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有關規定的公告

《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有關規定的公告》是一部遼寧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1年03月1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有關規定的公告
  • 發布單位:80603
  • 發布日期:2001-03-15
  • 生效日期:2001-03-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6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3-15
【生效日期】2001-03-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有關規定的公告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是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產品質量法》、《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規劃和組織的,對生產、銷售及用於經營服務的產品所實施的具有強制性的抽樣檢驗行為和依法進行公告、處理的活動。
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管理,保證監督檢驗工作的正常進行,維護受檢者的合法權益,現將我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一、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是全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在我省境內依法開展的監督檢驗。
為避免重複檢驗,各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檢驗應按《產品質量法》、《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計畫管理辦法》的規定,經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協調後方可進行。
二、沒有產品質量監督行政職能的部門,不得安排監督檢驗計畫,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
三、監督檢驗在抽樣前一律不得通知受檢者。有關單位、部門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受檢者通報情況。
四、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有質量監督行政職能的其它部門實施監督檢驗,統一使用由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印製的《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通知書》;監督檢驗後,向受檢者提供全省統一樣式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報告》(樣式附後)。
五、出具《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通知書》、制發《監督檢驗報告》必須加蓋全省統一制發的“監督專用章”和當年有效的“監督檢驗專用章(年份)”。
六、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受檢者不得拒絕。違犯規定的,按《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七、受檢者遇到下列情況應當拒絕抽樣:
(1)沒有質量監督行政職能的部門組織的監督性檢驗;
(2)抽樣人員不能出示由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印製的《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通知書》的;
(3)《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通知書》未加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專用章”的;
(4)抽樣人員少兩人的。
八、監督檢驗結果由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通過新聞媒體、網際網路等向社會公布。根據需要,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單獨向省內商業企業等單位提供抽查結果。
需單獨提供抽查結果的單位,應向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表可向監督處索取)。
九、有關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須對外公布結果的,應經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同意;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受檢者、向社會提供或公布監督檢驗情況。
十、經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協調後,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檢驗和檢驗結果的公布活動,不得以“省監督抽查”名義進行,也不得出現“省監督抽查”字樣。
十一、受檢者對監督檢驗結果有異議,應於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實施監督檢驗的行政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
十二、受檢者的產品被判為不合格後,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努力減少或防止可能對消費者產生的危害。要查清原因,積極整改,並儘快申請複查;受檢的商業企業還應及時將檢驗結論通知生產企業或供貨商。
十三、檢驗結果公布後,凡經銷與不合格產品同廠、同品名產品的商業企業,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查明所售產品的具體質量狀況。對不採取措施而繼續銷售的,其產品質量問題一經查出,各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依法嚴厲處罰。
十四、本公告有關規定自2001年3月1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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