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城區範圍內公共腳踏車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以及服務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腳踏車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並對運營、管理進行補貼,滿足公眾交通需求的腳踏車以及配套設施設備。
配套設施設備包括:鎖止器、自助服務機、通訊監控、標識牌、管理亭、維修保養和管理調度中心等系統設備,以及為保障公共腳踏車運營和為承租人提供服務而設定的其他相關設施。
第四條 公共腳踏車是具有公益性質的城市公共運輸組成部分,應當與軌道交通、城市公交、計程車等共同形成城市公共運輸體系。
第五條 公共腳踏車的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科學布局、高效運營、服務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公共運輸優先發展的要求,鼓勵和支持公共腳踏車發展。在財政補貼、城市規劃、用地供給、設施建設、交通管理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本市公共腳踏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腳踏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共腳踏車運營單位負責公共腳踏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管理、房產、園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腳踏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公共腳踏車公益性宣傳,倡導低碳環保、綠色出行,引導公眾了解、支持和文明使用公共腳踏車。
第九條 公共腳踏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公共運輸發展規劃,並與其他交通規劃相銜接。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公共腳踏車發展規劃,確定發展目標、建設時序、服務站點設定、維修保養和調度管理等設施用地、保障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公共腳踏車發展規劃,編制年度發展計畫,保障公共腳踏車有序發展。
公共腳踏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年度發展計畫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十條 按照批准的公共腳踏車發展規劃,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共腳踏車維修保養和調度管理等設施用地進行統一管理,納入交通場站用地予以控制,因城市發展和建設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批。規劃確定的用地符合《
劃撥用地目錄》有關規定的,以劃撥方式供地。
第十一條 公共腳踏車服務站點的設定應當符合公共腳踏車發展規劃,並根據城鄉發展以及公眾需求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建設、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擴建火車站、軌道交通站、長途汽車站等大型公共建築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腳踏車服務站點納入工程方案,同步規劃設計,預留土地與線路接口,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後,與照明、園林等公共服務設施同步建設。
第十三條 公共腳踏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相關標準建設相應的公共腳踏車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公共腳踏車服務站點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專用區域、統一的外觀和標識;
(二)場地平整、硬化,方便租還和調運;
(三)配備標識牌、具備刷卡功能的鎖樁、自助查詢服務、通訊監控等服務終端;
(四)公示收費標準、服務電話等;
(五)在居民區、商務區、學校、火車站、公交客運站等人員出入密集的公共場所附近。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占用公共腳踏車設施設備。
因建設需要,拆除、遷移、占用公共腳踏車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公共腳踏車運營單位簽訂補建或者補償協定,並由公共腳踏車運營單位報送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公共腳踏車運營狀況進行評估,規範運營行為。
第十七條 公共腳踏車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標準建設公共腳踏車服務站點,設定標識標誌;
(二)合理設定公共腳踏車辦卡網點,執行統一的誠信保證金和服務收費價格標準;
(三)負責公共腳踏車管理系統的維修、保養和更新,維護公共腳踏車輛以及設施設備的整潔,確保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保證員工文明服務和熟練掌握操作規程;
(五)制定公共腳踏車操作規範和應急預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遵守公共腳踏車服務規範,按照規定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送運營數據;
(七)定期向社會公布公共腳踏車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公共腳踏車運營單位應當充分運用網際網路等先進技術,逐步提質升級,最佳化服務水平。
第十九條 公共腳踏車承租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身體健康並能夠熟練騎行腳踏車。
第二十條 承租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辦理公共腳踏車租用卡。
承租人辦卡時應當與公共腳踏車運營單位簽訂公共腳踏車租車業務協定,並交納租車誠信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公共腳踏車租用卡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公共腳踏車租用卡或者租用車輛丟失應當及時向公共腳踏車運營單位掛失。
租用車輛丟失或者造成損壞的,應當照價賠償。
第二十二條 公共腳踏車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公共腳踏車及其相關設施,文明使用;
(二)租用前應當對腳踏車進行檢查,發現性能和安全裝置存在問題的,放置到故障車位;
(三)不得載人騎行;
(四)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或者患有其他疾病影響正常騎行的,不得騎行公共腳踏車;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禁止實施下列影響公共腳踏車正常運營秩序的行為:
(一)占用公共腳踏車服務站點進行擺攤經營;
(二)在公共腳踏車服務站點堆放雜物或者停放其他車輛;
(三)故意損壞、盜竊公共腳踏車及其設施設備;
(四)其他影響公共腳踏車運營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公共腳踏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在服務站點公布投訴舉報和求助電話。
第二十五條 公共腳踏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腳踏車承租人的信用檔案,實行誠信租車。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公共腳踏車運營單位未履行職責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公共腳踏車承租人載人騎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糾正,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腳踏車服務站點堆放雜物的,由城鄉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視情節輕重程度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拆除、遷移公共腳踏車設施設備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視情節輕重程度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損壞、盜竊公共腳踏車及其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腳踏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腳踏車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第91號
《太原市公共腳踏車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曉波
2020年3月20日
解讀
2020年4月1日,太原市政府發布了《太原市公共腳踏車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2年9月28日,按照“規範化管理、標準式服務、全天候運營”的要求,我市公共腳踏車租賃系統正式向市民開通,運營至今,已累計建設服務站點1285個,安裝鎖止器5.897萬個,投入運營車輛4.1萬輛;服務區域由初期和平路以東、建設路以西、勝利街以南、學府街以北的96平方公里,逐漸擴展至東環高速以西、西環高速以東、晉祠公園以北、江陽社區以南,對建成區內符合建設條件的220平方公里範圍實現了全覆蓋,服務站點間的平均距離不超過500米;腳踏車日租用量、日周轉率和單日免費租用率等指標持續穩居全國第一,其中,日租量最高達56.85萬人次、周轉率最高達20.08次/車、免費租騎率最高達99.75%,極大的豐富了市民低碳、環保、便捷的出行需要,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譽。但是,隨著服務範圍的不斷擴展、運維時間的持續延長、服務強度和頻次的不斷提升,運行管理的難度也在逐步加大,現有的管理模式、服務機制、管控能力已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文明出行的要求以及廣大市民對高品質交通服務保障的期盼,同時,部門性法規對公共腳踏車行業實現規範健康有序發展缺乏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撐,為此,迫切需要制定出台引領公共腳踏車行業未來發展需求的政府規章。
二、出台過程
按照“前瞻性、約束性、引領性”的要求,根據我市公共腳踏車業態發展趨勢,針對在規劃建設、組織協控、運營管理和硬體設施保護、安全文明租騎等方面存在的制度銜接與職能定位等問題,在充分借鑑一線城市做法、廣泛聽取運營單位和市民代表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法制部門立法審查、徵求部門意見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辦法》。
三、出台目的
為進一步實現我市公共腳踏車運營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更好地服務和保障廣大市民“最後一公里”出行,依照政府立法計畫安排和有關程式要求,我局牽頭組織起草了《太原市公共腳踏車管理辦法》。
四、職責劃定
公共腳踏車作為一項基礎性、惠民性重大民生工程,涉及政府多個部門,必須通過構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合作的保障機制,積極推動落實。為此,《辦法》第六條明確了公共腳踏車作為城市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在財政補貼、城市規劃、用地供給、設施建設、交通管理等多方面應予以保障;第七條進一步明確了公共腳踏車發展的主體責任和相關政府部門的具體職責;第九至第十五條著眼有序推動我市公共腳踏車建設發展目標,分別就規劃管理、用地劃撥、建設要求、遷移補建等問題逐一予以明確。
五、法律保障
為切實規範公共腳踏車運營、騎乘行為,《辦法》以九項(第二十三條至三十一條)具體要求,對影響阻礙公共腳踏車正常運行秩序和損壞、盜竊公共腳踏車及設施的行為,逐項提出了具體的懲罰、處置、追責要求,為依法維護公共腳踏車硬體系統和運營秩序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時,《辦法》還明確了誠信建設和投訴舉報有關事宜,為全面推動市民文明租騎提供了法制支撐。
六、運營維護
《辦法》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條分別對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運營職責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特別是對運營單位提升公共腳踏車標準化、規範化、優質化、信息化服務水平提出了明確指導意見;增加並強調了主動公布運營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條款,有力踐行了人民公交為人民的根本宗旨。在此基礎上,對承租條件、辦卡要求、使用規則及承租規定等幾方面內容也同步進行了規範,為民眾安全租騎、合法租騎、便捷租騎提供了制度性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