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遼政辦發[1993]55號文批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腳踏車治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0月18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遼政辦發[1993]55號文批轉。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遼政辦發[1993]55號文批轉。第一條 為加強腳踏車治安管理,保護公民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
《瀋陽市腳踏車治安管理辦法》在1999.08.09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瀋陽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防止腳踏車被盜,保護公民財產安全,根據《遼寧省腳踏車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非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指腳踏車、人力二輪車、人力三輪車。第三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我市非機動車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設 置的非機動車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對所區域內非機動車實行登記...
齊齊哈爾市腳踏車管理辦法 (1990年7月1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腳踏車管理,預防和打擊盜竊、非法倒賣腳踏車等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安全,根據《黑龍江省腳踏車治安管理規定》,結合我市...
南昌市腳踏車治安管理辦法 (1998年5月2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第一條為了加強腳踏車治安管理,保護公民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腳踏車...
黑龍江省腳踏車治安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公安廳1988年8月13日)第一條 為加強腳踏車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損壞、盜竊公共腳踏車及其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腳踏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腳踏車管理,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城市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腳踏車失盜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電動腳踏車號牌、登記證的,由市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轉借、挪用、塗改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腳踏車號牌、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長清區、章丘區、濟陽區、萊蕪區、鋼城區、平陰縣、商河縣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