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檢驗行為,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機構是指經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授權、具有相應檢驗資質、能夠承擔法律責任、向社會提供檢驗服務、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檢測機構。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機構應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為目的,開展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業務、檢驗技術和方法的研究開發,承擔或參與有關產品質量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實驗驗證工作,並承擔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下達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任務,為產品質量行政執法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章 設立原則、籌建與審批
第四條 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機構的設立,要滿足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需要,結合我省產業結構狀況、經濟特色和發展水平,充分利用檢驗資源,各有側重,避免重複建設。
第五條 被授權的質檢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當依法設立,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測活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必須取得資質認定(計量認證)。
(三)具有申請授權項目相關領域產品的質量檢驗業務經歷;具有與檢驗活動相適應的檢驗場所和檢驗儀器設備。
(四)具有與授權項目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特殊產品的檢測檢驗,其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在國家規定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的專業崗位上,應滿足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籌建省級質檢授權機構的,應將申請及相關材料報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授權原則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同意籌建。
第七條 申請授權質檢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在接到同意籌建批覆後,應按要求抓緊做好資質認定(計量認證)以及其他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十二個月)達到授權要求。
第三章 授 權
第八條 授權程式:
(一) 籌建期滿,申請機構應向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檔案和材料。
(二)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現場進行核查和評審。同意授權的向申請機構出具行政授權檔案。
第九條 省級質檢授權機構統一命名為“遼寧省ⅩⅩ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必要時後綴區域名,並與實際檢測能力和業務範圍相符。
第十條 授權期限為三年。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一條 省級質檢授權機構,原行政隸屬關係不變,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業務上受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導。
第十二條 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對省級質檢授權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考核。檢查和考核的主要內容為:
(一)是否按規定取得相應資質及資質的有效性;
(二)檢驗檢測能力能否滿足其名稱對應的產品或項目;
(三)檢查檢驗工作流程的完整性和檢驗報告、記錄等技術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 人員隊伍情況和管理工作情況;
(五) 檢測業務開展情況,主要包括檢測業務量、設備
利用率、檢驗收入等;
(六) 公正性與遵紀守法情況;
(七) 存在問題。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於未達到有關要求、存在較大問題的,要給予通報批評;對於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處罰。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檢查和考核情況進行審核和匯總分析,對出現較嚴重問題的授權機構要限期整改,逾期不能改正的將取消授權。
第五章 延續、變更與撤銷
第十三條 省級質檢授權機構需要延續授權的,應當在授權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其進行複審,符合要求的,延續授權。
第十四條 根據產品質量監督的需要和我省產業及技術機構發展狀況,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將適時調整省級質檢授權機構的規劃布局,提出省級質檢授權機構的更名、撤銷等意見。
第十五條 省級質檢授權機構需要更名的,需向遼寧省質
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 已經成立且能正常運行的;
(二) 現有檢測能力能較大部分覆蓋擬變更名稱對應專業領域的產品,關鍵檢驗項目的檢測能力齊全;
(三) 擬更名的專業領域為原授權範圍的相關專業領域;
(四) 擬變更名稱應緊密結合我省產業特點和經濟特色;
(五) 擬變更名稱科學、合理、規範。
第十六條 更名審批程式按第二章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批准更名後,申請機構應儘快完成籌建,通過
相關認證,在獲得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授權後,原名稱、印章、證書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已經取得授權的質檢機構,需要增加授權項目
(擴項)的,應向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需要進行技術評審的,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組織專門評審,符合要求的,予以增加授權項目。
第十九條 省級質檢授權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銷授權:
(一) 超出授權範圍擅自對外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
(二) 出具虛假檢驗數據或虛假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
(三) 經檢查、考核、評審,發現不符合授權條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 由於客觀原因導致業務不能正常開展的;
(五) 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條 被撤銷授權的質檢機構,應當自撤銷之日起
30日內,將省級質檢授權機構證書、印章交還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農產品、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原《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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