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河道管理,規範河道采砂權出讓行為,合理、有效利用河道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遼陽市河道采砂權出讓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2月28日遼陽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1年12月31日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公布。《辦法》共37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陽市河道采砂權出讓辦法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實施時間:2012年2月1日
- 目的:為加強河道管理,規範河道采砂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
發布信息
第124號
《遼陽市河道采砂權出讓辦法》業經2011年12月28日遼陽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正普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規範河道采砂權出讓行為,合理、有效利用河道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水庫)管理範圍內實施的採運砂石、取土等活動。
第四條 出讓河道采砂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道主管部門(以下稱河道部門),負責實施河道采砂行政許可工作,對河道采砂活動監督檢查。其所屬的河務管理機構負責河道采砂權出讓的具體工作。
公安、交通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河道治安和航道交通安全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河道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管理許可權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報本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河道部門根據經批准的河道采砂規劃和防洪安全、河勢穩定、通航安全以及生態環境、總量控制等情況,編制年度計畫和砂場采砂實施方案。縣(市)采砂實施方案由市河道部門負責審批。
市、縣(市)河道部門應當按照采砂規劃、計畫和實施方案,開展采砂權出讓和行政許可工作。
第七條 河道內砂石資源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河道部門許可,不得在河道內采砂。
對本行政區域內違法設立的河道砂場一律予以沒收,由河道部門根據采砂規劃和年度計畫予以處理。
第八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采砂權一律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競買人通過拍賣或者掛牌等方式競得開採權後,憑成交確認書到河道部門辦理采砂許可證。
第九條 我市城區段河流河道和電站等水利工程範圍內的采砂權出讓工作由市河務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縣域河流河道采砂權出讓工作由轄區縣(市)河務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市河道部門應當監督、指導縣(市)實施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條 河道部門應當根據本流域管轄許可權內河道的水情、汛情、航道等情況和管理需要,劃定禁採區、確定禁采期,報本級政府決定並予以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採區、禁采期內從事河道采砂活動。
第十一條 河務管理機構拍賣、掛牌出讓采砂權的,應當編制拍賣、掛牌檔案。拍賣、掛牌檔案包括:
(一)拍賣、掛牌公告;
(二)河道開採區資料,開採範圍、數量、技術條件及要求;
(三)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文本;
(四)其他需要編制的檔案。
第十二條 競買人慾取得采砂權,應當向河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繳納底價30%的競買保證金後,方可參加拍賣、掛牌活動。
河道采砂權出讓底價不得低於10元/立方米。如果省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拍賣出讓采砂權的,河務管理機構應當於拍賣開始7日前發布拍賣公告。
第十四條 拍賣出讓采砂權的,競買人不得少於3人;少於3人的,拍賣行為自動轉為掛牌方式。
第十五條 掛牌出讓采砂權的,河務管理機構應當於掛牌開始的20日前發布掛牌公告。
第十六條 河務管理機構應當於掛牌起始日,將起始價、增加規則、增加幅度等,按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掛牌。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
第十七條 河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對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其參加拍賣、掛牌活動並告知其繳納競買保證金的時間、地點等。
第十八條 競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資格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
(二)遵守有關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三)使用的采砂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並指定專門的安全責任人員具體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四)采砂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機械設備操作資格,其證書齊全;
(五)有繳納競買保證金、采砂權出讓價款的能力。
第十九條 競買人繳納競買保證金後,河務管理機構方可受理其報價單。掛牌期間,河務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競買人的競價情況調整競價額度。
第二十條 掛牌期限屆滿,按照如下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底價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由2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報價最高且高於底價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且高於底價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報價低於底價的,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一條 拍賣、掛牌出讓河道內采砂權,可以通過現場或者網際網路的方式進行。河道管理機構也可以將具體出讓活動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組織代為實施。
第二十二條 以拍賣、掛牌方式確定競得人後,河務管理機構應當與競得人於競得後2日內簽訂成交確認書。競得人逾期不簽訂的視為放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三條 競得人應當於成交確認書籤訂後5日內向河務管理機構一次性繳齊采砂權出讓價款。未繳齊的視為放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回。
拍賣、掛牌出讓價款不包括應當依法由競得人承擔的有關稅費。
第二十四條 競得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可以抵作出讓價款。其他競買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河務管理機構應當於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五條 競得人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惡意串通或者採取其他非法手段競得的,競得結果無效,其繳納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 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河務管理機構應當於10日內將競賣結果在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第二十七條 河道部門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為競得人辦理采砂許可證,並依法保護競得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競得人在采砂過程中涉及第三方利益發生矛盾或者糾紛的,應當自行協調解決。
第二十九條 采砂權出讓期限不得超過2年。在出讓期限內,采砂權人不得私自轉讓所取得的采砂權。
采砂權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進行作業。需要變更許可證有關內容和事項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 采砂權人在實施采砂作業時,應當服從河務管理機構的管理,在作業區域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及時清理采砂現場,清除棄料、堆體等行洪障礙物。不得越界開採、損壞河道防洪工程和影響河勢穩定。
第三十一條 出讓河道內采砂權收取的資金屬財政收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入財政賬戶。
河務管理機構用於河道日常維護、河道生態治理和河道采砂日常管理所需費用(包括車輛及有關設備的購置、人員補助等日常開支)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 出讓河道采砂權收取的資金按照有關規定除上繳省財政外,其餘部分的使用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水務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農村居民自建住宅和非經營性活動需要在河道內取用砂石、土料的,應當向河道部門申請,經批准後在指定地點按照有關規範採挖。
第三十四條 河道部門和河務管理機構應當對采砂活動進行巡查,發現有違法采砂行為的,依法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采砂許可或者取消其參與采砂權交易資格。
第三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進行河道采砂或者超越采砂許可範圍采砂的,由河道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提及的2日、5日、7日、10日、20日等時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采砂權,是指河道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采砂權競得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采砂權,是指河道部門發布掛牌公告,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期限和場所,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采砂權競得人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