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案例指導工作的意見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案例指導工作的意見》是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3月1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案例指導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作為人民法院今後一個時期改革和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3年以來,我院從實際出發,嘗試運用典型案例指導審判工作,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促進了裁判水平的提高,收到了較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為了實現審判工作的公正、高效、權威,更好地發揮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和指導審判工作等方面的作用,使案例指導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在總結前期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加強案例指導工作的重要意義
加強案例指導工作,注意選擇已經生效典型的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法官在審理相同或類似的案件時,在適用法律和裁量幅度上可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例進行判決,以達到同樣的案情有同樣的處理結果,從而統一裁判標準,盡最大可能地規範了法官對案件的自由裁量。對於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促進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公正、高效、權威,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加強案例指導工作是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司法公正的基本內涵就包括了“同案同判”,表現在同一法院或不同地區、不同級別的法院在對同類案件的裁判中適用法律的標準必須統一。但在實踐中,由於法官對法律規定理解上的不同,或者法律原本就缺乏對新情況和新問題的具體規定,出現了對類似案件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的現象,甚至出現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由此引發社會非議。案例指導制度正是在這樣的客觀需要下應運而生的,它所要求的“同種情況同種對待”是司法公正的原則體現。具體明確、易於把握的指導性案例,克服了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比較抽象和原則的不足,有利於法官借鑑參考,做出公正判決。
第二,加強案例指導工作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必然選擇。通過指導性案例的示範作用,很多同類型的疑難複雜案件可以參照判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尤其是避免上下級法院之間因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而引起的重複的改判和發回重審,從而節約審判資源,提高審判效率。
第三,加強案例指導工作是實現司法權威的有效途徑。指導性案例規範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可以避免司法權的濫用,有效提升人民法院的社會公信力,同時也有助於社會公眾了解和監督審判活動。定期公布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可以給公眾提供一種司法預期,當事人以指導性案例為參照,可預知同類案件的裁判結果,有利於息訴服判,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妥善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二、加強案例指導工作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加強案例指導工作,必須以社會主義司法理念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國情,在學習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的同時,要從我市法院的客觀實際出發,循序漸進,紮實推進。一是要堅持合法性的原則,即指導性案例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既要保證作為指導性案例的判決、裁定內容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又要保證指導性案例的審判程式符合法律的規定。加強案例指導,必須深刻理解法律本身蘊含的精神,正確執行法律,而不能違背我國的司法制度,盲目創設法律規則,做出與現有法律精神相悖的判例。二是要堅持合理性的原則,即指導性案例要合乎公平正義的要求,合乎法理和衡平原則。指導性案例應是社會認知程度高,具有良好導向作用的案例。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當給予公共政策必要的、善意的尊重,使裁決更能符合社會和諧、發展、穩定的需要。尤其是對於群體性糾紛,指導性案例更應體現其社會功效;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公眾的認同和接受程度,務求使指導性案例經得起社會實踐的檢驗和考量,最大限度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三是要堅持實效性原則。要緊緊圍繞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案例指導工作,保證指導性案例發布的及時、準確。堅持實事求是和求真務實的態度,循序漸進,確保指導性案例的質量,避免盲目輕率、不注重效果的形式主義,力爭使這項工作取得實效。
三、指導性案例的範圍、標準
指導性案例主要從我院已經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審、二審、再審、執行案件中產生。對於最高法院、省法院公布的已經生效的案例,也可以結合我市法院審判實務需要,有選擇地推薦為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裁判(包括執行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應當屬於下列類型之一:
1.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件。在刑事、民商、行政等各審判領域中具有典型意義,能對同類案件的審判起示範和導向作用的案件。
2.適用法律有難度的案件。法律規定不夠明確,需運用法理精神和先進的司法理念,作出裁判的案件。
3.新類型案件。反映新的法律事實、適用新的法律規定的案件。
4.其他典型、複雜和疑難案件。
(三)社會效果突出,在正確解釋和適用法律的前提下,裁判結果在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穩定等方面效果突出,對法官具有指導意義,並對社會起到教育、引導或警示作用的案件。
(四)裁判結果正確,能夠充分體現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有機統一的案件。
(五)裁判文書在事實認定和裁判理由方面,能夠清楚反映出案件的審理過程,準確地歸納爭議的焦點,正確地闡釋法律法規的內涵的案件。
四、指導性案例的遴選和發布
(一)收集審判實務對指導性案例需求。各審判庭結合本部門審判實務所需,於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向研究室報送近期亟待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或典型、複雜和疑難案件情況。由研究室分類匯總後,確定案例指導的重點,交各位審判委員會委員和有關審判部門備存,以便在討論或研究案件時,能夠針對需求確認或推薦哪些案件可以成為指導性案例。
(二)指導性案例的推薦:
1.本院各業務庭認為本庭所審理的案件符合指導性案例條件的,經主管院長同意後,向審判委員會推薦;
2.各位主管副院長、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認為所分管的案件符合指導性案例條件的,可向審判委員會推薦;
3.研究室在工作中發現有符合指導性案例條件的,可向審判委員會推薦;對於最高法院、省法院公布的已經生效的案例,結合我市法院審判實務需要,應推薦為指導性案例的,由研究室撰寫推薦理由和評析意見,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三)指導性案例的確定。市法院審判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等和本意見的有關規定,確認指導性案例。
(四)指導性案例的發布。審判委員會確認為指導性案例的,由案件承辦人或所在審判庭按照本意見規定的體例編寫後,交研究室編輯整理,通過本院《法官論壇指導性案例專刊》和《瀋陽法院網》發布。《法官論壇指導性案例專刊》每季度發布一次。
五、指導性案例的編寫體例
指導性案例的寫作格式應參照人民法院報的指導性案例的體例,包括標題(主標題和副標題)、裁判要旨、案情、審判、評析、案號、案例編寫人、案例評析人八個部分。各部分應按下列要求製作:
(一)主標題是對指導性案例核心內容的提煉,副標題為案件當事人和案由;
(二)裁判要旨是對案件的特點和所反映的法律問題及解決方案、指導意義等內容的簡要概括;
(三)案情部分要準確、精練、層次清晰地概括案件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爭議焦點、訴訟請求和法院查明的事實等內容;
(四)審判部分要準確、全面、層次清晰地概括審判過程、裁判理由及裁判結果,應忠實於裁判文書的原貌;
(五)評析部分要圍繞案例的核心問題,結合法律規定、法學理論和社會生活實際進行分析評價,並闡釋案例的指導價值;
(六)案號為指導性案例終審裁判的案號;
(七)案例編寫人為指導性案例的撰寫人;
(八)案例評析人為指導性案例評析部分的撰寫人。
六、指導性案例套用中的識別、利用和清理問題
(一)指導性案例套用中的識別問題。法官在套用指導性案例時應當注意掌握“識別技術”,即在遵循“相同案件同種判決”這一原則的時候,應當注意理解指導性案例的實質和法律意義,注意識別正在審理中的案件與指導性案例之間的差別,尤其是在事實和證據以及當事人舉證能力等方面上的差異,從而做出正確判斷。不能盲目照抄照搬指導性案例,進行概括性適用。
(二)指導性案例僅供兩級法院在審理同類案件時參考,不得作為判決依據在法律文書中引用。指導性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其指導性來源於案例正確適用法律具有的說服力,不具有司法解釋的效力,不能直接援引。
(三)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和法律的變更,尤其是一些新的司法解釋的出台,要對已公布的指導性案例不斷進行清理。新的法律、司法解釋頒布實施後,已經發布的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與法律、司法解釋相衝突的,由市法院研究室提出意見,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予以廢止。
七、加強案例指導工作的保障、激勵措施
為了使案例指導工作能夠得到有關部門的支持和社會公眾的認同,市法院應當積極主動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報送已經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以及相關的調研成果。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旨應當及時向有關政府部門、人民檢察院通報,並運用《法官說法》欄目做好法律宣傳,並通過建立一定的保障和激勵機制,推進這項工作的開展。
(一)實行指導性案例通報考評制度。市法院將定期通報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確認的指導性案例以及各部門的報送情況,並將這項工作納入審判質量和法官業績考評範疇。
(二)瀋陽市法院每年度“十大優秀指導性案例”,從被審判委員會確定的指導性案例中選出。對確定的優秀指導性案例,由研究室編髮《優秀指導性案例》專刊,召開新聞發布會,進行宣傳報導。
(三)市法院研究室對於被確定的指導性案例,統一向《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國審判案例要覽》、《人民司法》、《人民法院報》等載體推薦,一經採用將按照優秀調研成果予以獎勵。
(四)市院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指導性案例工作,定期研究、總結,使本部門產生更多的指導性案例,以推動審判質量和法官素質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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