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治安聯防工作暫行規定

遼寧省治安聯防工作暫行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0-01-09。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治安聯防工作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0年01月09日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辦發[1990]4號
【生效日期】1990-01-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0年1月9日遼政辦發〔1990〕4號檔案批轉)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治安聯防工作是指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和其所在地企業、事業單位或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其所在地企業、事業單位共同參加的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民眾性聯合自防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城鎮和農村。
第四條治安聯防工作在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負責業務指導。
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在做好內部保衛工作的同時,應當參加治安聯防工作,維護駐地社會治安,並根據各自條件,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對治安聯防工作予以支持。
第六條每個公民都應當支持治安聯防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七條治安聯防工作任務:
(一)協助公安機關維護本責任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二)負責責任區內的執勤、巡邏,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三)協助公安機關堵截、查緝在逃人犯;
(四)向公安機關報告刑事、治安案件,並保護現場;
(五)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第八條對參加治安聯防工作的人員,應當就近編成隊、組,在公安幹警參與組織指導下開展聯防工作。
治安聯防隊、組的人選,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地企業、事業單位推薦,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確定。
第九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公安派出所加強對治安聯防隊、組的管理,並做好參與治安聯防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對參與治安聯防工作人員,做好業務指導和訓練工作。
第十條參與治安聯防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嚴守秘密,依法辦事。上崗時,一律佩戴“治安執勤”標誌,做到文明執勤,並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一條對單位和個人資助的治安聯防工作費用,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專款專用,不準挪用。
第十二條各單位推薦的參與治安聯防工作人員,是在職職工的,應享受與本單位其他職工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參與治安聯防工作人員,在執勤中因執行公務致殘、犧牲的,有工作單位的,由原派出單位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對在治安聯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參與治安聯防工作人員,違法亂紀的,有單位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沒有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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