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是為了做好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工作,提升人民民眾和企事業單位支持參與基幹民兵工作的榮譽感、獲得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民兵工作條例》《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民兵預備役人員撫恤優待辦法》等規定,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湖北省人民政府、省軍區聯合印發《湖北省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省軍區
- 文號:鄂政發〔2024〕4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省人民政府 省軍區關於印發《湖北省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的通知
鄂政發〔2024〕4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各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湖北省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軍區
2024年3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工作,提升人民民眾和企事業單位支持參與基幹民兵工作的榮譽感、獲得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民兵工作條例》《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民兵預備役人員撫恤優待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優待和權益保障對象為湖北省在編基幹民兵和編組基幹民兵的企事業單位。基幹民兵的有效證件為《基幹民兵證》,編組基幹民兵的企事業單位由各軍分區(警備區)或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提供證明。
第三條 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工作堅持責權利相統一,堅持體現尊崇、因地制宜,堅持立足當前、兼顧長遠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負責本轄區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的貫徹執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鼓勵社會組織、個人對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提供相關支持。
第二章 個人優先優待
第五條 在省行政區域內,公民加入基幹民兵組織、履行國防義務,享受下列榮譽禮遇:
(一)基幹民兵入隊和出隊時,各級軍事機關或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組織儀式;
(二)各地區廣泛開展民兵宣傳活動,利用戶外公益宣傳平台和相關媒體積極宣傳基幹民兵先進典型事跡;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會同同級軍事機關,在春節、建軍節等重大節日期間,對貢獻突出的、生活有困難的基幹民兵開展走訪慰問活動。
第六條 基幹民兵在省內各市(州)、縣(市、區)行政轄區內的不動產登記、婚姻登記、公立及民營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就業創業服務和技能培訓、公路客運、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各類A級旅遊景區等公共服務機構享受優先服務。
第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要積極協調各類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蹟、景區提供門票減免,協調其他加入“擁軍崇軍聯盟”的餐飲、旅店、影院、商貿、物流等單位或場所為基幹民兵提供優惠服務。
第三章 參加軍事訓練及執行任務期間權益保障
第八條 基幹民兵參加軍事訓練及執行任務期間享受以下權益保障:
(一)參加夜間訓練或夜間執行任務超過夜間12時的,享受夜餐補助;
(二)各級軍事機關對參加軍事訓練、比武競賽和執行任務中表現突出的民兵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相關材料計入個人檔案,榮獲個人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其名錄載入地方志和軍事志;
(三)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期間,各級軍事機關應為每名基幹民兵購置意外傷害保險,所需經費從民兵事業費支出;出現傷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撫恤優待。
第四章 編兵單位優待
第九條 編組基幹民兵的企事業單位享受以下優待服務:
(一)用於開展民兵工作的經費和所屬員工參加軍事訓練、遂行應戰應急任務等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企業可提出申請,由軍事機關商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實際情況予以補償;
(二)各級軍事機關義務為編組民兵的企事業單位開展軍事技能訓練和國防教育,優先提供民兵軍事訓練基地;
(三)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參與軍地相關表彰活動評選;
(四)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積極支持符合供應商資格條件的編兵單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省軍區統一規範《基幹民兵證》樣式,各軍分區(警備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負責所編民兵《基幹民兵證》的製作、發放、審驗、更換、回收等工作。《基幹民兵證》每年審驗一次,每次審驗有效期一年,基幹民兵在有效期內享受相關權益保障。《基幹民兵證》不得塗改、轉借他人使用,證件到期未經審驗或者民兵出隊時自動失效,不再享受相關權益。
第十一條 各市(州)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清單目錄,明確軍地各級各部門具體職責任務,建立檢查督導機制。對因工作落實不到位引發投訴及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由屬地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督促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縣(市、區)以上黨委、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審核認定,遂行應戰應急任務的普通民兵,在執行任務期間,可參照本辦法享受基幹民兵相關優待。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軍區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湖北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