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條例

1982年7月13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遼寧省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2.07.22
  • 實施時間:1982.07.2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護對象,第三章 保護管理,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五章 組織領導,第六章 獎懲,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發展野生動物資源,保持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國家有關法令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野生動物是國家的寶貴資源。要全面貫徹“加強資源保護,積極繁殖飼養,合理獵取利用”的方針,認真做好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工作。

第二章 保護對象

第三條 我省需要保護的野生動物劃分為三類:一類為珍貴稀有、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二類為珍貴稀有和對發展農、林、牧各業生產突出有益的野生動物;三類為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和對農、林、牧各業生產有益,需要加強保護的野生動物(見《遼寧省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第四條 對各類保護動物的卵、巢、穴、洞及其賴以生存、繁殖的棲息環境,也要認真加以保護。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五條 以下野生動物主要棲息繁殖區域為我省重點禁獵區:東部的龍崗、鋼山、花脖山、和尚帽子、鍋頭峪、摩天嶺;西部的黑山、平頂山、駱駝山、大青溝、大青山、青松嶺;南部的桂雲花山、帽盔山;以及桓仁、大夥房、水豐、回龍山等大型水庫和部分中型水庫。上述地區實行常年或定期禁獵。
城鎮、工礦區、自然保護區、旅遊區、風景區和公園內,一律禁止狩獵。
第六條 候鳥的主要繁殖地、遷徙路線上的主要停歇地,特別是對保護候鳥有重要價值的島嶼、沼澤、灘涂等,要劃為候鳥自然保護區或禁獵區。有條件的地方,應植樹種草、設定巢箱,改善候鳥栖息環境。在每年春四、五月間,秋九、十月間候鳥通過季節,對候鳥嚴加保護。
第七條 候鳥自然保護區由省統一區劃。省劃定的重點禁獵區,由市(地)區劃落實,報省林業部門備案。各市(地)、縣(區)可因地制宜地劃定禁獵區,規定禁獵期限,由縣(區)區劃落實,報市(地)林業部門備案。所有禁獵區都要明確範圍、面積,訂立管護制度,分片劃段,把管護責任落實到基層單位。
第八條 一類和二類保護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一類保護動物,經省林業部門審查,報林業部批准;獵捕二類保護動物,由省林業部門批准,其中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報林業部備案。
對三類保護動物,各級林業部門要嚴格控制獵捕的品種、數量和獵期。
在準獵期,只許在準獵動物皮毛豐滿和肉肥時獵捕成獸,不準獵捕繁殖、哺育期間動物,實行捕大不捕小,捕公不捕母。
第九條 加強狩獵管理,建立健全狩獵管理制度。狩獵者,必須持有縣以上林業部門和公安部門發給的狩獵證、持槍證,在規定的狩獵期及指定的區域進行狩獵活動。
跨市(地)、縣(區)狩獵,須經狩獵地點所在市(地)、縣(區)林業部門批准,發給準獵證明,並嚴格遵守當地的有關規定,接受監督和檢查,不經批准,不準私自接納外省人員進我省狩獵和收購獵獲物。
第十條 對一類和二類保護野生動物(包括死的及其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收購或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屬於單位或個人飼養的,出售時,須持本單位或公社證明。
運輸一類和二類保護動物(包括產品)出省的,必須有省林業部門發給的運輸證明(園林部門的觀賞動物,由省林業部門會同城建部門批准)。對非法收購、買賣和運輸一類、二類保護動物的,工商管理、交通運輸部門和林業檢查站有權沒收,交當地林業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出口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由省林業部門審查批准,其中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和“有滅絕危險的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規定保護而我國未列為保護對象的動物及其產品,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批准,發給出口許可證,方準出境。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十二條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各級林業部門要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掌握資源的消長情況,確定行獵期。各市(地)、縣(區)林業部門要與經營部門充分協商,每年共同制定獵捕和收購三類保護動物與一般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計畫,下達實施,並分別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有條件的地方,要搞好野生動物的引種散放,改善其棲息、繁殖和飼養條件。有條件的地方還應有計畫地積極開展野生動物的飼養馴化工作。提倡人工飼養野生雞類、鴨類等經濟鳥類和經濟價值較高的野生動物。
第十四條 嚴禁使用危害人畜安全、破壞自然生態環境和野生動物資源的狩獵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槍、扣子、大鐵夾、毒藥、炸藥、火攻、煙燻、掏窩、挖洞、揀蛋、絕後窖、軍用武器、機動車追捕、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等。

第五章 組織領導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林業部門是管理野生動物資源和狩獵工作的主管部門,要會同環保、城建、水利、供銷、外貿、科研、公安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各項具體工作。
第十六條 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人人有責。要大力開展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宣傳教育工作。宣傳、文化、教育、科研部門應配合主管部門,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宣傳形式,廣泛深入宣傳國家有關政策,傳播有關科學知識,使保護野生動物逐漸成為人們的自覺行動。
第十七條 確定每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八日為“愛鳥周”。要廣泛開展愛鳥宣傳和愛鳥活動,組織青少年掛置人工巢箱,積極保護和招引益鳥。

第六章 獎懲

第十八條 對貫徹執行本條例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遼寧省林業獎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保護野生動物類別的確定和變更,由省林業部門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本條例從公布之日起實行。過去本省有關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的,按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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