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綠色經濟發展研究會

遼寧省綠色經濟發展研究會由省直有關部門、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界聯合發起成立,遼寧省“開發綠色資源,扶持綠色企業,倡導綠色消費,打造綠色品牌”的研究和促進機構,在構建和諧遼寧、生態遼寧中,起到輿論和理論導向及搭建 “官、產、學、研、金”共同參與平台的推動作用。是省委、省政府發展綠色產業、綠色經濟和綠色科技的橋樑紐帶,為各級政府決策、企業發展提供服務。創新綠色經濟理論,實踐知識發展戰略。開展綠色遼寧建設工程,促進遼寧省生態、經濟、社會三維複合系統健康運行與可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綠色經濟發展研究會
  • 地址:瀋陽市皇姑區北陵大街45-34號樓
  • 地區:中國瀋陽市
  • 聯合單位:有關部門、大專院校、科研機構
  • 性質:非盈利
工作範圍,聯繫方式,研究會章程,

工作範圍

(一)積極宣傳發展綠色經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和省委、省政府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 “五個統籌”和建立和諧社會的戰略部署,結合遼寧省省情和產業現狀,積極指導和促進遼寧省綠色產業的健康發展,推動遼寧省各行業、企業融入全球綠色經濟貿易體系。
(二)根據我省省情,按照國家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根本轉變的要求,研究綠色經濟在發展方向、戰略目標中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我省綠色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提供依據和建議。並與國內外綠色經濟機構及組織建立良好關係,為遼寧發展綠色經濟提供智力支持。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或授權,參與起草綠色經濟法規、政策、規劃及標準規範,開展綠色經濟GDP統計分析等活動。
(四)發揮橋樑作用,溝通政府、相關組織、企業之間的聯繫,整合資源,形成促進綠色經濟發展的協同合力。
(五)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或自行組織行檢、行評、認定工作,推薦綠色高新技術產品和綠色名牌產品,組織綠色技術成果的鑑定、推廣和套用。推廣發展綠色經濟的先進經驗、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培育綠色生態型企業、園區和城市,促進實施綠色遼寧建設工程。
(六)組織開展綠色經濟的國內外技術、人才交流與合作,舉辦綠色經濟學術研討、論壇、展覽、考察等活動;整理國內外綠色經濟各方面動態信息、研究成果,建立信息平台,為企業發展綠色經濟提供政策、技術、信息、諮詢、培訓等方面的服務與支持。
(七)發揮本會專家作用,接受有關機構及組織的委託,對相關課題進行調研與論證,為其建設與發展提供科學規劃與依據。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促進綠色經濟發展的其他工作。

聯繫方式

地址:瀋陽市皇姑區北陵大街45-34號樓。(遼寧省人民政府34號樓)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名稱:遼寧省綠色經濟發展研究會( Liaoning province green economy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簡稱LGDRA 。
第二條遼寧省綠色經濟發展研究會是由熱衷和致力於發展綠色經濟的各級政府、經濟組織、學術團體、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組成的學術性、諮詢服務、綜合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省級、非營利性專業社會團體。遼寧省發展綠色經濟的研究和促進機構。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的方針,研究綠色經濟在發展方向、戰略目標中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為政府和企業提供決策和參考,積極推動遼寧省綠色經濟發展和節約型社會建設,促進綠色產業的繁榮和進步,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即“開發綠色資源,扶持綠色企業,倡導綠色消費,打造綠色品牌”,促進遼寧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遼寧省綠色經濟發展研究會接受遼寧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業務指導和遼寧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遼寧省綠色經濟發展研究會地址:瀋陽市皇姑區北陵大街45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院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積極宣傳發展綠色經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和省委、省政府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 “五個統籌”和建立和諧社會的戰略部署,結合遼寧省省情和產業現狀,積極指導和促進遼寧省綠色產業的健康發展,推動遼寧省各行業、企業融入全球綠色經濟貿易體系。
(二)根據我省省情,按照國家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根本轉變的要求,研究綠色經濟在發展方向、戰略目標中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我省綠色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提供依據和建議。並與國內外綠色經濟機構及組織建立良好關係,為遼寧發展綠色經濟提供智力支持。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或授權,參與起草綠色經濟法規、政策、規劃及標準規範,開展綠色經濟GDP統計分析等活動。
(四)發揮橋樑作用,溝通政府、相關組織、企業之間的聯繫,整合資源,形成促進綠色經濟發展的協同合力。
(五)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或自行組織行檢、行評、認定工作,推薦綠色高新技術產品和綠色名牌產品,組織綠色技術成果的鑑定、推廣和套用。推廣發展綠色經濟的先進經驗、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培育綠色生態型企業、園區和城市,促進實施綠色遼寧建設工程。
(六)組織開展綠色經濟的國內外技術、人才交流與合作,舉辦綠色經濟學術研討、論壇、展覽、考察等活動;整理國內外綠色經濟各方面動態信息、研究成果,建立信息平台,為企業發展綠色經濟提供政策、技術、信息、諮詢、培訓等方面的服務與支持。
(七)發揮本會專家作用,接受有關機構及組織的委託,對相關課題進行調研與論證,為其建設與發展提供科學規劃與依據。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促進綠色經濟發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單位會員是在發展綠色經濟方面有積極貢獻和一定影響的企業、科研教學單位、社會團體等相關組織。
(四)個人會員是從事綠色經濟相關工作的專家、學者、企業家、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本會經費使用情況的質詢、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超過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按不低於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由會員推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省民政廳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理事會的辦事機構,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報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聽取審查研究會工作報告。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上級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上級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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