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民兵權益保障辦法

《遼寧省民兵權益保障辦法(試行)》是為了規範和加強民兵權益保障工作,支持民兵建設,根據《民兵工作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兵建設“十四五”規劃》《遼寧省“十四五”時期民兵建設發展計畫》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遼寧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遼寧省軍區於2024年3月23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民兵權益保障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23日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遼寧省軍區
  • 發文字號遼政發〔2024〕6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軍區關於印發《遼寧省民兵權益保障辦法(試行)》的通知
遼政發〔2024〕6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分區(警備區),各有關單位:
  現將《遼寧省民兵權益保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軍區
  2024年3月23日

辦法全文

遼寧省民兵權益保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民兵權益保障工作,支持民兵建設,根據《民兵工作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兵建設“十四五”規劃》《遼寧省“十四五”時期民兵建設發展計畫》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民兵權益保障及有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兵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將民兵權益保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撫恤優待對象納入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將民兵權益保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人民武裝部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所在行政區域內的民兵權益保障工作。
  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兵權益保障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民兵權益保障有關具體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民兵權益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民兵權益保障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全民國防教育和法治宣傳教育內容,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民兵權益保障公益宣傳,增強全民國防觀念,營造參加民兵組織光榮的社會風尚。
  第六條 鼓勵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蹟等公共文化設施和景區景點對基幹民兵實行優惠政策。
  第七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為民兵做好以下權益保障工作:
  (一)民兵參加訓練和執行任務期間,繼續享有原工作單位的工資、津貼和其他福利待遇,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組織單位按照規定給予補貼,任何單位不得以民兵參加上述活動為由解除其勞動關係或聘用關係。
  (二)組織民兵參加訓練和執行任務時,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要為民兵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時落實生活、物資保障和相關補貼;造成傷亡的,根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檔案,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享受相關待遇。
  (三)民兵在參戰、支前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規定的獎勵項目和批准許可權,由軍隊給予獎勵;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執行維護社會治安等其他任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給予獎勵。
  (四)民兵參加訓練和執行任務期間,因遭遇突發性、臨時性事件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給予幫扶援助。
  第八條 受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表彰為民兵工作先進單位的企業,在不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下,依法依規享有相關扶持政策。
  第九條 負有民兵權益保障義務的單位,違反本辦法、不履行相關義務的,由本地區軍事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該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軍區戰備建設局商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遼寧省民兵權益保障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民兵作為我國“三結合”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人民戰爭的重要力量、基層政權的可靠支撐、生產建設的骨幹隊伍、軍民融合的有效形式,在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政權安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構建責權利相一致的民兵權益保障制度,對於推進新時代民兵建設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21年,國家印發有關檔案,要求各省結合實際制定出台民兵權益保障政策。2023年,省委、省政府、省軍區將出台《辦法》作為民兵建設重點任務。
  二、遵循原則
  堅持與新時代民兵建設發展要求相結合、與民兵擔負使命任務相結合、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相結合,構建政府主導、軍地協同、社會參與、分級落實的民兵權益保障機制。
  一是責權一致、匹配貢獻。重點加強基幹民兵優待,兼顧普通民兵參加訓練和執行任務時的權益保障,並給予對民兵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編兵企業相關激勵措施。
  二是兼顧平時、適度優待。在落實國家關於民兵參戰支前撫恤優待政策的基礎上,按照等同或低於現役軍人、略高於社會普惠的原則確定平時優待措施,既體現適度優待,又防止引發社會不良反應。
  三是實在管用、落地見效。相關優待措施既著眼惠及民兵個人切身利益以及為編兵企業提供扶持激勵,又能夠在執行中便於操作和易於落地落實,切實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和國防效益。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11條,主要包括目的依據、適用範圍、職責分工、宣傳教育、民兵優惠政策和權益保障、編兵企業扶持政策、監管及懲處措施、施行時間等。
  一是民兵優惠政策。《辦法》第六條明確的優惠政策,適用於經過編組註冊的基幹民兵,不包括普通民兵及已經出隊的基幹民兵。
  二是民兵權益保障。《辦法》第七條明確的權益保障,適用於民兵參戰支前、參加訓練或執行其他任務期間。平時,民兵作為普通公民,在社會保障體系內享受相關保障。
  三是編兵企業扶持政策。《辦法》第八條明確的扶持政策,適用於受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表彰為民兵工作先進單位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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