會議會務以及組織接待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行政事務、安全、保衛等工作。
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環境保護新聞發布、採訪報導和新聞稿件審核;負責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協調公眾教育和輿論監督活動;組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
負責局機關對外視窗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行政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局系統人事制度改革、目標管理考核、職務晉升、獎懲、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人事調配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職工工資、福利、社會保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局黨委做好乾部的教育、培養、選拔、任免、監督、區縣環保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和離休幹部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參與區縣政府環保績效考核工作。
協助局黨委做好局系統黨的組織、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統戰和知識分子工作;協助局黨委做好民主生活會和中心組學習服務工作;協助局黨委做好對共青團工作的指導;協助局黨委做好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負責局黨委文書處理、信息、督辦、會議和黨委網站等工作;負責局系統國家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組織擬定本市有關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草案及相關實施細則;負責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環保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組織行政複議、強制執行申請、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地方立法和法律制度實施後評估職責;負責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的組織工作;負責環保專項執法行動和執法後督查的組織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法規的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市環境保護普法工作;協調與其他部門之間涉及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會簽工作;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和徵信系統管理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四、綜合規劃處
負責市環境保護和建設協調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環保三年行動計畫的編制、推進及實施情況的跟蹤評估;負責編報環境保護和建設工作簡報、情況專報;負責起草環境保護綜合性會議檔案和其他重要檔案、報告、領導講話文稿。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五、科技標準處
負責本市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發展、技術進步,組織和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推進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以及環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科技工作;負責組織擬定本市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負責標準的宣貫工作;組織開展環保科普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配合環保部開展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認可,並組織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處
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責對本市重大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和重要產業、重點區域環境影響分析及其環保控制政策、對策的研究;負責組織規劃環評審查,負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試生產(試運行)和竣工驗收的審批;負責本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日常監管;承擔國家環保部委託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監管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七、污染防治處
承擔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有關的具體工作;負責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固體廢物跨省市轉移等審批和電子廢物處置監管工作、協助環境部開展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危險廢物出口、有毒化學品進出口、新化學物質轉移登記等監管工作。負責大氣、固體廢物、化學品、環境噪聲等重大污染事故及跨區域污染糾紛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八、水環境和自然生態保護處
負責編制水環境保護、農村環境保護、生態保護規劃;負責擬定水環境、生態保護、農村環境保護和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技術規範和標準、有關立法草案;負責水環境功能區劃分及指導水環境功能區達標工作;負責本市飲用水源保護工作;負責開展水污染源管理、限期治理、達標排放等工作;負責協調跨區域水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水環境重大污染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禽畜養殖業污染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海岸工程、陸源污染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牽頭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九、總量控制處(環境監測處)
負責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政策、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總量減排的日常管理,制定總量減排考核制度;負責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排污交易的制度設計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環境保護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區)創建工作;負責環境統計,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負責污染源普查工作。
負責環境監測管理,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負責擬定環境監測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環境質量信息的統一發布,編制環境質量報告、環境狀況公報。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十、輻射安全管理處
負責編制環境應急管理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本市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制定和監督實施;負責環保系統應急、反恐工作協調和指導,重點環境風險源日常監管;建立和完善本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決策體系;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跨區域污染糾紛的應急處置;負責環境應急、反恐工作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十一、國際合作處
負責編制國際合作交流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涉外的環境保護合作項目;負責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在本市履約工作;負責外事交流和接待工作;負責本市友好城市環境保護合作交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外宣工作,負責英文網站建設和維護。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十二、紀檢監察室
負責進行黨風廉政教育,抓好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落實,規範領導幹部從政行為;負責受理局系統內幹部職工的控告、申述,按規定做好信訪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環保系統政風行風建設的檢查、督促和推進;負責財務審計工作;圍繞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局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確保內部穩定。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
十三、機關黨委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本組織的決議。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對黨員進行管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對黨員進行監督,檢查、處理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對機關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