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是為了規範和加強山西省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軍隊政治工作條例》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軍區印發《山西省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軍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軍區關於印發山西省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的通知
晉政發〔2023〕2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各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
現將《山西省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軍區
2023年12月3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軍隊政治工作條例》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是指基幹民兵在參加政治教育、軍事訓練、比武競賽及擔負戰備勤務、防衛作戰、非戰爭軍事行動等任務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保障其享有相應待遇,依法實行撫恤優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基幹民兵和編組基幹民兵的企事業單位。基幹民兵身份證明為山西省的《基幹民兵證》,編組基幹民兵的企事業單位由各軍分區(警備區)認定。
第二章 基本權益保障
第四條 參加軍事訓練、比武競賽或者執行軍事任務期間,農村的基幹民兵由當地人民政府採取平衡負擔的辦法,按照當地同等勞力的收入水平給予誤工補貼。企事業單位的基幹民兵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和獎金,原有福利待遇不變;其一伙食補助和往返差旅費由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在有關項目中開支。負責組織的軍事機關依法落實食宿、被裝、醫療等保障。
使用基幹民兵擔負守護橋樑、隧道、倉庫等重要目標勤務,或者在廠礦範圍內使用基幹民兵擔負維護治安、保護生產方面的勤務,其中產生的報酬和補助,由使用單位支付。守護重要目標執勤點所需營房、營具、廚具和通信、照明、飲水、警戒等設施,以及執勤基幹民兵的生活補貼、執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醫療、傷亡撫恤等經費,由目標歸屬單位解決。
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組織的基幹民兵活動,所需費用由本單位負責解決。
第五條 基幹民兵及民兵教練員日訓練補助標準,由組織訓練的軍事機關參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天)確定,各地可在此基礎上結合實際適當提高。
訓練補助與誤工補貼不得同時發放。參訓基幹民兵兼任民兵教練員的,不得重複發放訓練補助。
第六條 基幹民兵參加軍事訓練、比武競賽,擔負戰備勤務、非戰爭軍事行動等任務期間,組織單位或者部門要統一為其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相關費用從民兵事業費開支。
第三章 基幹民兵服務優待
第七條 本省下列單位、機構、場所應當設定基幹民兵服務視窗或者明顯標識,提供優先服務:
(一)不動產登記中心、政務服務中心、技能培訓機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
(二)銀行服務網點、公路和鐵路客運站、民航機場;
(三)旅遊景點、文化場館、公園等。
第八條 基幹民兵在省內,憑山西省的《基幹民兵證》享受以下優先服務:
(一)優先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二)優先享受就業創業扶持和就業援助;
(三)優先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
(四)在公路和鐵路客運站、民航機場,享受優先購票、安檢、乘車等服務;
(五)在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任務期間,因公負傷或者突發疾病的,享受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優先診療服務;
(六)在銀行服務網點優先辦理開銷戶、存取款、轉賬匯款等業務;
(七)在旅遊景點、文化場館,享受優先講解、引導等服務。
第九條 基幹民兵在省內,憑山西省的《基幹民兵證》,在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科技館、圖書館、文化館、展覽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公園、其他旅遊景點參觀遊覽,以及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享受減免優惠,具體減免標準由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 編組基幹民兵企事業單位政策優待
第十條 編組基幹民兵企事業單位享受以下生產經營扶持政策:
(一)企事業單位用於開展民兵工作的經費,符合條件的,相應費用可在稅前扣除;
(二)經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和同級人民政府認定民兵工作成績突出的企事業單位,享受項目、用地等審批優先和程式減化政策,以及其他相關扶持措施;
(三)生產經營指揮通信、偵察觀通、應急救援、搶險救災等裝備器材和相關產品的企業,符合政府應急管理裝備器材採購條件的,優先採購。
第十一條 經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和同級人民政府認定民兵工作成績突出的編組基幹民兵企事業單位,其企業出資人和單位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在推薦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時,根據入選標準條件和結構比例,優先推薦。
第五章 表彰獎勵和撫恤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在參加政治教育、軍事訓練、比武競賽及擔負戰備勤務、防衛作戰、非戰爭軍事行動等任務中表現突出的編組基幹民兵企事業單位和基幹民兵,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印發通報、通令,發放獎牌、證書、獎金等,黨史、方誌和軍史部門將榮獲個人二等功、集體三等功以上獎勵,省部級以上表彰、表揚的個人和單位名錄載入地方黨史、地方志和軍事志。
第十三條 軍地各級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將單位和個人獲得的表彰獎勵作為目標績效考核和幹部考核、考評的重要依據。軍事機關組織實施的表彰獎勵,與同級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實施的表彰獎勵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基幹民兵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造成傷亡的,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當地人民政府、軍事機關每年對其家庭進行慰問,對其子女上學、就業等給予照顧。
第六章 軍地聯合監管
第十五條 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執行以下監督管理措施:
(一)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負責所編民兵《基幹民兵證》的制發、審驗和更換。
(二)對《基幹民兵證》每年審驗一次,證件到期未經審驗或者基幹民兵出隊時自動失效。
(三)持證人有違法、違紀、違規等行為的,對其《基幹民兵證》不予審驗,並取消基幹民兵資格。
(四)《基幹民兵證》僅限本人使用,對塗改、轉借他人使用的,由發放單位收回證件;丟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發放單位備案。
(五)對偽造、騙取《基幹民兵證》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負責轄區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的監督執行,對落實不到位引發投訴及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督導,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追責。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要結合實際,制定細化貫徹落實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軍區政治工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