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野生珍稀植物保護暫行規定

遼寧省野生珍稀植物保護暫行規定

為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珍稀植物,保存珍稀植物物種,保障珍稀植物資源永續利用,造福人民。野生珍稀植物是指天然生長的具有經濟、文化、科學研究價值或有保護、美化自然環境作用,對人類有益的高等植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野生珍稀植物保護暫行規定
  • 規定實施意義:地球上的生物都是相互依存的
  • 發布單位:80602
  •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9]67號
  • 發布日期:1989-07-24
  • 生效日期:1989-07-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野生珍稀植物保護暫行規定
(1989年7月24日遼寧省人民政府遼政發〔1989〕67號文發布)
第一條為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珍稀植物,保存珍稀植物物種,保障珍稀植物資源永續利用,造福人民,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野生珍稀植物是指天然生長的具有經濟、文化、科學研究價值或有保護、美化自然環境作用,對人類有益的高等植物。
凡在本省境內採集、砍伐、經營野生珍稀植物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是本轄區野生珍稀植物保護工作的管理機關。
林業行政部門主管有林區的野生珍稀植物保護工作。
農牧漁業和水行政部門主管農牧業區、水域的野生珍稀植物保護工作。
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主管城市園林綠地及風景名勝區的野生珍稀植物保護工作。
第四條野生珍稀植物屬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的義務。
第五條重點保護的野生珍稀植物物種分為三級:
一級:中國特有並具有極為重要的科研、經濟或文化價值的瀕臨滅絕狀態的植物物種;
二級:分布範圍逐漸縮小,種群處於衰竭狀態,成熟植株明顯減少,具有重要的科研或經濟價值的植物物種;
三級:分布範圍狹小,生存環境特殊,具有科研或經濟價值的稀有植物物種。
第六條重點保護的野生珍稀植物名錄,由省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修訂並發布。
第七條採集、砍伐、移植和收購重點保護的野生珍稀植物的審批許可權:
一級的,由省有關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二級的,由省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送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三級的,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送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八條重點保護的野生珍稀植物的出口,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違章收購、銷售、運輸重點保護的野生珍稀植物的行為監督檢查。
第十條對重點保護的野生珍稀植物分布集中的區域,應劃為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劃定由市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重點保護的野生珍稀植物生存地和自然保護區排放有害物質。
第十二條在重點保護的野生珍稀植物的生存地和自然保護區進行開發建設,必須按第七條規定的許可權,報經有關部門審查,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採集重點保護的野生珍稀植物標本、教學實習和旅遊等活動,必須報經該保護區主管部門批准。
對發現的新植物物種嚴禁採集、砍伐。對發現新植物物種者,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四條各有關主管部門應對重點保護的野生珍稀植物進行科學研究,促進其自然更新或進行人工繁殖,擴大種群數量。
第十五條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開展對野生珍稀植物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研究工作。各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林場、苗圃、花圃、藥圃、植物園和自然保護區應引種、繁殖重點保護的野生珍稀植物,並應建立植物基因庫。
第十七條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損害重點保護的野生珍稀植物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主管部門或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野生珍稀植物藥材的保護和管理按《遼寧省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野生珍稀植物的保護和管理,按《遼寧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實施細則》執行。其他各類自然保護區的野生珍稀植物的保護和管理,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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